將主講人授權的錄音整理成為文字,整理者對該文稿是否享有任何形式的著作權?

「授權錄音」是指,在講座開始之前單獨詢問主講,得到可以錄音的回應。文稿內容幾乎是錄音的完全反映,只在個別處有將過分口語化的內容進行適當書面化,除此之外沒有原創。

如果沒有任何形式的著作權,至少也算是整理者的勞動成果吧?對這個勞動成果享有什麼權利?如何保護這種權力?

P.S. 整理者為學生,講座多為學校開設的對所有學生開放的通識課程;整理好的文稿,一般情況下會在整理者運營的非營利公眾號上發布。

如果需要其它信息補充,請隨時提出,我將及時跟進。謝謝大家!


這裡有很多可能性出現,如果沒有約定,一般情況下整理者是不享有整理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像問題所說的這種情況,整理人一般都是不享有著作權的。有些特殊情形,如記者進行採訪,最後形成的採訪稿,這個著作權就應該由記者或者記者所在單位享有;如某單位邀請某人進行授課,但是授課內容是這個單位和授課人一起討論形成,如果單位明確要求這個內容的權利歸單位所有,那麼這個權利也會歸單位所有。這些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我們在實踐中,更多的會建議整理者、邀請者等等和被整理人之間進行明確的約定來進行權利確定、後期對作品的使用安排等等具體內容,避免後期產生爭議。


這個問題這樣來看:一件作品的版權要素有哪些?「有獨創性」、「可複製」的「智力成果」。在這個前提下來判斷,那麼這個錄音整理者把發言人的話從音頻信號用人工的方式轉換為文字記錄,在整個過程中出現「獨創性」了嗎?單單這一條,就足以說明她不擁有版權。換個角度來說,某小說的原始文字稿可能由作者塗改得很不美觀了,找個字跡清秀的學生謄抄一遍或者輸入電腦,是否就有版權了?同樣道理,沒有獨創性!

反過來說,假設本案中,原件是文字稿,學生用優美的聲線、用抑揚頓挫的語氣和感染力,給念出來了,形成了一部新的語音作品了,那就另當別論了,因為他融入了一定的獨創性元素。當然,也得看當初原作者(原權利人)到底是跟整理者怎麼約定的~


1. 筆記是否自身屬於著作權保護對象?

否:無原創性。

2. 筆記是否屬於授課錄音的衍生作品而成為著作權保護對象?

首先,授課錄音本身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對象?

不一定:內容可能沒有原創性。

若授課錄音受著作權保護,筆記是否可視為衍生作品?

一般不是:無原創性。但如果筆記有改編或編纂則有可能。


談談個人的幾點理解。

〔1〕關於錄音和整理:錄音和整理都是對口述作品的複製行為,非創作行為,其中:錄音是從無載體(人非口述作品的載體)到有載體的複製。

〔2〕關於文稿的性質:因為錄音和整理都是複製行為,獲得的文稿仍是口述作品;文稿雖以文字形式表現,但並非文字作品(文字作品需是具有獨創性的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或是經其他文字作品複製而來)。

〔3〕關於對文稿的權利:以經整理形成的紙質文稿為例,整理者對文稿不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但基於對作為有形物質載體的紙質文稿的佔有和控制,他人需要借用、複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紙質文稿的,需獲得整理者的許可。

〔4〕關於對文稿的使用:鑒於文稿是口述作品,主講人系口述作品的著作權人,整理者需以信息網路傳播等方式使用文稿(不以盈利為要件)的,仍需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構成侵權。


突然想到有聲小說


教授不想寫論文並純翻譯了一篇美帝,在獲得了可以看可以自己研究的允許後,自己發表了。只是更改了幾處直譯帶來的語句不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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