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界是否有嚴厲的競業協議?一般都是怎樣的條款?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j-p-morgan-poaches-li-from-ubs-to-head-china-operations-1404959058

看到前 UBS 高管李一被升為摩根大通的中國區負責人。這種高管級別的換公司真的可以嗎?

一般都會簽怎樣的競業協議呢?

國內投行的普遍競業協議都是怎樣的?

還請各位投行同志可以來說說自己是否有簽過,都是怎樣的?


謝邀。

投行里有兩種在中文裡可以理解為「競業協議」的東西:

1. Garden Leave

沒有好的中文翻譯,直譯為「花園假期」。

形式:辭職後,公司繼續付你幾個月薪水,期間可以休假(最常見的為3個月)

時間點:員工離職時,離職公司決定是否給予Garden Leave

目的:保護離職公司的商業機密

這種休假特色一就是帶薪水,特色二就是你所離職的公司決定你是否有Garden Leave(不是你自己也不是你要入職的競爭對手)。因為投行人都會在項目過程中接觸到客戶和項目的機密信息,這麼做是為了保護這些商業機密,但如果你過去一段時間並沒有上任何項目(比如你很苦逼的一直在寫pitch book)那麼離職公司可能會覺得沒有必要給你Garden Leave。

2. Non-Compete

這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競業條款」。

形式:在簽署勞工協議之後的一段期限之內(「有效期」)不能加入同行競爭對手公司,無工資

時間點:有效期內(通常以勞工合同簽署日算起)

目的:保留重要員工

如果員工在有效期內離職,不能加入競爭對手,只能做其他行業維持生計。基本上這樣的條款代表在有效期內員工是不會離職的。但過了有效期之後員工可以任意時候加入競爭對手,中間不會再有必須的空檔期。

所以,通常在機密信息較多的、時效性較強的行業中,Garden Leave比較常見,因為離開之後加入競爭對手可以帶去很多具有時效性的商業機密(項目進行到哪一步、公司談定哪些基石投資人、併購有哪些買家報價較高等等)。但在大多數企業當中,如500強的CEO、高管,在被招入公司的時候都會簽署一個有一定期限的Non-Compete,有沒有Garden Leave就要看是否在進行一個具有時效性的敏感項目了。

以上。


謝邀

我非常樂意跟大家探(tu)討(cao)這個競業條款的事情。

但是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所以。。。攤手。。。

下面的所有內容純屬YY和胡扯,純粹為了求贊不擇手段編故事,本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在行業裡面這個東西叫做"Garden Leave",按字面意思翻譯就可以,目的是為了防止投行員工自己跳槽也把項目帶去其他公司,當然有些公司會為了某個項目去挖對方券商的主辦人。這種方式真的很下作而且也屬於及其損名聲的事情,但是由於利益巨大很多公司還是會這麼做。

一般來講"Garden Leave"時間是3-6個月,這個一般是你確定要走的時候公司給你定的,我沒接觸過其他券商不知道是不是也是這樣,也就是說這3-6個月的時間你不能在同行業找工作。一般是高級經理以上如果跳槽的話你所在公司的法律合規部會來找你聊這個事情。一個分析員跳槽我估計沒這種東西。

這個時間是根據你接觸公司商業機密和負責項目的程度決定的,你要是個總裁助理的話估計比懂事總經理的時間簽的還長,因為什麼商業機密之類的bullshit。

至於這些大老闆們互相跳槽為什麼似乎沒有隔很久呢?

兩個原因第一呢大家都是有頭有臉的人,你跳個槽把項目帶走了很損人品的,行業裡面名聲也不好聽,再說都做到那個職位了也不在乎這一兩個項目的。

第二個原因其實很現實,就是如果公司要求你以後3個月不能工作,那你之前的公司是要付你工資的,當然一般不會全付吧我用我的case來說,估計會付個1-2個月,也不能讓人家這三個月沒工作去喝西北風吧,這些老闆們一個月工資都幾十萬的,付幾個月工資也是一兩百萬不是個小數字,這些跳槽的大老闆一般跟公司關係也都不錯,基本就是說不要錢了你給我簽一個月我休個假然後就新公司上班去了。

如果是對方公司非常迫切的挖你,對方可能會提出支付你這幾個月的薪水,我知道的還有能報銷日常開銷的。

這個執行起來還是蠻嚴格的,如果你在garden leave期間去別的地方上班(行業圈子非常小,想做到人不知鬼不覺是不太可能滴),公司會起訴你和你的新公司的,所以一般你跳槽去的新公司也會蠻謹慎的,人家如果真想要你,寧願白付你幾個月工資也不願意惹上官司的。

千言萬語就是一句話,離職前一定先跟合規部的同事搞好關係~


見過同行的競業協議,兩年的禁入條款,公司每月提供月薪的30%作為補償,違反其實也沒什麼太嚴厲處罰,把稅前的補償款全部返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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