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房屋價值評估報告須及時送達當事人進行確認
以案說法:房屋價值評估報告須及時送達當事人進行確認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區人民政府發布2號《雨山區人民政府徵收決定》及《古鎮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徵收公告》。艾某和沙某名下的馬鞍山市雨山區22號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 其房產證證載房屋建築面積774.59平方米;房屋產別:私產;設計用途:商業。土地證記載使用權面積1185.9平方米;地類(用途):綜合;使用權類型:出讓。2012年12月,雨山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司法工作人員全程見證和監督下,抽籤確定雨山區22號房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安徽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區房屋徵收部門提交了對艾某、沙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場價值估價報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艾某、沙某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艾某、沙某認為,被告作出補償決定前沒有向原告送達房屋評估結果,剝奪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的規定,認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核結果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故從本案現有證據看,雨山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安徽該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作出的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後,未將該報告內容及時送達艾某、沙某並公告,致使艾某、沙某對其房產評估價格申請複核評估和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喪失,屬於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撤銷雨山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通過嚴格的程序審查,在評估報告是否送達這一細節上,彰顯了司法對被徵收人獲得公平補償權的全方位保護。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如果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會導致被徵收人申請復估和申請鑒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本案判決敏銳地把握住了程序問題與實體權益保障的重要關聯性,果斷撤銷了補償決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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