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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違建相鄰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以案說法:違建相鄰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株洲市石峰區田心街道東門社區居民沈某,在未經被告株洲市規劃局等有關單位批准的情況下,將其父沈老漢遺留舊房拆除,新建和擴建新房,嚴重影響了原告葉某的通行和採光。原告於2010年7月9日向被告株洲市規劃局舉報。該局於2010年10月對沈某新建擴建房屋進行調查、勘驗,於2010年10月23日,對沈某作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建房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屬違法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限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天內自行無償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將由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除。該告知書送達沈某本人,其未能拆除。原告葉某於2010年至2013年通過向株洲市石峰區田心街道東門社區委員會、株洲市規劃局、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舉報和請求依法履行強制拆除沈富湘違法建築行政義務,採取申請書等請求形式未能及時解決。2013年3月8日,被告株洲市規劃局對沈富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沈某的建房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屬違法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限沈某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無償拆除。如限期不自行履行本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四條及株政發(2008)36號文件規定,將由石峰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由於被告株洲市規劃局、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違法建築法定職責,原告於2013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於2010年12月接到株洲市規劃局對沈富湘株規罰告字(2010)第00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株規罰字(石2013)第0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按照株洲市規劃局的授權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組織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設。雖然被告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在履行職責中對沈某違法建設進行協調等工作,但未積極採取措施,其拆除違法建設工作未到位,屬於不完全履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在三個月內履行拆除沈某違法建設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以違法建設相鄰權人提起的行政不作為訴訟為載體,有效發揮司法能動性,督促行政機關切實充分地履行拆除違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職責。針對各地違法建設數量龐大,局部地區有所蔓延的態勢,雖然《城鄉規劃法》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違反城市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鄉村規劃的違法建設有權強制拆除,但實際情況不甚理想。違法建設侵犯相鄰權人合法權益難以救濟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和薄弱環節,本案判決在這一問題上表明法院應有態度:即使行政機關對違建採取過一定查處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構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法院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進一步履行到位。這方面審判力度需要不斷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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