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請求返還已支付的高額利息的案件可投保訴責險

導讀:民間借貸中,雙方約定了超過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債務人已按雙方約定支付了全部利息。債務人能追回法律規定以外的利息嗎?高利貸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一、案情

因資金周轉需要,林書明自2014年3月20日起多次向夏春生借款,累計達350萬元,雙方約定月利息為5.5%。借款後林書明也一直按照雙方約定還本付息。

2015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民間借貸利息最高為年息的36%。林書明經測算,發現其實際向夏春生支付的利息遠遠超過上述規定,超標準的利息數額高達40萬元。因此林書明作為原告,以夏春生為被告,起訴至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多支付的利息40萬元。

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被告的賬戶等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須提供保全擔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我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後做出承保的決定,為原告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點評:

本案為請求返還高額利息的不當得利返還糾紛案件。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借貸合同利息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借貸利息最高不得超過年利息的36%,超過部分的約定不但無效,債務人已支付的超過部分,還可以要求債權人返還。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利息為月利息5.5%,摺合年利息為66%,超過36%的高限,根據規定超過部分無效,雖債務人已實際支付,根據規定可要求返還。因此林書明起訴請求夏春生返還超過部分的利息40萬元,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申請保全被告的賬戶及其他財產,保全錯誤及造成損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借款合同、支付記錄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鳴謝:本案例提供單位安邦保險天津分公司

作者:崔春霞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責任人、訴責險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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