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大部人童年都經歷過,但是這位母親做的太過分了

親生母親竟親手將自己的兒子打死???!!!看到這條消息小編的內心真是驚呆了,並且吃多少包辣條都壓不住的那種。

實在難以想像,沐浴著改革的春風,在黨的十九大光輝照耀的土地上,作為一個民主文明富強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竟然還有這等駭人聽聞的事情發生。

先來進行簡短的案件回顧。這一切緣於一個手機的丟失。

1月5日,因雨雪天氣學校停課,一個人留在家的航航跑到小區里玩雪。20多分鐘過後,航航在小區後院來回走動,手裡已沒有手機。

1月6日上午6時許,泰興市公安局接群眾報警:黃橋鎮富皇公寓一男孩死在家中。接到報警後,泰興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並抓獲涉嫌故意傷害犯罪嫌疑人陳某(系死者母親)。

據陳某證詞顯示,因弄丟手機、不好好寫作業,航航被生母用膠帶封住嘴、捆住手腳,拿木棍打了5次,時間從1月5日下午7點持續到夜裡11點。其間,陳某給孩子餵了幾口水。也就是說僅僅因為丟失一個手機和孩子的頑皮,母親竟然親手將自己的孩子打死。

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母親用膠帶捆住航航手腳限制其自由,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但在此期間,母親用木棍毆打航航致其死亡,根據刑法規定,在非法拘禁期間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該案母親可能會涉嫌故意殺人,但具體罪名還要根據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取證和法官的認定予以最終確認。

其實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相關法條有很多,例如:2016年3月正式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其中第十二條更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而在此前,《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但即便如此,為什麼家庭暴力對孩子的體罰、打罵的現象仍然層出不窮呢?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這句話本是要教育孩子學會感恩父母給予自己生命。但不少家長理解為:你是我生的,那我要打要罵是我的自由,在法律上來說那就是將孩子當成「物品」,對其享有「所有權」,能任意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看法。

不少打罵孩子的父母其本意都是讓孩子能懂事、聽話、有出息,不少父母更是將自己沒有實現的願望,沒有達到的高度全部強加於自己的下一代身上,把孩子當成自己生命的延續。

不少家長根本不懂法律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一些規定,自己的一些不當行為甚至根本意識不到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甚至認為法律不應該干預家庭生活。

原本一個幸福的家庭因為家庭暴力如今已經支離破碎,這是家庭的悲劇,也是婚姻的不幸。不知道我們身邊還有多少類似的事件,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不管出於什麼原因,不論是基於什麼目的,都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嚴懲。

生命都是單獨的鮮活的個體,誰都不是誰的附屬品。當兩個獨立的個體因為愛情而走到了一起,那麼意味著你多了一份責任,家是溫馨的港灣,婚姻是責任的開始,孩子是愛情的結晶,哪裡還容得下暴力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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