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和金錢無法劃等號的!
文|庄志明律師
總有些人認為,傷害案、兇殺案要以足夠的錢賠償來作為懲罰,如果賠的少了,便發出「人命就這麼不值錢」的感慨。這感慨值嗎?人的生命真的可以用金錢來定價?
生命是無價的,這是無須證明的道理。如果生命可以用價格衡量,那有錢人足以橫行天下,任性殺人了。所以,殺人了,金錢的賠償絕非是對生命的定價,而是對相關近親屬的精神撫慰,是為了一定程度地減輕他們的痛苦,金錢買不回生命,但金錢是最有效的撫慰。
人莫大的痛苦是失去親人,最大的痛苦是失去親人還沒有一分錢的撫慰。
基於此,立法、司法部門在考量死亡賠償時就不可能將賠償金定的太高,這個賠償必須結合社會上一般老百姓的承受力。為什麼呢?人身惡性案件的犯罪人大多非富非貴,其自身往往經濟賠付能力為零,比如放火罪的保姆,除夕殺人的張QQ等。
這類兇殺的賠償往往都是集全家之力,父母、兄弟乃至整個家族共同籌款(注意,法律層面上他們沒義務承擔),之所以要籌款,因為想減輕犯罪人的罪責,爭取保命,從寬量刑。同時他們籌款基於努力有可能會實現賠償的目標,籌款是切合實際的。
如果法律將賠償金額定的太高,比如定個小目標一個億,看上去是保護受害人了。但,犯罪人這一方人家還想籌款嗎?不要說籌款了,眼都不會眨一下,管他是死是活呢,聽天由命吧!赤腳的不怕穿鞋的,大概就這意思。
因此,賠償的標準最好是放在「跳一跳,夠得著」的水平上。也只有在這個水平上,受害方和被告方才有談判協商的餘地。如果賠償的法律標準是一個億,被告方最多只能承受50萬的話,受害方想,一個億的賠償標準,他就想賠50萬,哼,免談。最後的結果,受害方很可能連這50萬(爭一爭也許能70萬)也拿不到了,親人的命沒了,錢也沒有一分,這種痛苦可想而知。
刀不砍自己身上,不覺得疼。網民們切不可把自己想的多聰明,多正義,多古道熱腸,你所想到的,立法者、司法者都已想到,你沒想到的,他們也早已想到。
永遠記住,立法者的智商情商遠在我們普通網民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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