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村支書、催債公司、網路水軍,這些人或成「掃黑除惡」的重點對象,被打成「黑社會犯罪骨幹」
村長村支書、催債公司、網路水軍,這些人或成「掃黑除惡」的重點對象,被打成「黑社會犯罪骨幹」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摘要:《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頒布,意味著我國司法機關對黑社會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組織的犯罪的打擊力度達到了空前的規模,而大量涉黑的村長村支書、催債公司、網路水軍及其背後的部分公關公司等,都將不可避免成為被打擊對象。
正文: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從該指導意見可以看出,2018年,我國司法機關的打黑力度,將達到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
該《指導意見》開篇就提出,要嚴厲打擊「村霸」、宗族惡勢力、「保護傘」以及「軟暴力」等犯罪,這些都是指哪些對象呢?
一、村長、村書記、族長、農村兩委主要成員是重點關照人群
在我國農村,所謂的村霸和保護傘,往往就是村長、村委書記、族長等,他們往往有相對較強的經濟和宗族勢力,也擁有一定的行政職權,在部分地區,就成為了一方之「話事人」。
而此類人員,由於深處基層,甚至還被《指導意見》定義為屬於可能威脅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在政治上操縱基層選舉、經濟上侵吞集體財產、強買強賣,屬於重點打擊的對象。依法嚴懲農村「兩委」等人員在涉農惠農補貼申領與發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救災扶貧優撫、生態環境保護等過程中,利用職權恃強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犯罪,以及放縱、包庇「村霸」和宗族惡勢力。
二、網路黑勢力:劍指網路水軍
另外,該《指導意見》還指出,對於組織或僱傭網路「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勢力,也屬於黑惡勢力,也要重點打擊。也就是說,在官方的認定中,網路上的確是存在一批有組織的水軍勢力,他們在不斷成規模的進行不法活動,官方將以強力手段進行整治。
三、催債公司成為「軟暴力手段」的代表
對於黑社會組織的暴力手段,我們都比較好理解,即以暴力或暴力手段相威脅,但是何謂「軟暴力」,根據《指導意見》,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界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就可以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暴力手段的「其他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比如在於歡案中,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此種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催債方法,就可能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暴力殘害群眾特徵中的其他方法。
該指導意見還特彆強調,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並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可以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活動。
而催債公司,就是典型的插手他人經濟糾紛,極易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黑勢力。
對於催債公司,《指導意見》並沒有將其一刀切死,而是從業務性質角度指出:「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採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何謂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超過36%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護,而近年來,飛速發展的部分現金貸行業,最受共公眾詬病就是高利貸和暴力催收,有的平台被爆出年利率超過500%,有的平台借款人還未還款日到期,現金貸平台就僱傭催債公司開始催債,從電話騷擾本人,到爆通訊錄,騷擾借款人所有的親戚朋友同事,無所不用其極。
因此,筆者認為,討債公司可能迎來一波整治,部分性質嚴重的公司可能會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黑勢力,從2016年的於歡案中被全國網友唾棄的催債人,到2017年立志爆掉全國人民通訊錄的現金貸平台僱傭的討債公司,對軟暴力催債公司的民間聲討,終於可能要迎來實質性的官方行動。
四、表面上不具備黑社會組織「四個特徵」怎麼辦?
在實踐中,部分涉黑的村霸、討債公司、公關公司等如果要被認定為黑社會組織,他們可能不明顯突出自己的黑社會組織的四個必備特徵(「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而本《指導意見》
是針對打黑實踐中的這些新問題、新情況,規定,「由於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這「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
所謂的「審查內在聯繫」,這就類似我國金融犯罪監管領域的「穿透式管理」「透過現象看本質」的監管風格,即便表面上四個特徵不明顯,也透過表面看其黑社會性質的本質。
五、如實在無法認定為黑社會,就可能構成黑勢力 對於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如果符合到一定的特徵,可以認定為的「黑勢力」,同時,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也就是說,有些組織性犯罪,即便是穿透式核查,透過現象看本質,也無法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的標準,但是也可以認定為「黑勢力」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六、從偵查到執行,每個環節都要「嚴格掌握」
《指導意見》重點指出,針對黑惡勢力案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嚴格掌握保外就醫適用條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刑降低再犯可能性。也就是說,對於涉黑類案件,也就是針對前文所述的四類人群,從偵查階段開始,到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都要體現從嚴的精神,也就是,對此此類案件,想申請取保,加大難度、想申請不起訴,加大難度;想緩刑,加大難度、終於坐牢了,想申請保外就醫,加大難度,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官、司法部門等可以自由裁量的範圍內,盡量從嚴辦理。
七、對於組織者、領導者,一般要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指導意見》指出,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確屬骨幹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极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規定既是對《刑法》二百九十四條的重申,其實更像是一種強調,也就是說,對於村霸、催債公司頭目、網路水軍公關公司老總等,要重點考慮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以保持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
八、對於辦理涉黑案件的律師,也有嚴格規定
《指導意見》還指出,對於律師違反會見規定的;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律師辯護、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辦案機關要注意收集固定證據,提出司法建議。
(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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