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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經營——如何警惕非法集資帶來法律風險

文/臧其超 股權經營

不少企業在借用消費型股權經營企業時,往往會面向非特定人群進行股權融資,因操作的不當,常常會陷入非法集資的法律陷阱,因此,企業管理者在借用消費型股權經營企業時,首先要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相關法律條款。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企業在售賣公司股份,在做股權眾籌時,往往都會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用於企業發展,這樣,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公司法》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因此,在做消費型股權經營企業時一定要規避相關雷區。

對於股權眾籌,證監會在2014年3月的新聞發布會上對股權眾籌進行了肯定,「股權眾籌融資,可以說是近年來出現的基於互聯網平台的創新型融資模式。我們認為,它對於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支持創新創業活動和幫助信息技術產業化等,都具有積極意義。」

監管層對於股權眾籌的首次表態,表明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權眾籌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間;但是這一表態也不意味著肯定所有的股權眾籌模式,針對其中可能出現的資金池風險或違約風險,證監會目前正在進行調研,並且會出台相關的指導意見。相信在監管部門進一步出台具體細則後,股權眾籌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將更加明確。

目前,不少企業在售賣股份,做股權眾籌時,往往會做小小的修改,以規避相關法律風險。比如設定股東人數限制,避免股東人數過多帶來的法律風險;先將非特定人群吸納成公司的VIP會員,待條件成熟後,再針對他們募集資金,這樣,就變非特定人群為特定人群了;或者企業採用和銀行合作進行資金託管,杜絕資金池帶來的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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