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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常被回以哪些理由?你該如何應對?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常被回以哪些理由?你該如何應對?

政府信息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和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這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之路的重要一步,也是法制中國的重要一步。

但是,實踐中卻往往出現政府信息公開程度低、公民查找和獲取政府信息難度大、政府對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不回復等問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沒有得到切實的履行。那麼,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政府拒絕信息公開申請一般有哪些理由?以及申請人應該如何救濟?

一、政府拒絕信息公開申請的理由有哪些

1、申請理由不合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也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該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人應該證明這一點。

但在實踐過程中,行政機關卻常常濫用上述規定,隨意給申請人扣上「申請理由不合法」的帽子,並以此為由拒絕信息公開申請。如:政府會先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其信息用途的說明,如果申請人提供了信息用途說明,有的政府機關就會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的證明材料。總之就是要找各種借口為難申請人,從而達到拒絕信息公開的目的。

2、申請內容不明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第4款規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實踐中,部分政府則利用這一規定,只要不想公開,就以「所申請的信息不明確」為由拒絕信息公開,或者據此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而實際上當事人已經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要求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根本無法獲得,政府只是想藉此來阻礙當事人行使權利。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也即,如果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確實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不得公開。而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應該由保密機關認定。

實踐中,這一借口比較少用,但還是存在著部分政府以「國家秘密」為幌子,拒絕政府信息公開的情形。

4、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實踐中,這也是政府最常用的借口之一,只要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稱、經營範圍這種基本信息,政府機關也將其作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來處理,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為由拒絕當事人的申請。

5、不拒絕也不作答覆

實踐中,還有某些政府部門遇到信息公開申請,就採取沉默態度,既不拒絕,也不答覆。

這些政府機關的心態往往是:一是認為大多數申請人都不懂法律,即使自己不作為,申請人也無可奈何;二是認為一般的申請人根本不敢或者不願去起訴政府機關。

二、申請人如何救濟

如果遇到上述情況,作為申請人,可以通過下列兩種途徑救濟:

一是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二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結語

其實政府在找各種理由拒絕信息公開申請,找各種借口為難申請人的時候,大都知道自己是違法的,只是他們往往帶著僥倖心理,認為大多數申請人都不懂法,政府說不符合公開要求大多數申請人就會相信,即使部分人不信也沒辦法,因為他們一般也不敢和政府作對。

其實仔細想想就知道,政府真的有底氣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作為申請人,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如果權利被侵犯,我們完全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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