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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再無賈跑跑

在太平洋的另一端,當賈總凝望星空,是一聲嘆息,還是感慨無限。不管樂視的最終走向何方,我們都可以從中吸取許多新的東西,從而能促進中國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

蔚藍電動車的發布,就像一個隱喻:夢想不是靠PPT,夢想是要靠日日的精進和積累。我們今天換一個角度,重新審視樂視事件。

假如賈總是一個美國人,在一個擁有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今天的情況會是如何。他會跑到中國嗎?他會遲遲不回美國嗎?中國傳統文化的父債子還,強調的是種契約精神,在儒教的體系中,是大義的體現。而個人破產制度,更多的體現的是英美法制體系下,對於個人產權制度的保護與延續。在這種文化的衝突下,自然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中國推出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有更多的騙子企業家出現?

關於這個問題,有一個界限需要界定,商業欺騙和欺詐與正常的經營破產的區分。如果是向麥道夫一樣的類似旁氏騙局,這種已經不是企業破產和個人破產的範疇,而是,涉及到犯罪的問題。如果一個企業,因為正常的經營,遇到外部環境的問題,自身管理的問題,而倒閉,我們是否可以允許個人破產,這個問題就值得思考了。

公司制度的核心就是允許公眾持股的形式,成立商業組織,承擔風險又獲得利益。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在給企業進行融資的時候,都會經過嚴格的風控和審查流程。企業的債務和股權,受到公司法嚴格的管理。基於契約精神,股東應該承擔企業破產,銀行應當承擔貸款無法收回的情況。由於中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大量的企業貸款融資中,往往會追加企業負責人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及個人名下資產的連帶擔保,從而避免利益輸送的問題。

中國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於個人連帶責任的追索,主要依靠法院的老賴名單,通過限制高檔消費,乘坐飛機、高鐵等,子女的貴族教育等方面,來督促被執行人來還債。但是,換個角度,企業家是社會的核心資源,是否能給他一個再次工作的機會,就是這個問題的核心。企業在破產的階段,其實,會有很多的解決方案,去盤活現有的資產,寶庫人、物和無形資產。而且,瀕臨破產的企業,往往也具有很好的投資機會,黑石集團,大家肯定都耳熟能詳,但它另外一個稱呼,大家可能並不知道,全球最大的房地產管理商。黑石的成功就是收購處在各種困難期的物業,通過二到三年的改造,提升物業的價值,再轉手高價售出。尤其,是在全球動蕩的時候動手,從而榨取更高的利潤率。這種成功的模式,對於破產企業和個人來說,也是很好的借鑒。

我們以新加坡的個人破產制度為例來看,首先,申請個人破產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就是欠債額至少1萬5000元才可申請破產。同時,破產有嚴格的流程,一旦申請破產,個人名下的財產,將由破產管理人接手,破產人士對於自己名下的財產不再享有處置權。除了一下的三種資產,都要變賣用於還債,1、生活必需品,保險保單只有受益人是破產人士的配偶或子女才受這一項保護,否則都需要變賣兌現用於償還債務。2、必要的謀生工具。3、以信託人的名義替他人代持的資產。同時,破產管理人對於2年(在某些條件下可能是5年)以內發生的財產轉移、支付行為有申請回溯的權利。所以,也別想著偷偷的轉移資產。同時,關於破產後的收入規定如下:破產以後,破產管理人會根據債務的金額、破產人士的收入情況和家庭情況,制定一個目標償還金額。破產人士的收入會被破產管理人專門劃撥一部分保留給破產人士做平時日常支出之用,超出的部分會被用於償還債務。破產管理人會要求破產人士提供相關文件並評估破產人士的收入支出情況。破產人士在生活費用上的一些限制包括:乘坐計程車;在餐廳就餐;購買高端配置的手機等等。破產人士的額外收入,例如贈與或遺產繼承,也會被破產管理人用於償還債務。破產法更為重要的是,人身權利會受到限制,例如不能擔任公職、董事等,不能申請信用卡等。有堵就有疏,在達到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解除破產,解除破產有三種方法:破產後3-5年內,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不表示反對解除破產。破產後5-7年內,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表示反對解除破產但被法庭駁回。破產後7年以後,未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表示反對解除破產但被法庭駁回。

通過新加坡個人破產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個人破產制度是個非常完善的體系,很難有漏洞可鑽,但是,這項法律的推出也需要一定的基礎條件,整個社會需要有完善的個人信用體制和強有力的執法機關,隨著,中國網上政府和信用社會的建設推進,我們相信相關的立法工作會不斷推進。

最後,我們再來看一組數據,自2007年6月,新的《企業破產法》實施後,全國破產案件審結數量不但未增加,反而連續下降,由實施前的年均4000餘件下降為2014年的2059件。同時,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占所有退出企業佔比非常微小,2014年全國註銷企業505866件,其中通過法院破產程序退出的企業只有2059件,佔比不足0.4%。

我們期待未來再無賈跑跑,他們應該在中國的土地上,仰望星空,努力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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