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繆講座 · 講稿 | 孫金昱——言論的邊界
一、誤解、含義、價值
人們通常將言論自由理解為一種「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自由,這種自由讓我們有權利暢所欲言、直抒胸臆,甚至有時候,一些人認為言論自由就是自己的言語必須被容忍、不能被攻擊的自由。這種誤解在微博等網路平台上非常常見,當不同人產生了針鋒相對的看法的時候,其中一方會用「我在行使我的言論自由權利」為自己的觀點辯護,還會使用類似「你(們)對我進行攻擊是不尊重我的言論自由」這樣的理由來回擊對方。甚至,一些人使用含有侮辱、人身攻擊性的言辭,仍會用「言論自由」作為最後一道防線來正當化自己的言行。
實際上,雖然我們感覺言論自由是現代文明世界不言自明的原則(無論來自國家層面的言論審查是否存在),但是對言論五花八門的限制我們常常忽略了。欺騙、誹謗這類行為被法律和道德同時禁止,不同的組織機構對自己成員的言論也有不少內部規則的約束,而且這些規則通常被認為沒有問題,日常生活的各個場景里我們的言論也被不同場合的規則限制,甚至可以細緻到音量和語氣。以上這些事例剛好說明了言論自由,不是一種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自由。言論自由權所保護的對象,並不是張嘴-發聲或者提筆-寫字這個動作過程。一些對言論的審查、限制、懲罰我們認為不合理,要付出很大努力去破除這些障礙,而另一些限制和懲罰我們則認為是合理的、必要的,這兩種態度都是常見的。言論自由問題的核心在於我們要如何划出合理的邊界。首先,這一邊界能夠區分言論和其他行為,進而解釋為什麼我們要把「言論」置於一個大類中,討論它的自由和保護;其次,這一邊界要區分哪些理由可以被接受從而正當化對一部分言論的限制,哪些理由不合理無法正當化對言論的限制。
言論當然不僅僅限制在說話,提到言論自由的時候我們都知道文字、影視、新聞以及其他可以表達觀點、想法、情感、信息的載體都是潛在的被保護對象,言論自由也被稱為表達自由,兩個片語很多時候是混用的。當我們把「言論」單獨提出來,並認為人們發表言論應當享有自由的時候,這似乎是在暗示言論和行為之間存在一條相對明晰的界限,言論的特殊性就在於它和行為截然不同。通俗些講,就是「說說而已」,「並不會怎樣」。但是這種樸素的感覺並不成立,言論與行為之間的區分在一些情況下是很模糊的。一些行為,僅僅通過言論的形式就能夠完成。比如承諾、威脅、預測、拒絕。即使在言論和行為能夠得到清晰區分的時候,我們也認為一些非言論的行為應該在言論自由原則下得到保護,比如行為藝術;而一些僅僅是言論的東西卻不應該被這一原則覆蓋,比如在哲學家Scanlon使用的例子,在劇場里高喊「著火」。
因此,區分言論和其他行為並非要區分「言論」和「行為」,然後得出言論保護、行為限制的結論。我們知道,通常情況下,一個自由主義社會中,對行為的法律限制遵循傷害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只有直接具體的傷害,才是法律禁止的正當理由,其他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家長制的理由,都不足以限制成年人的自由選擇。言論自由之中的言論二字,其實包含了各種表達行為,也會引起包括傷害在內的多種負面效果。但是在言論自由原則下,即使有這些負面效果的存在,也不必然意味著限制言論。要解釋這個特別之處就需要理解言論自由的價值。
言論自由的價值在哪裡?最經典的為言論自由辯護的理由應該來自於英國哲學家密爾的《論自由》。在密爾時代的英國,媒體自由、公眾輿論對政府的批評監督已經較為普遍,似乎已經不需要特別來講述言論自由的道理。但是密爾把這種普遍接受的習慣推到了一種極致,他為幾乎所有的言論進行辯護,就是為言論自由提供一種普遍的辯護,而不是挑選某幾種言論,根據它們的特點來提供不同的辯護。按照密爾的說法,他的辯護僅僅基於功利理由,即允許各種言論的自由表達我們能得到什麼好處。這個好處之一,就是真理(truth)。 人都是會犯錯的,前一代人的觀念和發現常常會被後一代人推翻,所以說,發現和確定真理並非一個簡單的任務。密爾認為,作為會犯錯的人,我們能做到的是儘可能去保證我們所認為的真理確實是一個真理,增加我們判斷它為真理的確定性。這種保證無法通過禁止其他言論來挑戰、攻擊我們所認為的真理來實現,恰恰相反,我們需要徹底放開討論,讓我們持有的信念得到充分的反思、質疑、反駁。在一個自由討論的環境中,我們才能說,我們已經了解、考慮到了種種反對意見,但是這些反對意見都不足以駁倒我們現在持有的觀點,所以目前看來,我們所持有的這個觀點是更可靠的。更重要的一點是,只有在各種不同觀點的交鋒之中,我們才能得到對真理透徹的理解,不僅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避免我們的知識成為一種教條的偏見。
以上辯護主要是從言論的接受者一方出發。而從說者的角度出發,言論自由涉及人的尊嚴。密爾認為,如果只有一個人持有與眾人皆相反的觀點,那麼這個人的言論被禁止並不會比一個獨夫命令其他所有人沉默來得更加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表達的代價是「犧牲整個人類的道德勇氣」。用詞很大,但是道理其實很平實。言論表達是一個人思想的自然延伸,是個體自主性的體現。一個人怎樣去思考、判斷、辨析等等,是對自己的身體和頭腦最基本的控制權利,如果喪失了這種控制,我們很難認為一個人是他自己,我們不能認為他具有主體性,而如果林林總總的想法被牢牢禁錮在一個人的頭腦中不能交流不能表達,流露一個人真誠的想法就要被懲罰,那麼他的主體性其實也名存實亡。這種以自主性為核心的辯護,也是自由主義維護言論自由的核心論點之一。自由表達是個體自由的自然延伸,也是個體主體性得到尊重、個體得到發展的必要條件。作為自己的主人,人有權利為自己做出判斷,哪怕這個判斷不夠完美、包含錯誤。要實現自己做判斷,就不能存在一個權威事前代替他篩選出信息來源,更不能代替他直接判斷哪些是對哪些是錯,哪些絕對不能接受哪些必須接受。同樣,他的觀點也需要被表達出來,獲得說服別人或者被其他人修正的機會。從自主性的角度,一些政治理論家也對密爾的傷害原則進行了更為豐富的解讀。比如Scanlon在他的《表達自由的理論(A Theory of Freedom ofExpression)》里就將言論自由理論的基本原則稱為「密爾原則」,這個原則強調的是,雖然一些傷害由表達行為所引發,但是在兩種情況下,這種傷害不能作為法律限制言論的理由。一是,受害者通過某些表達行為產生了錯誤的想法從而受害;二是,施害者在表達行為的影響下,相信傷害行為應該或值得去做,從而行動並造成傷害。這兩個傷害存在但不提供充分的理由來限制表達行為的情況有一個很明顯的共同點,就是傷害最終都是通過聽者(表達行為的接收者)的判斷理解來實現的,這剛好就和密爾的傷害原則中強調的「傷害必須直接具體」這個條件聯繫了起來,經過了聽者的判斷選擇,傷害雖然處於因果鏈條之中,卻不是直接的了。(舉例說明,銀行應該被搶劫這樣的言論和直接提供銀行安全信息、進入方式的言論)
回到密爾。密爾並非對所有的言論一視同仁。實際上,我認為密爾對小眾的、尚未被公眾普遍接受的言論更加袒護。他注意到這些言論的持有者自身所處的境況就是不受重視、缺乏關注和利益代表的(也許在這一章中密爾有一些「白左」的味道)。他觀察到社會大眾對小眾言論和普遍接受的言論的態度上存在雙重標準。當表達方式較為激進,用詞不夠文雅溫和的時候,前者(也就是小眾言論)受到的指責更多,而後者通常會被讚許為敢於直言。對表達方式的要求往往都轉化為一種對小眾言論的壓抑。總體而言,密爾呼籲對小眾的言論更加寬容,反對污名化這類言論。但是這種寬容是法律和政府無法插手的,這隻能依靠公共討論中的道德規範。
這一點認識也說明,在密爾看來,我們需要在法律禁止、懲罰、審查言論和社會環境向言論施壓之間做出區分。前者對自由的限縮有一個明確的發起者,就是國家(通常以法律形式),但後者對自由的限縮找不到明確的發起者,這種限縮不來自某一機構直接使用強制力,而是透過不成文的社會規範、習俗、既成的社會權力結構、集體的非故意行為等實現。這就解釋了為什麼言論自由會被誤解為不能被攻擊的自由,解釋了為什麼當自己的言論遭到反駁時,很多人會抗議這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被侵犯。法律之外的這種體系性的力量可能會對言論空間帶來限制,會給表達者帶來壓力,進而畏懼表達、放棄表達。但是,對於這種系統性力量的警惕和拒絕被批評攻擊完全是兩碼事。因為這種體系性的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並不總是和大量且猛烈的抨擊相伴生,而是依存於既有的社會權力結構、多數與少數的力量對比。而且,根據它本身的特點,它也不是由具體的個人或者團體來發起。
所以,當我們認同言論自由是一種價值,並想要保護這種自由的時候,我們所說的保護其實包含了兩件事。第一件事,從法律層面,保護言論自由是保護一種消極的權利,法律明確地畫出一條線,使國家機器不越過這條線去進行干預,這種干預包括禁止、審查、懲罰等等。這一層面的言論自由的保護,體現的是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係。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有非常明確的訴求對象,就是國家。相當一部分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其實都屬於這一範疇。第二件事,我們不單單希望國家不要干預言論,我們也希望社會提供包容、開放的環境,參與公共討論的社會成員有包容、開放的心態,從而讓社會成員不會因為畏懼壓力和他人的眼光而不得不壓抑自己的表達。相較於法律手段,從社會大環境的維繫來保護言論自由是一種很飄渺的說法,公民無法找到一個具體的主體去要求言論自由。一個通過法律確認言論自由言論原則的國家中,很可能在公共討論的大環境依然不夠開放寬容,依然有群體的表達受到壓抑,這一點在接下來仇恨言論和政治正確的討論中我們還會具體分析。
這裡最後還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雖然密爾和後來自由主義者對言論自由的辯護圍繞著言論自由的實際功用和道德必要性展開,言論自由的實現——無論是法律保護還是社會氛圍,都不是完美社會的萬能靈藥,也不是優先於其他自由的最高價值。這當然不是說,要在實現了其他更基本的自由(人身自由等)之後我們才能談論言論自由,而是它可能和其他自由產生衝突,在衝突產生時,需要具體比較權衡。
目前為止,我們對言論的邊界的劃定仍然是圍繞著傷害原則。這個原則雖然非常基礎,但是它自身似乎不能獨立完成所有劃定邊界的任務。一些更為具體的言論邊界問題——比如色情片和仇恨言論,難以通過直接應用傷害原則得到答案。下一部分,我們就集中分析這兩大難題。(色情片較少,仇恨言論較多)
二、色情片與仇恨言論
色情片顯然也可以是一種表達,我們可以用什麼樣的理由對色情片進行限制甚至禁止呢?我例舉兩個比較主流也比較有趣的論點。
第一個論點從自由主義角度出發,即一個自由主義者在遵循經典的傷害原則時,能夠支持禁止色情片?當前社會普遍對色情片的傳播持有較為負面的態度,至少是上不得檯面的、是「特殊」的,但這種負面印象和態度往往基於道德原因,甚至多數時候是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到的道德原因,這一類的原因顯然是被自由主義者拒絕的。從自由主義角度出發,色情片似乎沒有直接、具體的傷害。那麼,如果自由主義者認同色情片會造成間接的、潛移默化的傷害,他可以接受什麼理由來限制色情片呢?一個解決方案是引入「說服原則」。之前提到,具有自主性的人要自己來對接收的信息進行理解和判斷,如果是經過了聽者是經過了一個被言論說服的過程才產生了損人或不利己的行為,那麼說服他的言論本身並不應該被限制。色情片的問題在於,它不是通過說服這一過程使它的觀眾對其內容信息進行理性獨立的判斷,而是直接訴諸感官和情緒的刺激,所以色情片問題不滿足說服原則,所以對色情片的限制並不是對自主性的漠視和不尊重。
第二個論點是一個女性主義的論點。言論自由權是一個人人自由享有的權利,一部分人的言論自由不能限制另一部分人的言論自由。女性主義者提出,色情片會產生一種「靜默效果(silencing effect)」,對女性的言論自由產生限制。這種限制是通過色情片中塑造的順從的女性形象實現的。比如,在相當多色情片中,女性角色的拒絕並沒有被當作拒絕來看待,反而被理解成欲拒還迎這一類完全相反的意思。也就是說,當女性說出「不」這個字的時候,表達拒絕本身就是在拒絕。這句話的聽者並沒有接收這個信息。這一類型的色情片的大規模傳播流行,會導致現實中女性的「不」也無法達到「拒絕」這一效果,於是她們被沉默。
仇恨言論是什麼?通常,我們是根據字面意思來理解的,即表達仇恨情感的言論,這種表達通過貶低、侮辱、謾罵具有某一類身份的社會成員來實現,這一類身份包括宗教、性別、性取向、種族、民族等等,而這些身份特徵本身在道德上中立的。不過,這種字面理解容易引起這樣一種誤解:仇恨言論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它表達了仇恨這樣一種極端、負面、不夠健康的感情;同時,仇恨也是表達者必不可少的動機。按照這一邏輯,限制仇恨言論就有了懲罰情感與思想的嫌疑。
沃爾德倫教授(Jeremy Waldron)則指出,針對仇恨言論的限制性立法並不關心表達者的動機,也並不是源於對「仇恨」這種情感的負面評價。這類立法所關注的根本是仇恨言論所產生的結果,這個結果使傷害原則依然能夠應用於仇恨言論問題。
構成道德問題的並不是一次性的或粗魯或極端的表達,而是仇恨言論以一種更持久的方式成為我們生活中時常可見的一部分,如同污染物慢慢浸透在社會環境之中,使得弱勢的少數群體不得不生活於這類言論的陰影之中,而且,這種環境對於社會成員來說,是幾乎無法通過自主選擇逃避的。在這一點上,他認為色情片和仇恨言論有很多相似之處。對這些少數群體而言,仇恨言論不是對某些言論感到憤怒、不悅、屈辱、受傷害那麼簡單,它的效果不單單是在仇恨言論進入少數群體視野那一刻產生的心理精神效果。在這些感受背後,他們在社會中本該平等享有的尊嚴受到了侵犯。這裡的尊嚴,不作為一種主觀感受理解,而應作為一項客觀權利理解。具體而言,這項權利是作為一個個體,被認為是平等的社會一員,不因其某種身份而被視為低人一等的權利。如果一個社會所呈現的環境中,充斥著對某些社會群體的侮辱、攻擊等,它實際上是不是在具象化對這些群體的不尊重?
剛剛我們談到的 「限制」一詞仍然指法律層面上的限制,即通過立法手段來限制言論。但是,法律限制也不是一個完滿的解決方案。什麼樣的言論是仇恨言論,打「擦邊球」的言論如何處理,在具體法律處理中可能會變得十分困難(部分披露真相的信息、完全沒有事實謬誤的信息也可以有很明確的傾向性、誤導性)。而且,這一套關於限制色情片和仇恨言論的邏輯,並不能夠完全壓倒支持將它們包含進受保護言論的一系列論證。站在哪一邊,往往取決於不同人對不同價值的輕重比較。
人們暫時認為這些危害不足以引入法律制裁這些言論,但這不妨礙人們認識到這些傷害,從而形成一定的反仇恨言論的氛圍,這種氛圍俗稱「政治正確」。現在,當我們談起「西方政治正確」或者「白左政治正確」的時候,大部分也指的是在涉及女性和少數族群權利和平等的議題上,一套社會中形成、流傳的言論規範。
三、 政治正確和言論自由
這一詞語直到20世紀後半期才開始在西方世界中被使用,最初被用於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辯論,與我們今天所理解和接觸的政治正確大相徑庭。20世紀70年代,這一詞語才被用於女性主義、少數族裔平權運動、左翼運動等今天我們認為政治正確廣泛存在的領域,不過這一時期它的用途主要在於自我嘲諷。比如,黛布拉·L·舒爾茨提到,政治正確一詞被女性主義者和左翼人士用作諷刺,以此來對抗自己所屬學派的正統。80年代之後,政治正確越來越廣泛地被用作右翼(保守派)對左翼(自由派)的批評和指責,稱呼一個觀點為政治正確本身就是在對這一觀點的真實性、正確性進行否定,因為這些觀點僅僅在政治上不出錯,防止失去政治支持或選票,而非事實上的正確。當下,政治正確一詞也用於中性表述。中性的表述中,政治正確指的是一套自發形成的公共討論的話語規範,它設置了一定的禁區,規定了特定的措辭方式,但並沒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我們能夠用支持者和反對者來區分人們對政治正確的態度,政治正確的支持者是那些認同這一些規範的人,而政治正確的反對者則既包括那些指責特定觀點(通常是左翼觀點)僅僅在政治上正確的人,也包括那些認為這種特定的話語規範虛偽、沒有必要、甚至剝奪他人自由權利的人。
這兩類反對者在中文世界同時存在,他們對政治正確的惡感甚至更甚於西方世界。對第一類反對者來說,對政治正確的惡感多來自對少數民族、穆斯林、黑人、女性主義者、性少數群體等弱勢群體的仇視或厭憎緊密相連。政治正確的反對者通常認為事實的正確就是這些少數群體本身就具有道德、能力、素質或其他方面的問題,從而不配或不該享有平等的權利。而拒絕批評這些社會群體,否定、迴避這些問題,或以其他方式解讀這些問題的成因則是一種政治正確。這種政治正確只是一種無用的聖母心態,遮蔽真相,保護不該保護之人,對其他社會成員極不公平。
而對第二類反對者而言,這些惡感來自政治正確帶來的束縛感。在部分政治正確的反對者看來,政治正確的用詞要求過於敏感,全無必要。他們聲稱「黑鬼」「阿叉」這類明顯具有貶義色彩的辭彙只是用習慣而無惡意,辯解讓女性覺得受到冒犯的笑話是女性自己的問題,抱怨以「奧茲海默症」「聽力障礙」等詞替代「老年痴呆」「聾子」等說法荒唐而無意義……總之,政治正確限制了口無遮攔與真性情,但這種限制卻小題大做。
無論西方還是中國,政治正確一詞或是成為批判的對象,或是成為批判的理由。尤其是在西方當代觀念下,政治領域一向推崇言論自由、多元聲音、平等開放的討論,在這樣一個領域中設置「正確」顯得矛盾。政治與正確兩詞的組合,也因此從一開始就顯得奇怪而尷尬。結果是,這一概念很難被其支持者和反對者平衡地使用。若為某一觀點立場辯護,稱其合理的理由是政治上正確,我們難以認為這是一種有意義的論證,更多時候,辯護者還需要特彆強調「這不是政治正確,而是……」;但若為反對這一觀點,稱其僅僅為政治正確,甚至不需要多少實事論據和邏輯推理,就能完成一次很有攻擊力的批評,僅僅將對立觀點稱為「政治正確」,就好像已經給了對手重重一擊。
政治正確的支持者所維護的並非是作為表象的言語規範,而是這套自發規範得以形成的根源——平等權利、平等尊嚴、平等對待。歧視性用語、侮辱性用詞、仇恨言論、冒犯等等,對重視平等價值的人而言,不是政治上正確與錯誤的問題,像我們剛剛在仇恨言論部分提到的,是事實上對特定社會群體和屬於特定群體的個體的攻擊、孤立和邊緣化,是一種切實的傷害。基於對這些群體在社會中境遇的關切,避免刻板印象和弱勢地位的進一步固化,謹慎措辭就成為了一種必要。
首先,政治正確對平等價值的關切和執著是否阻礙了我們獲得真相,從而形成一種新的言論審查?按照傳統自由主義的觀點,言論自由是使我們更能夠接近真相的最優機制。在多數國家,政治正確並未通過法律和政治權力對人們的發言形成強制,從而侵害了言論自由。在公共討論中,不同觀點之間產生衝突,彼此之間進行爭論、批評、否定本身就是言論自由的表現,這種互有往來的衝突有時卻被政治正確的反對者誤解為對自己言論自由的侵犯。從社會氛圍對少數派言論形成壓力的角度出發,我認為判斷出政治正確是否是一種壓抑言論自由的氛圍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政治正確未必就是佔有統治地位的主流觀點,它可能恰恰處於少數和邊緣;歸入政治正確範疇的觀點和立場所產生的壓抑其他政治不正確的言論的效果未必是壓迫性權力關係的結構,很可能是其論點本身就是強有力的,更為合理的。
其次,批評某一觀點僅僅是政治正確並不能幫助我們更接近真相,反而有架空討論的嫌疑。在公共事務中,人們關心事實是什麼,對事實恰當的解讀是什麼,不同的價值之間應當如何取捨。如同之前提到的,當指責一個觀點僅僅是政治正確時,同時也在指責對方的表述是事實上的不正確,隱含地表達著自己的立場才是事實上的正確。但是事實上是否正確,依賴於可靠的數據、真實的事例和自洽通順的邏輯。一句輕巧的「政治正確」,既迴避了對自己立場的事實論證,也迴避了對對方立場提出有憑有據的質疑。本應聚焦於論據與論證過程的觀點交鋒,在反政治正確者的話語中,輕易就轉化為了「真實」與「虛偽姿態」的對峙。在他們眼中,那些為穆斯林說話的人,為女性說話的人,為LGBT群體說話的人不過是在作出一種「善良」的姿態,或為展示自己的高尚,或為避免得罪大眾,對其背後的事實論述和價值判斷,反政治正確者卻很少正面觸及。
事實上,政治正確並不可能被拋棄。只要還有珍視平等價值的人存在,他們就自然會在公共討論中自發形成一套避免歧視、冒犯、仇恨的話語規範,對其他討論者所使用的帶有歧視、冒犯、仇恨意味的話語提出批評和反對,只要這樣的人足夠多,自然就會形成某種氛圍,但未必會擁有壓倒性的、統治性的。
即使退一步說,我們假設所有人達成共識,認為平等不是一個了不起的價值,一些弱勢和少數群體不值得被平等對待,這些群體本質上就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我們不必幫助他們,也不必特別地去尊重他們,這樣,政治正確生長的土壤徹底消失,我們所面臨的種種難題——宗教衝突、恐怖襲擊、貧富分化——難道就迎刃而解了么?這種做法除了隔絕不同群體,催生更多誤解和仇恨,使少數和弱勢群體陷入更深的困境和絕望之外,可能有任何正面意義么?一個沒有「他者」的社會是不存在的,即使沒有不同種族和民族,還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即使信仰統一,還有不同的社會階層;即使社會階層的分界不那麼清晰,還有性別問題……我們註定要屬於不同的社會群體,但不同的社會群體必須合作共存。況且,到底是何人有自信,自己永遠都不會成為被政治正確所關心的少數派和弱勢者?
政治正確反對者是時候反思自己的立場了。他們聲稱自己最為關心的真相、解決問題的方案和言論自由都無法用反政治正確的方法得到。相反,單純將政治正確作為一種指責,故意突破政治正確,只能起到架空討論、惡化問題的作用,使討論越來越偏離求真的路徑,轉而製造新的矛盾。
對於華人群體而言,這種反思更為必要。缺乏平權運動的經驗或許使我們難以對平等足夠敏感,但一個在歷史上也曾飽受歧視、壓迫和邊緣化的群體,理應更明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作為一套話語規範的政治正確,就是文明社會的基本禮儀,它所給予少數和弱勢群體的尊重,恰恰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期待和盼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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