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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正被互聯網公司技術歧視,如何擺脫?

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經歷:當你用手機叫車的時候,只要加價過後,就越來越需要靠加價才能叫到車。環顧四周,身邊的人居然不需要加價就可以在同一個時間地點叫到同樣的車!

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經歷:當你使用手機軟體訂火車票的時候,你習慣付費加急不用排隊,可是久而久之,不用加急服務連普通票都排不到,當你下狠心不再苦等而決定取消時候,奇妙的事情發生了:票在最後一秒鐘出現了。

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經歷:互聯網公司像看透你了,總是在關鍵時刻,笑盈盈地浮現在你的面前,甜美地跟你說「親,我能解決你急需,可是要多加錢哦」。

雖然你感謝他們的體貼的服務,可是回頭仔細一想,又好像哪裡不對。我們的「急需」是自然產生,還是互聯網公司「創造」出來的局? 這額外加價支付的費用是一視同仁沒有偏見的規定,還是根據用戶的能力「坐地起價」?如果答案都是後者,那就說明你被技術歧視了。

技術歧視,指的是企業通過自己在技術和信息上的優勢地位,創造出對用戶來說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產品,以滿足企業利潤最大化。

技術雖然是中性客觀,但是使用這些技術的決策人,卻可能不遵循主流核心價值觀,有意或者無意助長技術偏見,產生技術歧視,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諷刺的是,這些決策人,很多都是海歸派。技術是學回來了,卻把使用技術的道德,留在海外。

如今互聯網公司無不大規模布局生態圈,紛紛涉入衣食住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通過移動手機,物聯網,互聯網公司幾乎無處不加、無孔不入、無時不刻地收集客戶的全方位信息。在這數據基礎上,藉助人工智慧、大數據,高級分析等等一系列強大的技術,互聯網公司對每個客戶進行深度分析和整理。對用戶來說 ,互聯網企業對自己了解的程度,甚至比親媽還親。從廣度和深度上, 互聯網公司對個人信息的掌握不亞於政府相關部門。

強大的互聯網公司以這種隱蔽的方式實施技術歧視,我們怎麼辦?靠企業自我覺醒?靠監管機構?

美國關於這方面的防備做的比較早,一百年前《反托拉斯法》、《消費者保護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裡面有專門強調政府有權干預企業「採取不公正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2017年初美國總統辦公室發布《金融科技框架》,在10大原則里專列一條論述「認識和克服潛在技術偏見」。

可是時過境遷,技術躍進讓這些法規顯得特別陳舊,缺乏與時俱進的更新,尤其是監管的手段和人才,和如今大互聯網公司比,比較欠缺和落後。就像一個靠雙腿的裁判,如何管得住開著跑車的玩家?

Google是一家號稱「不作惡」,為了原則放棄某塊大市場的公司。蘋果是一間堅守保護客戶隱私底線,即使抗拒聯邦政府也不交出犯罪分子數據密碼的有操守的公司。面對這樣的楷模公司,美國消費者依然擔心美國政府沒監管好他們, 導致他們為了商業利益而推行技術歧視。

而中國的互聯網領軍企業,要麼忙著擺脫醫藥類廣告恢復聲譽,要麼忙打平台上假貨擺脫毒瘤,要麼看著讓青少年沉迷手機遊戲成為其最大的利潤來源。就憑這些,期望他們自我覺醒變成德才兼備還需要一段時日。而監管機構,重點放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一時也顧不上這麼隱蔽的不犯法的事。即使有時間有精力,可是如何去管,也是個世界性大難題,需要時間摸索。

所以,擺脫技術歧視,只能靠自己

首先,對於任何互聯網產品,能不註冊就不註冊。即使需要註冊,在不影響服務下,盡量填非真實,或者備用的信息(比如備用郵箱,備用手機號等)。比如說,出入大廈,門衛提出填寫身份證外加手機號這種毫無必要無理要求,都可以隨機填身份證和手機號。

其次,堅決不使用統一賬號登陸,比如很多人圖個省事,任何賬號都用幾個大品牌登入,殊不知這可是給某些別有用心的人企圖收集你的數據開了大門通了綠燈。難道還嫌數據被掌握的不夠嗎?

最後,同一產品和服務,多用幾家,別全部集中一個App或者一個品牌, 多扶持弱者和超強者的競爭對手。要知道,只有競爭才能讓企業有不歧視的壓力和動力。想想以前滴滴和快的搶佔市場的時候計程車司機和乘客多麼歡樂,再對比一下現在合併以後各方的抱怨吧。同時多呼籲監管行使反壟斷法不能再內寬外嚴,搞不好哪天BAT聯合,出現個蝙蝠帝國,真是讓人細思極恐,到了那時候,想擺脫技術歧視只剩移民了。

互聯網作為一種新的生產力,給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也帶來新的挑戰。而企業的社會責任,其實是「以德服人」。中國互聯網企業不缺市場和資金,甚至技術都能夠媲美歐美,可是在如何使用技術上,德行欠缺。

很多人對此不屑一顧,覺得企業創造利潤才是唯一目標,「以利服人」。 他們反駁的時候經常援引諾貝爾獎得獎人、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在《紐約時報》1970年9月13日刊登題為《商業的社會責任是增加利潤》的文章,指出「企業的一項、也是唯一的社會責任是在比賽規則範圍內增加利潤」。

可是這些人都沒耐心把弗里德曼前輩的話看完整。他老人家下一句話是:「在沒有詭計與欺詐的情況下,從事公開的、且自由的競爭」。

蔡凱龍原創作品,轉載註明出處。

歡迎留言,吐槽你經歷過的技術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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