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移民 EB-1A 及其具體衡量標準

什麼是傑出人才EB-1A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又稱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專業能力,在其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根據移民法規定,符合傑出人才的外國人必須證明如下條件:

  • 申請人在科學、藝術、教 育、商業、或體育領域裡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廣泛認可,取得很高成就,並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與成就,其成就和貢獻在該領域達到頂峰。申請人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的人物之一。
  • 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 並且,
  • 申請人的工作將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帶來極大利益。

傑出人才的具體衡量標準及要求是什麼

以上法律條文只提供了一個非常抽象的定義,並沒有給出「傑出人才」的具體條件和衡量標準。對於如何衡量「傑出人才」,提出了從如下兩個方面的衡量標準:

  • 申請人是否曾經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 用第一種標準來衡量「傑出人才」,申請人只需證明他/她曾經獲得過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僅憑此項國際知名獎勵,無須提供其它證據,即可滿足傑出人才的標準,輕而易舉地移民美國。至於什麼樣的國際獎項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移民法並無確切定義或具體標準。一般來說,諾貝爾獎、奧斯卡獎、奧林匹克獎牌或獎盃,或國際重大發明創造,則可被接受為重大國際知名獎勵。

    但是,並不是只有獲得諾貝爾獎或奧林匹克獎之類的重大國際知名大獎的人才算是傑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種相對寬鬆的衡量標準,即申請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就可申請傑出人才移民。我所為客戶申報的大量傑出人才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種標準提出申請並獲得成功。

  • 申請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 「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在其領域內,曾獲得稍次一些的國家獎(不一定是美國的)或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具有優異成就;
    •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由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 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於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以及申請者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發表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
    • 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 在其領域內,曾經作出過學術研究或藝術上的獨創、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 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 在國家級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 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重要職務;
    • 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於其它同行;
    •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並通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售量得到反映。

    如果上述標準對當事人的職業不適用,申請人可以提交「類似證據」來證明當事人的成就。

除此之外,外國人還需證明移民法規定的另外兩個條件,即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並且,其工作將會為美國帶來實際利益。

所有傑出人才移民申請都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不需要獲得僱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諾。因此,只要符合傑出人才的標準,申請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請,不需要僱主的支持。即使申請人身在美國、中國或其它國家,只需證明其在進入美國後會繼續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如預期僱主的信件、未來工作具體計劃或其它相關證據,就可提交傑出人才移民申請。 同時,申請人在遞交傑出人才申請以後,可以隨意變換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請的專業領域即可。此外,在等待傑出人才批准的同時,申請人可以遞交其他類型的移民申請;比如國家利益豁免。

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簡稱EB-1)又稱「傑出人才」移民,是美國職業類移民申請。傑出人才移民是美國政府「招才納賢」,積極吸引招納世界各國優秀人才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體體現。根據移民法規定,滿足「傑出人才」標準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請勞工證,就可以直接申請移民並獲得綠卡。而且,申請人無論身在美國、中國或其它國家皆可申請。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的定義,「傑出人才」申請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 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A))
  • 「傑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並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而且其成果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傑出專業人才。這些人應是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並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而其工作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提供實質貢獻。EB-1(a)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諾,申請人也可以自己申請移民。當然,美國僱主也可以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簡稱EB-1B)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B))
  •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的教授或研究人員。此外,申請人還必須在某學術領域中,至少執教或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請EB-1(b)中的工作經驗。EB-1(b)的要求要低於EB-1(a)一些。雖然EB-1(b)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申請人必須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需要由美國僱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博士後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諾。

  •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簡稱EB-1C)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C))
  •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或EB-1(c)則指那些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該外國人須獲得美國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已為在該美國公司的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樣,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並需由美國僱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綜上所述,符合EB-1標準的外籍人士具有一個非常顯著的有利條件,即無需勞工證申請,可直接申請移民。因為,獲取勞工證是一個耗費時間並且花費昂貴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確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國工人可以勝任該外籍人士申請的職位。勞工證申請程序除了耗費時間和金錢外,一旦出現了最低限度滿足要求的美國工人,申請人的勞工證申請就會有被拒絕的危險,就算該外籍人士按照其它非勞工證申請因素考慮,更適合這個職位。另外,勞工證申請要求長期穩定的僱用關係,一旦申請人需要離開或變換工作,所有移民申請全部作廢。

雖然EB-1申請完全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各類EB-1申請還是有一些差異。在EB-1(a)的申請中,並不要求僱主支持及永久性工作的承諾。因此,即使沒有僱主,或沒有僱主支持,申請人也可以為自己申請移民並獲得綠卡。同時,申請人在遞交EB-1(a)申請以後,可以隨便變換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請的專業領域即可。但是,在EB-1(b)和EB-1(c)申請中,都需要有僱主的支持並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換句話說,EB-1(b)和EB-1(c)的申請人必須是美國僱主。

另外,從移民排期考慮,申請EB-1還有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即無移民簽證排期,所有國家的人都有簽證配額。每年,美國全球職業移民簽證配額的28.6%,即大約4萬個移民簽證,另加上未用完的特殊移民和投資移民的簽證配額,都會用於第一類優先EB-1移民。而從以往每年移民統計數字上可以看出,EB-1傑出人才移民人數很少,EB-1簽證配額從來用不完,不用排隊等待簽證配額。因此,申請人可以在遞交EB-1移民申請(I-140)的同時,遞交身份調整(I-485),並為自己或者配偶申請工作許可(I-765)和回美証(I-131)。在這種狀況下﹐即便綠卡申請因背景調查不能很快下來﹐至少全家在中美間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將不成問題。而EB-2則需要等待三到五年。這種移民排期,對於那些在中國大陸,印度及墨西哥出生的外籍人士尤其漫長。

總的來說,EB-1對於傑出人才而言,最大的優勢在於申請程序中免去了申請勞工證這一步,從而大大縮短了整個移民申請的時間。另外,該類職業移民不用花時間去等待簽證配額,使得傑出人才在遞移民申請同時,為自己或者配偶申請工作許可和回美証,並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獲得美國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因此對很多研究人員,醫生及其它工程技術人員來說,EB-1傑出人才移民可以說是獲得美國綠卡的「高速快車」。

在EB-1(a)申請中,重點在於申請人在其領域的個人成就是否可以證明他/她是這個領域的頂尖人物。用正確的途徑定義申請人的個人領域和證明他/她的成就是一個成功EB-1(a)申請的關鍵所在。因此,如果EB-1(a)申請中,在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幫助下充分準備,您申請成功性就會更大。

我們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將首先就您將提交的移民申請選擇評估你的情況。您可以將你的簡歷發到以下郵箱info@americalaw.org。在察看您的簡歷後,我們將就EB-1(a) 類別是否適合您的情況給出初步建議。 如果EB-1(a) 不適合您,我們將建議其它比較符合您情況的申請類別,如EB-1(b),NIW或勞工證申請。

在您僱傭我們處理您的EB-1(a) 申請後,我們將:

  • 確定申請的正確程序,並提供適用於您領域的推薦信樣本以作為您的推薦信初稿參考;
  • 檢查並修改您的推薦信草稿使其適合您的EB-1(a)申請;
  • 指導您收集所有EB-1(a)申請的相關文件和信息;
  • 組織整理所有文件,包括簽字的推薦信;
  • 起草申請信以解釋這些證據能夠證明您符合特殊技能人才的標準;
  • 將完整的申請材料提交到相應的移民局服務中心;
  • 聯繫移民局對於您的申請進行案件查詢。

如果移民局要求您的申請補充證據,我們將及時回復提交相關補充材料。 一旦移民局對您的EB-1(a)申請作出最後裁定,我們會立即通知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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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ssicazy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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