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法律角度講,如果因為被脅迫而殺人,應該判處什麼樣的刑罰?
假設在我身上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我被一個變態狂綁架並且囚禁,有一天這個變態狂抓來一個人,讓我殺掉他。我是不願意殺人的,但是他說,如果我不殺他的話,就讓我和他都生不如死。所以我在沒有選擇餘地的情況下殺了這個人,並且這個變態狂錄了像。第二天警察便找上門來了,並且發現了錄影帶,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雖然人是我殺的,但是並非出於自願。我會受到怎樣的判決呢?如果警察一年後才找上門,這一年我都被囚禁起來根本無法逃脫,並且這365天我每天都殺一個人,而且每天都有錄像,又會怎樣呢?會因量變而引起質變么?
被脅迫殺人,可能負責,也可能不負責,涉及刑法學理論上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區分問題。在這裡要共同討論利用者(幕後者)與被利用者(直接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二者相關而相互界定。
中國刑法完全缺乏間接正犯的規定,傳統理論學說也很單薄。
根據德國通說的答責原則(Verantwortungsprinzip),當利用者的脅迫足以置被利用者於免責境地時,前者即可成立間接正犯,否則只成立教唆犯。
如果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則被利用者僅僅是「人類工具」,是不自主的工具而不是有責任能力的人,其行為不成立犯罪。被利用者實現了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不屬於正當防衛所以也具備違法性,但是由於欠缺有責性而無罪。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性,即法律無法期待他作出適法的選擇(不去殺人),法律不強求人們作出違背人性弱點的高尚選擇,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保全他人。這種情形被稱為「免責的緊急避險」,類似於海難食人的案件。
如果利用者成立教唆犯,則相應的被利用者就不是工具,而是仍保有意思能力的人,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之直接正犯,利用者為同罪之教唆犯。
當然最關鍵的問題如何區分脅迫的程度,如何判斷被利用者是否喪失了意志自由與期待可能性。責任的問題需要具體性地、個人化地判斷,在特定情景之中,無法期待一個處於行為人地位的普通人作出不去遵循違法命令的時候,即可認為他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比如當脅迫者以剝奪其生命或造成重大身體損害,或者殺害近親屬相威脅。
中國刑法第28條脅從犯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就是不周延的,從刑法解釋上應當將其僅限於適用於教唆犯與直接正犯的情況,而不能適用於間接正犯與免責的直接行為人。
第二個是競合論問題,中國刑法學和實務上對此做最簡單也是錯誤的處理:不管殺了多少人,一律按照一個殺人罪論處,從重處罰。根據競合論,365次殺人就是365個構成行為,也是365次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真實競合),應當成立這麼多個犯罪,以數罪併罰方式量刑。
參見前一陣鬧得挺火的中國漁船在公海上的殺人案,典型的這種情況。回國之後上法庭,主犯就不用說了,脅從犯好像是判了有期徒刑,算是從輕處罰了,畢竟手上那麼多條人命。
我覺得關鍵是如何證明脅迫的。對威脅者來說,他大可不必承認強迫行為,因為這樣可以讓替罪羊分擔一部分刑罰。
對被威脅者來說,自己當時處於被動形勢,很難掌握有效的威脅證據,比如錄音視頻什麼的。
故意殺人,脅從犯。從輕。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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