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程親子園虐童,美國是怎麼預防虐童事件?

在美國,18歲以下未成年人均視為兒童。

虐待兒童罪名一旦成立,父母將被剝奪監護權,由政府代為尋找撫養辦法。

美國疾病控制和保護中心(C entersfor D iseaseC ontrol andPreven-tion)(C D C )將「虐待兒童」定義為:任何對兒童導致傷害、潛在的傷害,或恐嚇的傷害的行為。

虐待兒童分為四種類型:身體虐待、性虐待、忽視、心理情感虐待。

其中,忽視的意思是:沒有給孩子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條件,不為孩子提供應有的醫療、教育,眼睛沒有盯牢,結果孩子不小心受傷,等等;

而心理感情虐待是指:逼迫孩子不喜歡做的事,責罵,嚇唬、恐嚇,過度的懲罰,大人有過錯,拿孩子當出氣筒,等等。

可以這樣說,美國兒童保護制度是非常完善、非常嚴格的,嚴格到連忽視兒童、責罵兒童都是虐待。因為虐待是來自於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一種傷害,這種傷害可能表現為使兒童受到身心創傷,也可能表現為不去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

通常情況下,虐童案件有三種裁決:一是允許政府把孩子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二是允許孩子繼續留在父母身邊,三是終止父母撫養孩子的權利,由他人收養。

此外,老師醫生等有責任報告兒童受虐情況,否則將受法律懲罰。

1963年的「舉報法範例」要求:醫師、教師、社會工作者、警察、商業攝影及製片行業從業者等,由於可能接觸關於虐待兒童的相關信息,被要求有責任報告兒童受虐情況。如果知情不報,法律將予以懲罰。

在美國,虐童者很容易陷入「人民戰爭的海洋」:任何一個公民都可通過報告事件的方式向地方法律執行機構或社會服務機構發起對孩子虐待或忽視的調查。而且這種舉報幾乎是不需要什麼證據的,只要「有理由懷疑」就可以。大部分州要求,接到這類舉報必須在24小時之內開展調查。同時,鼓勵孩子傾訴的「說出來,安安全全的」(SpeakUp Be Safe)也是在各個學校進行教育的項目。

通過以上種種一系列制度,美國將所有兒童置於全社會的監管之下,可謂完美。


看到「攜程虐童事件」,就很自然的想到了《熔爐》《美國田園下的罪惡》,如果說《熔爐》這部影片促進了韓國《熔爐法案》(又名《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部分修訂法律案》),那麼《美國田園下的罪惡》無疑也是在美國的反虐童體系建立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每次看到虐童的新聞都很心痛,為什麼要這樣?孩子不是任何人的出氣筒,孩子也應該是一個快樂的個體只是他們現在還小需要我們用心照顧也是我們的責任。那麼美國應對虐童事件的措施是怎樣的?

美國疾病控制和保護中心(CDC)將「虐待兒童」定義為:任何對兒童導致傷害、潛在的傷害,或恐嚇的傷害的行為,並分為四種類型:

  • 身體虐待

  • 性虐待

  • 忽視

  • 心理感情虐待

美國兒童保護制度的目標:保護兒童免受虐待。虐待是來自於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一種傷害,這種傷害可能表現為使兒童受到身心創傷,也可能表現為不去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為實現這一目標美國採用了兩種措施。

一種是通過刑事司法制度給予刑事制裁,其目標是通過懲罰那些傷害子女的父母來警示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

另一種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規定一些民事措施,具體指兒童福利制度,其目標是保護兒童獲得一個安全和充滿愛的家庭環境:對於那些可能通過資助後會更好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就採用資助方式改善兒童的家庭環境,從而使兒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過資助實現這些,可以採取合法、合理的措施來為那些受到傷害的兒童尋求一個替代性的家庭環境。

當然,鑒於法制的完善,以及美國公民對這種事件的關注和責任意識,民眾的檢舉揭發和日常宣傳教育在反虐童體系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縱觀美國發展歷程,以下幾方面對我國加強兒童安全保護有借鑒意義:

  • 培育自我保護意識,設立專門機構。

  • 實行幼兒園許可准入,明確幼兒園教師資格制度。

  • 通過立法明確虐待行為、規定懲戒措施。

  • 設立報告制度,廣泛動員加強監管。



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美、英等國家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時漸漸轉向「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該原則要求法官在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不考慮父母權益,只根據子女的福祉和最大利益,基於具體情況是否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而直接決定監護權歸屬,必要時甚至可以摒棄自然父母而在其他自然人或社會機構中尋找監護人。

作為最重要聯邦立法,《兒童虐待防止和處罰法》為各州規定了虐待最低界定的指導準則,指出「作為最低標準,『兒童虐待與忽視』是指父母或照管人所實施的任何造成兒童死亡、嚴重肉體或精神傷害、性虐待或剝削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可能給兒童造成嚴重傷害的任何危險,包括身體虐待和情感虐待」。而適度體罰只是為了幫助兒童成長所實施的輕微懲戒。在美國大部分的州,虐童都被視為一項重罪,處罰的措施則是根據各州的規定以及案情的情節嚴重與否來決定,最嚴重者可能會面臨終身監禁的處罰。

對幼兒園的孩子來說,適度體罰是被禁止的,因為他們還太小,任何的體罰都是一種虐待。所以,美國對幼兒園的建立和幼兒教師的選拔也非常重視。

在美國防止虐童的相關法律中,最有特點的是「強制報告制度」和「剝奪監護權制度」。在《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中,大多數州都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也就是「有理由懷疑」一個兒童受到了虐待或被忽視時也要舉報。

此外,幫助兒童的重要一步是讓他們知道他們挨了打、挨了罵有地方可說。

美國政府與社會高度重視虐童現象。美國政府衛生與公共服務部兒童局裡有專門的機構負責處理兒童受虐待與兒童福利事務。他們每年都組織研究者對美國兒童受虐待事件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報告和解決措施。

中國應該向美國學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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