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必看!不留意這些征地公告你准吃虧!

在筆者日常接待諮詢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部分地方為了新建經濟開發區而徵收村裡的土地,但在具體征地過程中,當地的農民們除了一張簡略的征地公告以外,對於征地的細節問題一無所知,也不知道通過哪些途徑來獲得這些信息。就在征地農民完全搞不清狀況的情況之下,很多地方就開始實施了破壞耕地和農作物的行為。

被征地農民一般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國家徵收農田的時候,被征地的農民在哪些事項上享有知情權呢?

下面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法律上賦予被征地農民們的知情權,只有知道了這些,在征地過程中及時反應,才能防止自己的權利收到侵害。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8條、《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25條、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征地農民在下面幾種情況下享有知情權。

首先,對於徵收土地方案的具體內容,農民享有知情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準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其次,對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細節內容,農民們享有知情及提出意見的權利。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上述公告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如果本應當進行的公告並未進行,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對此,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14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除了上面所說的拒絕辦理相關手續之外,對於有關部門違規未進行公告或未依法公告的情形,被征地農民還可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手段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必要時也可求助律師,幫助自己爭取到一個更合理的征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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