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違法建築強制拆除也要求程序正當
以案說法:違法建築強制拆除也要求程序正當
(一)基本案情
2009年間,仁化縣人民政府(下稱仁化縣政府)規劃建設仁化縣有色金屬循環經濟產業基地,需要徵收廣東省仁化縣周田鎮新莊村民委員會新圍村民小組的部分土地。葉家兄弟三人的房屋所佔土地在被徵收土地範圍之內,屬於未經鄉鎮規劃批准和領取土地使用證的「兩違」建築物。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間,仁化縣政府先後在被徵收土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貼《關於禁止搶種搶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預公告》《致廣大村民的一封信》《關於責令停止一切違建行為的告知書》等文書,以調查筆錄等形式告知葉某三人房屋所佔土地是違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縣國土資源局分別發出兩份《通知》,要求葉呈發停止土地違法行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時許,在未發強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況下,仁化縣政府組織人員對葉某三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葉某三人遂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仁化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葉某三人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未經政府批准屬於違法建築,但仁化縣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對葉某三人所建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即採取強制拆除前未向葉某三人發出強制拆除通知,未向強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貼公告限期自行拆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的規定。而且,仁化縣政府在夜間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行強制執行」的規定。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仁化縣政府於2013年7月12日對葉某三人房屋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充分體現了行政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的重要職能。即使對於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製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行政強製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本案判決有助於推動該法在行政審判中的正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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