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較小股份實現較大控制權?——持股平台二三事
西姆股權激勵研究院 西席老師 原創文章
西姆君
如何以較小股份實現較大控制權?徐懷玉院長曾經在西姆研究院股權激勵落地實操班上分享過掌握控制權的方法,提到股權控制權分成三類:
- 第一是股大者為王;
- 第二是同股不同權的設定;
- 第三是借鑒國外的一些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的工具,實現對企業的控制。
本文所述方法,主要涉及第二、三類控制權,Enjoy:
一、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形式主要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1≤X≤50人。其中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享有所持股份的所有權。同時作為股東會的成員構成,對經營目標的決策權和公司分紅的收益權。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為2≤X≤200人。其中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當然享有所持股份的所有權。同時作為股東大會的成員,按所持股份比例對經營決策有投票權,按所持股份比例對公司分紅有收益權。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體系內,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同股同權」。這就為持股平台的股權與控制權分離提供了法律支撐。
二、藉助合夥安排
除公司以外,還有一種法人組織: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企業為2個以上合伙人(無人數限制)出資成立的組織,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企業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共同出資成立的組織,GP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大白話即為:GP負責合夥企業的事務運作,LP履行出資義務,而不得插手日常事務管理。
有限合夥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規定分工明確,為持股平台提供有利支撐。
三、為了保障公司、創始股東的利益,統一管理激勵對象,通常給予其間接股份
西姆在長期實踐中總結:實股激勵時,不提倡激勵對象直接持股,而應納入持股平台統一管理。持股平台的形式選擇就頗為重要。常見的為有限合夥,例如上海綠地集團。也有部分為有限責任公司,例如江蘇某鋼管公司,則搭建了2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台。
無論有限合夥還是有限責任,均涉及到出資人出資事宜。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一般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激勵對象。公司章程中除了必須規定的事項,還可以增加一類條款來保證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
例如「各股東的表決權比例」,假設有限責任公司對本公司持股10%,通過增加約束條款,可以使實際控制人享有10%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表決權。
有限合夥的GP一般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為激勵對象。採用有限合夥形式的持股平台無需新增條款,因GP法定的權利就賦予了其控制權。
假設有限合夥企業持有的公司比例(比如10%),可以歸結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表決權(增加了間接持股的10%),但僅需部分出資。
SIM上海交通大學國家戰略研究中心股權研究所 研究員西姆股權激勵研究院 諮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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