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這一下可能要被抓——從日軍軍裝風波談起「尋釁滋事」

不久前在微博上曝光了一起令國人震驚和憤怒的消息,有幾名網友在南京市紫金山南京保衛戰遺迹上穿著侵華日軍軍裝,並拍照上傳到網路當中。

這兩張照片很快就在網路上流傳開來,並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當地警方很快就將涉事的二人抓獲。

於是乎有了下面這一則通告:

在通告中,警方稱已經對涉事的二人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並公布了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也就是說,被處罰的二人所進行的行為被認為是屬於「其他尋釁滋事」範疇之中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很少會接觸「尋釁滋事」這個詞,即使是在電影裡面,我們可能更能會聽到的是「打群架」「打架鬥毆」而不是尋釁滋事。

(陳浩南你這是在為難我們派出所的民警)

那麼到底什麼是尋釁滋事呢?最高法和最高檢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所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的升級版,我國的刑法也對這種行為及其後果作出了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需要了解的是「尋釁滋事罪」並不是近些年來才突然出現的新罪名,它的前身是79年刑法160條所規定的大名鼎鼎的【流氓罪】,在後來因為中國司法制度的變革及社會進步的需要,才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成為了今日的尋釁滋事罪。

(流氓罪本罪)

《1979年刑法》第160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將「恐嚇」也增加進了屬於「尋釁滋事」的範疇,之所以增加「恐嚇」,是因為隨著經濟發展,人民對生活的穩定和安定要求逐步增加,而「恐嚇」作為騷擾的一種形式,會極大的影響受害者生活的穩定,並有可能造成受害者承受不住心理壓力輕生的後果,所以法律的制定者認為「恐嚇」也應當被認為是犯罪的一種。

另外,修正案還增加了一款「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條款增補說明刑法加大了對首犯的懲處力度,體現了「厲其首」的刑法精神。之所以增加這一款,是因為原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其法定最高刑罰為五年。也可以說,不論尋釁滋事罪社會危害多大,後果再怎麼嚴重,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最多處五年有期徒刑,甚至可能還會有僅僅被處以管制的情形。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尋釁滋事罪中的首要分子作案多起,情節惡劣、危害大,社會影響極壞,如果按照原來的量刑標準進行量刑,是不利於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而穩定的,所以法律的制定者才決定對該條款進行相應的修改。

(打架鬥毆,送白金手鐲一副!)

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尋釁滋事」和《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有著不可忽視的區別,最為典型的兩點在於,《刑法》中「尋釁滋事罪」要求多次觸犯法律,而且《刑法》中「尋釁滋事罪」中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該罪的主體,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且在《刑修八》中增補的新條款規定針對的主要是「尋釁滋事的首要人員」,而並非是全體參與尋釁滋事的涉事分子,這這兩點鐘,前述兩者有著較為大的差別。

「尋釁滋事罪」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尋釁滋事」規定的出現幫助了執法部門有力的打擊了黑惡勢力,但是有批評意見指出,「尋釁滋事」為了更有力度的打擊黑惡勢力和嚴重損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就法律制定層面而言,對該違法行為的進一步細化定義仍然有較大空間,甚至有激進的批評者認為「尋釁滋事」恐成口袋罪,不利於法治的進步。

筆者認為,法律是社會現實的一種側面反映,現實中出現了某一種犯罪需要打擊,刑事法律則會對這一種犯罪進行定義和量刑,現實中的某一種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則刑事法律就會採取擴大打擊面、增加量刑幅度的方法來保護人民免受該犯罪的危害。同樣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實際情況,不同時代也有著不同時代的特點,在互聯網信息高速流動的當下,不當的社會輿論和公民的個人行為仍然會對社會有著難以估量的損害,所以我們仍然需要關於「尋釁滋事」的規定來幫助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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