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 | 媒介涉法報道的邊界:「湯蘭蘭案」中媒體的是與非

這兩天,澎湃新聞的一篇題為《10年前,14歲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進監獄,然後失蹤了……》的報道攪動著輿論場。2007年,14歲的湯蘭蘭以被強姦為名將包括自己父母在內的親屬、鄉鄰共計十餘人舉報至司法機關,最終導致11人獲刑。文章中披露的離奇的案情、諸多的疑點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對案件本身的關注外,本案的披露者澎湃新聞以及跟進的新京報也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有觀點認為,澎湃新聞和新京報對案件提出質疑是正常行使媒介監督的權利,是「鐵肩擔道義」,敢於追尋事實真相的「公器」擔當。也有觀點認為媒體是在以社會責任之名行綁架輿論的媒介審判之實。還有輿論認為媒介在報道中存在侵犯他人隱私的媒介失范行為。由此也引發了不少人對媒體報道動機截然不同的兩種揣測其一是「正義論」,這種觀點認為媒體對湯蘭蘭案的報道是希望求索和還原真相,給社會和公眾一個交代。其二是「陰謀論」,這種觀點認為湯母意欲「翻案」,媒體想博取社會關注,實際上該報道是一種利益合謀的產物。很難說這兩種動機孰是孰非,事實上,對媒體報道動機的猜測是難以被證實或證偽的。根據動機理論,動機是行為發生的內部驅動力。或許是兩種動機的摻雜,導致了媒體在此案報道中的「蹩腳」行為。

在以往涉法報道當中,關於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的邊界問題一直是人們爭議的焦點,在本案中同樣也不例外。有輿論認為本案中媒體涉嫌「媒介審判」,以輿論干預司法,但筆者並不這麼認為。根據傳媒法學家魏永征教授的觀點,媒介審判是指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的結論。從程序上講,此案終審已經完結,司法已經作出審判,媒體也並無事先綁架司法,此時媒體就當年一些案件偵辦中的疑點再度質疑並無不妥,相反恰是媒體行使監督權利、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既然如此,那麼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

首先,從新聞操作層面來講,這篇報道是存在缺陷的。報道以湯母的行為和話語為主線,而其他方面的聲音如湯蘭蘭的養父母、當年辦案的公檢法人員的聲音基本是缺位的,加之作者在文本中對諸多疑點的列舉,先入為主地奠定了報道質疑的基調。無論是記者有意為之還是採訪中遭遇了層層困難和阻力,客觀上講,這篇報道並未做到新聞專業主義所要求的客觀、平衡與中立。

其次,從媒介倫理層面來講,該報道明顯侵犯了當事人隱私。在涉童案件中,大眾媒介侵犯隱私的先例屢見不鮮。從先前「羅一笑事件」中對孩子隱私的曝光到「王寶強事件」中對孩子的牽連,都是媒介對個人隱私逼視的惡果。當然,這與新聞記者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有關。因此在涉童案件報道當中,大眾媒介一定要慎之又慎,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不受侵犯,以避免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本案中對湯蘭蘭個人信息的披露,無疑侵犯了湯蘭蘭的個人隱私,這不僅僅是新聞倫理問題,更是法律問題。

從法律層面來講,無論是澎湃新聞的報道還是新京報題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這麼失聯著》的評論,都陷入了法治思維缺失的泥淖。一方面,在報道中對湯蘭蘭個人信息的披露已然侵害了被害者的隱私權,這一點毋庸置疑。另一方面,在新京報的評論中,要求失聯女孩現身這一訴求看似合理,實則有違法律。作為性侵案件的被害人,湯蘭蘭沒有接受媒體採訪的義務,有拒絕在媒體「現身」的權利,只有在案件出現新證據,司法機關需要重啟案件調查後傳喚當事人,她才必須現身,否則媒體是無權越俎代庖代替法院行使傳喚職責的。媒體在本案中的表現之所以飽受詬病,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其法治思維的缺失,在於對媒介在法律框架下活動邊界的模糊。

無論是出於怎樣的動機,責任也好,利益也罷,媒體深入調查呼籲還原事實真相的行為我們是不能忽視的,但其中折射出的專業主義、媒介倫理和法治思維的缺失更應當為我們注意。呼格案、聶樹斌案等錯案的昭雪從來不是靠拋棄新聞專業主義、犧牲媒介倫理操守、模糊法律邊界換來的,而是靠正義的初心、合理合法的媒介行為爭取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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