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PCT申請的一個好處——可以修改譯文錯誤

通常,老闆都是很忙的,作出PCT國際申請進入某個具體國的決定,往往都是很晚的。這樣,就給翻譯留下了較短的時間,這樣,由於時間短,任務重,加上都是人乾的活,難免翻譯出錯。

對於PCT申請,當發現進入國家的專利申請的翻譯和PCT國際公布的意思不一樣,發生了錯譯時,不要驚慌。PCT申請有這點好處,可以修改譯文錯誤。

專利審查指南「3.1.5.8 改正譯文錯誤「中規定: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參見條約第11條)的規定,國際申請在每個指定國內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因此,由國際局傳送給指定局或選定局的國際申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以該文本為依據發現進入國家階段時提交的譯文存在錯誤的,在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下,允許改正譯文中的錯誤。「

而且,專利審查指南」3.2.3.3 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的法律效「再次明確強調了:

」對於以外文公布的國際申請,針對其中文譯文進行實質審查,一般不需核對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為申請文件修改的依據

對於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所說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是指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是這麼說的: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並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所以從以上規定看,修改譯文錯誤的時機還是挺多的,只要別等著專利局準備好了授權公布。

所以朋友們,有發現PCT國家階段的譯文錯誤,儘早修正吧,以及時止損。因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七條這麼說:

」基於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於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保護範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後的保護範圍為準;致使保護範圍小於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範圍為準。「

遇有上一段劃線部分情況的專利,授權前不改,就虧大了。

(本文版權歸林達劉事務所所有,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附錄:

專利合作條約(PCT)第 11 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和效力

(1) 受理局應以收到國際申請之日作為國際申請日,但以該局在收到申請時認定該申請符合下列要求為限:

(i) 申請人並不因為居所或國籍的原因而明顯缺乏向該受理局提出國際申請的權利;

(ii) 國際申請是用規定的語言撰寫;

(iii) 國際申請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a) 說明是作為國際申請提出的;

(b) 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

(c) 按規定方式寫明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d) 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說明書;

(e) 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

(2) (a) 如果受理局在收到國際申請時認定該申請不符合本條(1)列舉的要求,該局應按細則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改正。

(b) 如果申請人按細則的規定履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應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為國際申請日。

(3) 除第64條(4)另有規定外,國際申請符合本條(1)(i)至(iii)列舉的要求並已被給予國際申請日的,在每個指定國內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國際申請日應認為是在每個指定國的實際申請日。

(4) 國際申請符合本條(1)(i)至(iii)列舉的要求的,即相當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稱的正規國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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