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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違法強拆?你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來救濟!

遭遇違法強拆?你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來救濟!

未經司法程序房屋被強拆和偷拆早已不是新鮮事了,當房屋被強拆和偷拆,被拆遷人完全有權運用《國家賠償法》賦予的權力,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如何行使這項權利,獲得應有的賠償,今天為大家講解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以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申請國家賠償的5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因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引起損害發生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

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

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並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接下來,我們來看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國家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財產權之日起起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俗話說,「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作為被拆遷人,當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後,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有效維權,切勿因過了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等問題進行協商;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被拆遷人一定要在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提示大家,賠償決定作出後以下這些可以獲得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小結

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徵收、徵用、拆遷行為違法,所以應當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一併提起賠償。而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只要此次維權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麼就是違法的,這也是被拆遷人進行維權的有利因素之一。因此,在自己的房屋面臨徵收或拆遷時,一定要事先對房屋周邊環境、屋內裝修情況,財物擺放情況等等進行拍照錄像,作為證據好好保存起來,這樣即使後期房屋遭遇強拆噩運,也能在律師的幫助下申請賠償。最後小編建議您,若您對維權及相關法律沒有深入的了解,應當儘早委託專業的律師,律師有長期維權的實務經驗,可以全面地分析維權局勢,讓受害當事人少走彎路,避免盲目維權。

最後提示大家,賠償決定作出後以下這些可以獲得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小結

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徵收、徵用、拆遷行為違法,所以應當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一併提起賠償。而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只要此次維權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麼就是違法的,這也是被拆遷人進行維權的有利因素之一。因此,在自己的房屋面臨徵收或拆遷時,一定要事先對房屋周邊環境、屋內裝修情況,財物擺放情況等等進行拍照錄像,作為證據好好保存起來,這樣即使後期房屋遭遇強拆噩運,也能在律師的幫助下申請賠償。最後小編建議您,若您對維權及相關法律沒有深入的了解,應當儘早委託專業的律師,律師有長期維權的實務經驗,可以全面地分析維權局勢,讓受害當事人少走彎路,避免盲目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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