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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農產品的稅率都是按11%來抵扣嗎?那可不一定!

  為了推進營改增,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將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17%、11%和6%三檔,取消13%這一檔稅率;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13%降至11%。同時,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入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避免因進項抵扣減少而增加稅負。」

  對此,財稅小隊員小超有個疑問:企業購進農產品到底該如何抵扣?扣除率是13%還是11%?

【小隊長說稅】判定標準1 購進農產品的用途

  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所以,只有購進的農產品用於上述用途的依然可按照13%抵扣進項稅額。抵扣稅額如下:

  1.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委託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13%

3.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

進項稅額=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13%

  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按照11%的稅率或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向一般納稅人購入農產品用於上述用途,並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率為11%,如果按照文件規定,「維持原力度不變」那麼還能「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納稅人認證發票時按照11%的稅率認證,剩下的2%在申報增值稅報表時填報。申報時應按照發票上註明的買價*11%填寫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中,按照發票上註明的買價*2%填寫於附列資料(二)第8欄。

【小隊長說稅】判定標準2 是否分別核算不同用途的農產品

  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2018年1月10日,A公司(一般納稅人)從B公司(小規模納稅人)採購農產品,分別用於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及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B公司開具了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①若A公司將購進的農產品按用途分別核算,則用於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以按13%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適用11%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②若A公司未分別核算,則購進的農產品,均按3%徵收率抵扣進項稅額。

【特別提示】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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