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車租賃給其它單位,不記收入,給對方開油票,這麼避稅靠譜嗎?
魚肉和熊掌不能兼得,這是我們從小就學過的道理。但是,在會計實務中,經常會遇到很多會計發愁,問他們愁什麼,就說老闆這個稅不想交,那個稅也不想交,實在是沒辦法應付了。
遇到這種情況,我一般的答覆就是可以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儘力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前提是您的有風險意識,也就是您做所的調整到底為企業少交了多少稅?如果少交的稅已經超過正常繳稅的10%的時候,您的納稅風險開始顯現了。
說了這麼多,主要是有個朋友問了我一個問題「公司有輛閑置的大巴車,想租賃給其他公司做班車使用,一個月租金15000元,對方也不要汽車租賃發票,給他們開油費發票就可以。這麼做行不行?」
我的回答是按規定不行,那你非要這麼做就得先學會規避相關的風險!
1) 按照稅法規定,該筆業務應交稅費如下:
應交增值稅=15000/(1+17%)*17%=2179.49元
應交城建稅及附加=2179.49*12%=261.54元
應交印花稅=15000*0.1%=15元
以上稅金一年金額=(2179.49+261.54+15)*12=29472.36元。
企業所得稅=15000/(1+17%)*25%*12=38461.54元
增值稅稅負=2179.49/12820.51=17%(暫不考慮其他抵扣項目)
企業所得稅稅負=38461.54/180000=21.37%(不考慮其他扣減項目)
2) 按照朋友的處理方式,該筆業務應交稅費如下:
應交增值稅=0.00元
應交城建稅及附加=0.00元
應交印花稅=0.00元
企業所得稅=0.00元
增值稅稅負=0.00%(暫不考慮其他抵扣項目)
企業所得稅稅稅負=0.00%(不考慮其他扣減項目)
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確實稅負比例比較高。那麼少交的67933.90元的稅就是企業的納稅風險,如果被稅務機關稽查發現後,需要補交的滯納金和至少50%的罰款,也不是小數字。
我問了朋友幾個問題
問題一:客戶租金是怎麼支付給你的?
回答:給的現金,沒有記賬。
問題二:油費發票從哪兒取得的?
回答:公司員工加油的發票統一通過加油站開具的。
問題三:如果對方公司遇到稅務檢查,要求提供車輛行車執照,而車輛是其他單位的,繼續追查怎麼辦?
回答:沒想過!
重新回到魚和熊掌的問題,孰大孰小,需要認真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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