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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發行便利NIFs(Note-Issuance Facilities)

●定義

是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由銀行以承購持續短期票據的形式向借款人提供信貸資金的協議。

若承購的短期票據不能以協議中約定的最高利率成本在二級市場全部出售,承購銀行則必須自己購買未售出的票據,或者向借款人提供等額的銀行貸款,銀行以此每年收取一定的費用。

●優越性

借款人而言

  1. 由於發行的是短期票據,比直接的中期信貸的籌資成本
  2. 可以較自由地選擇提款方式、取用時間、期限、額度等等,比起中期信貸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3. 短期票據有發達的二級市場,變現能力強;

對承購包銷銀行而言

  1. 在正常情況下並不貸出足額貨幣,只是在借款人需要資金時提供機制把借款人的短期票據轉售給其他投資者,保證借款人在約定時期內連續獲得多筆循環資金,分散化了風險,票據持有人只承擔短期風險,承購銀行承擔中長期風險;
  2. 由原本一家機構承擔的風險,轉變為多家機構共同分擔,對借款人、銀行、票據持有人都有好處;
  3. 正常情況下,銀行無需增加投資就增收了佣金費用。

●發展歷史

  • 票據發行便利是1981年,歐洲貨幣市場基於傳統的歐洲銀行信貸風險分散的要求而產生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
  • 1982年國際債務危機發生,國際銀行團貸款大為緊縮以來,更加受到青睞。
  • 1983-1984,為滿足借款人特定籌資需求,或者使其能夠在最適合情況下選擇成本最低的方式提用資金,出現多種選擇便利;
  • 1985年後成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運用浮動利率票據和商業票據籌資的替代物或補充,出現了更多變型。

●借款人

  1. 歐洲大型商業銀行和經合組織成員國政府;
  2. 亞洲、拉美國家政府;
  3. 如果是銀行,票據主要是CDs(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4. 如果是工商企業,票據主要是本票性質的歐洲票據

●借款人需繳納的費用

  1. 一次性繳納的發行管理費用
  2. 每期票據期末向承購銀行支付發行費用
  3. 票據持有人支付基礎參考利率LIBOR或LIBOR加一定額度的收益

●票據持有人

  1. 貨幣市場的資金管理人;
  2. 公司;
  3. 保險公司;
  4. 央行;
  5. 其他投資者;

票據發行便利提供了一種銀行存款或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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