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本紙書,然後在不徵求版權方同意的前提下將它電子化賣給別人,是否屬於盜版行為?
朱峰(@zhufengme)在 Twitter 上說:
準備跟 @hushuqi 一起做一個書籍電子化的項目,按書的原價賣給大家書的電子版。同時我們透過幫你買一本紙質書的方法,來支付作者的版權費用。紙質書你可以選擇拿走,或者捐給其他人。
https://twitter.com/#!/zhufengme/status/116466439103332352
二零一一年九月廿一日的截屏:http://d.pr/eVY0
請問這是否屬於盜版行為?如果是,觸犯了哪條法律?
如果未經作者許可這樣做,就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了作者的版權。
圖書購買者取得的著作權許可權僅限於保存、閱讀和出借紙質書,如果為其本人個人欣賞的目的而把書掃描成電子版也不屬於不侵權。
但如果傳播電子版本,則構成了對圖書的複製,顯然超出了作者的授權範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而且這幾位朋友掃描圖書的目的是為了傳播,這樣其掃描行為也是違法的。類似的有谷歌圖書館的案例,谷歌未經圖書版權人許可,出於商業目的把圖書電子化,即便不傳播,也侵權。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e5b1240100fkrc.html
最後,圖書電子化侵權的關鍵點在於,紙質的圖書複製需要複印,成本高,電子化的圖書複製成本幾乎為零,所以電子化圖書將可能使圖書的盜版泛濫,給圖書權利人造成巨大的潛在威脅。這個計畫可以這樣理解:讀者買一本紙質書,有愛的資訊自由流動推動者讓你免費得到電子版。嗯,這讓以不同價位提供同一本著作的紙質版和電子版的出版方情何以堪。讓著作權人分別授權作品紙質版和電子版顯得相當吝嗇和雞賊啊。
這個計畫侵犯著作權人或版權方的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貴國著作權法對「複製」的定義采廣義,包括將紙質書轉換成電子書。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二條 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第六條範疇之外的使用,都要取得著作權人或版權方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這個人家要操作的話肯定會跟作者以及出版商有協商的,他得意思是幫讀者原價買一本紙質的書,附贈電子版,反過來說亦可。讀者可以選擇只要電子版,而把紙質的書捐贈出去,但是錢不少花。如果可以這樣,出版商和作者利益都不損害,協議還是有可能達成的。
按照柳如嫿的說法,如果說我通過郵路寄發光碟的辦法,則是沒有法律問題的了?或者說,象日本人那樣,自炊代理,在國內也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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