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違規探險被困,救援費用應該由公共財政買單嗎?

救援民眾由此產生的費用自然應當依靠國家的財政予以支出,這本身就是國家在財政收入徵收時包含的內在款項,也是國家對於民眾負責的必要的舉措。但我個人認為,驢友這樣的行為自身就應當承擔責任,並交付一定的罰金。因為他們的探險行為本身存在違規性。

近幾年來驢友失事的事件屢屢發生,出於對個人性質的探險精神的崇尚,現代年輕人越來越多地趨向於結伴戶外運動、旅行。而伴隨著這樣的行為日益增多,帶來的就是失事率的提升。野外生存本身就是高危行為,而大部分驢友都是不具備野外生存以及是應對野外危機的能力的。並且因為本身的結伴出於目的地的一致而讓彼此之間的關係並不如何緊密。

所以在危險發生的時候各自飛的局面屢見不鮮,或是乾脆整幫子人都一籌莫展,總之緣於自救能力的缺乏讓驢友儼然成為了當下旅遊方面失事的高危人群。基於這樣的現狀,相關部門應當考慮的不是對於驢友失事的救援,這當然應當被予以關注。但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加強對於驢友行為的監管。

提升民眾的安全意識,對於結伴戶外運動或是旅行這樣的行為持謹慎的態度,並作周全的考量,杜絕莽撞結伴出行。同時,對於目的地需要進行足夠嚴密的考量,要綜合考量自身的能力以及是目的地環境,不可莽撞。

加強民眾的自救意識,特別是對於驢友出行的高發人群——年輕群體,更應當加強教育以及是必要的危機處理與自救能力的培養。再者和方面相關部門或是社會自發地可以組織一些培訓機構,讓那些有結伴戶外旅行意願的人自主地進行學習。

最後,國家進一步加強野外救援能力以及出警的速度自然必不可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還是希望沒一個個人都能夠給予自身的生命足夠的重視,畢竟如若真的出了事,你自己一走了之。而最最傷心的卻是那些在意你的活著的人。



說一個最簡單的常理:

違規、違法者,生命和權力依然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依然應該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幫助!

比如,前一段時間,翻牆進入動物園被老虎咬死的人,其沒有被老虎傷及生命前,就是失去生命後,我們所有人,動物園,還有社會功能部門,依然有責任和義務,對其進行施救!

這不是分清誰的責任的問題,而是民眾和社會機構的功能,本是如此!

不過,討論這個問題的本質,不是在問責民眾和和機構功能,而是喚醒我們民眾的群體意識,喚醒我們社會機構的服務意識。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這是我們民族的傳統美德,社會機構,之所以存在,就是繼承和發揮傳統、發揮政府和部門的社會功能!

相反地,有一個問題,比如探險者,如果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承擔其治療費用,那麼是不是我們的求助部門,醫院要直播放棄對其救治呢?!

經濟在發展,社會的功能在不斷優化,為什麼我們的社會的福利和服務功能被奇怪地圈為「錢」,把服務和「錢」劃等號了呢?!

另一方面,太多的戶外和旅遊的事故,應該足夠引起我們的重視:

初興的旅遊和戶外探險,對於我們大部分人來說,都是新鮮的、陌生的事物,我們並沒有太多的直接經驗。

在旅遊和戶外探險前,應該準備足夠的準備工作,積累安全和出行經驗。

基本上所有的類似的事故,其實,就是我們自身沒有準備好,我們的服務部門沒有準備好!

這個事件,如果及時和朋友家人通訊,求助應該埸及時,付出的求助的代價更低。

「老虎傷人」事件,動物園沒有做迎接大批量旅客的硬體和服準備,同樣,被傷的遊客,根本沒有準備必要的安全和旅遊經驗。

這是客觀存在的,誘發這種悲劇發生的,也是必然的因素。



社會救援是依託公共財政建立的保障機制,對民眾發出的救援請求有義務及時施救,由此所產生的費用也是公共財政買單,這也是一直以來的統一做法,尤其是救援違規探險被困的旅遊所產生的巨額費用,公共財政同樣需要承擔,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至今依然沒有形成統一認知,但個人認為,違規探險的驢友即便不需要直接承擔救援所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為自己的違規行為付出代價,無論是法律責任還是經濟賠償,都應該能夠彌補公共財政的損失,畢竟這是屬於個人違規行為,不應該無償享受公共財政所提供的救援服務,這也是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完善的救援機制。

戶外探險不同於其他的旅遊項目,如果沒有縝密的計劃和成熟的方案,會給探險者造成慘重的代價,同時對公眾資源也是一種浪費,但當前的戶外探險領域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探險者無論是專業水平還是道德水平都相對低下,這也就成為了各種違規探險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所在,由此所產生的巨額救援費用,也成為了公共財政無力承受的經濟負擔。扭轉違規探險的行業現狀需要從法律層面需求支持,只有實現了有法可依,才能對熱衷於戶外探險的驢友群體產生有效震懾力,畢竟戶外探險的亂象頻出已經嚴重干擾了社會正常秩序,如果不加以整改,公眾資源的透支和消耗會愈加嚴重。

經過報備的常規戶外探險,如果發生意外是可以享受公共財政所構建的救援服務的,但是私自違規探險所造成的被困,則需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才能彌補公共財政方面的損失,不過在法律監管體系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行業性的管理規定給予象徵性的經濟處罰,這個金額與社會搜救所付出的高額成本是不成正比的,所以說我國目前的戶外違規探險已經到了必須要整治的程度,如果任由這種現象繼續發展下去,會給社會秩序和公眾資源帶來極大的傷害,也是對普通公眾最大的不公平。



驢友出事,意外救援費用是否應該用公共財產買單?類似此類救援一般都由消防、武警等負責,而這些部門都是全額撥款單位,換言之,他們的工資由國家全權負責,國家已經為他們的各種行為先行支付了款項,而從根本上來說,這部分款項又是來自於社會的稅收。說得更直接一點,我們所有人都已經為自己的生命安全支付了一筆救援費用。

這就如同國家設置的大部分辦事部門,難道他們每每完成一項來自於社會公眾的事項,就要向社會公眾收取一定的費用嗎?當然,收費事實上還是存在的,比如與房屋買賣相關的部門,房產證的辦理等都需要收取一定的證件辦理費用。這是因為這些辦理事項本身就涉及金錢的交易,對於個人來說也是一種營利性行為。

再者,如果不用財政買單,這錢應該交給那個部門呢?這個顯然不合適,而交給國家嗎,似乎國家也沒有類似的機構來負責此類費用的收繳。

同時,這不禁讓我想起了另一個問題,醫院的救護車出動,為什麼家屬需要自己負責費用。其實,我甚至覺得兩者有很大的類比性。或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醫院是一種營利性機構,而對於驢友進行救援的消防、武警等部門屬於政府財政撥款單位。本就不需要負擔創收的目的,更加無需自負盈虧。

值得注意的是,救援費用應該不包括後期治療費用,正如上面提到的,醫院是一種營利性機構,雖然一直以來醫院都因某些見死不救之類的負面新聞而飽受詬病。但平心而論,從本質上來說,醫院並非慈善組織啊。



之前看到有驢友可以進入無人區,進入禁忌區,危險區,結果因為自身抵抗災害的能力不足,陷入困境。最後動用了武警官兵進行搜山才把人救出。這種行為是要受到一些處理的,比如說治安拘留和再教育,比如說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因為很多行為是無法完全用金錢來衡量的。比如說多少錢能夠讓一個部隊進去搜山?是因為生命需要救援,所以一切都沒有它重要了。通過這些教育讓社會群眾珍視自己的生命,也不再那麼衝動。

如果是正常的行為,比如說沿著公路進山,途中遇到危險需要救援。這些行為在遇到危險之前是沒有問題,是天災人禍使情況惡化。並不像刻意進入無人區冒險然後出不來的。這是兩回事。

對生命的尊重是最基本的行為。這其中包括對自己生命的珍視,不隨意進入無人區,也包括對他人生命的珍視。不因為要解救自己的危險境地而讓別人陷入困境和危險。野外生存是一件非常有技術含量的事情,必須要有專業的人員來確保安全,同時提供詳細的預案,並且確定好聯繫方法。真正發生危險的時候外界可以精確的了解到信息,快速救援。

驢友進山途中被困,救援費用使用公共財政是否合理?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回答另外一個問題:地震中,救援是否可以使用公共財政。這個問題絕大多數人的回答是肯定。因為在家,暴雪被困。救援是否使用公共財政?這個問題的答案相信也沒有太大的爭議。

如果換成驢友外出,遭遇暴雪被困。是否該佔用公共財政為什麼就變成了一個問題呢?



先不說違規與否,只要民眾有危險,國家都是有責任進行救援的。救援產生的費用就應該由國家財政支出。畢竟再沒有比生命更寶貴的的了。

其實對於旅遊,我是比較喜歡的,世界那麼大趁年輕多走出去看看,拓展一下自己的眼界,感受這個世界的別樣美。但是對於愛冒險的驢友的話。有些無感,太過於追求探索及自我,這幾年來關於驢友遇險的事情,被曝出來不只是幾次了。生活中可以追求適當的刺激,但是把追求刺激當做生活,且是盲目的追求刺激不顧自己生命安危,就不值得提倡了。

但是驢友真的遇到危險需要救助時,國家對其進行救援。救援費則有公共財政來買單,哪怕是驢友違規探險,假若某處失火消防隊敢來救火時,救援費會由失火方買單嗎?答案是否定的,其實驢友探險被困與某處失火其實是一個道理,我們不能因為驢友涉及違規救援費就應該由自己買單,這麼做有失公允。

其實對於驢友個人來說,探險並不是說走就走的一場旅行,在出發前一定要學習野外生存之道,並對自己的體質進行訓練,增強抵抗力。做足所有的攻略,降低危險性,當危險來臨時,能夠化解,或者能撐到救援隊來救援。但是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一些禁止探險的地方最好按照規則行事,探險成功是幸運,但是探險遇到意外則就有丟失生命的危險所以還是,盡量按照規則行事兒,不要輕易違規探險。生命是自己的假如自己都不珍惜它,難道還期望於他人來珍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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