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為什麼只能是過失?
02-28
刑八修正案已經把以前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而以往的「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固然可以理解,然而刑八的改動似乎有意突破這一界限,倘若是過失的事故可否以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二者保護的客體是有重合的。
謝邀。其實現在是有爭議的,但是實踐中還是認為必須是過失。
一般當嫌疑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時,對於行為所持的心態可能是故意,但是其對環境污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不一定是故意。如果是過失,則構成污染環境罪,如果是放任甚至希望就不能作為污染環境罪處理,而一般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第三百三十七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法條中看不出過失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事故罪改成污染環境罪,由過失改成故意犯罪。
從法條里看不出關於過失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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