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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為什麼只能是過失?

刑八修正案已經把以前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而以往的「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固然可以理解,然而刑八的改動似乎有意突破這一界限,倘若是過失的事故可否以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二者保護的客體是有重合的。


謝邀。

其實現在是有爭議的,但是實踐中還是認為必須是過失。

一般當嫌疑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時,對於行為所持的心態可能是故意,但是其對環境污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不一定是故意。如果是過失,則構成污染環境罪,如果是放任甚至希望就不能作為污染環境罪處理,而一般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第三百三十七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法條中看不出過失


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事故罪改成污染環境罪,由過失改成故意犯罪。


從法條里看不出關於過失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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