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案,與中國歷史上的那些血親復仇案

(首發於公眾號:九鴉人物)

2018年大年三十發生的張扣扣報復殺人案,又掀起了一場輿論狂歡,無數人將張扣扣贊為孝子、俠義、英雄,甚至中國最後一個男人,也有人將此斥之為嗜血、戾氣、狂亂,但是後一種聲音,卻像浮萍一樣,被巨大的漩渦吞沒,就像不存在一般。

每一個熱點出現,差不多都是同樣的情形,基調一旦定下,那就很難翻轉,所以這完全不必大驚小怪。

擺事實講道理,批評前者不智的人,料想也都看過武俠。有恩必報,有仇必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甚至於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這卻是我們從來沉迷的宣洩,渴望的痛快。

有了快感你就叫,我們的打開方式一直如此這般。

《趙氏孤兒》當年的復仇,不是曾牽連無數無辜,造成600多人被殺嗎?但我們誰在乎這些?

《竇娥冤》又何嘗不是復仇的主題?現實解決不了的,那我們就弄一場大雪出來,驚動上帝。

總之公道不存,怨氣難平,我們誓不罷休,方式方法不重要,結果最重要;復仇就是正義,復仇足以淹沒一切,我們能夠做荊軻的,就去做荊軻,不能做的,也必得意淫才可。

真正說起來,這事其實也怪不得我們,我們的這種思維、情感、行為邏輯,可是有深厚的淵源的,它們也自有人性、人情、道德,乃至法律的合理性,東方西方概莫能外。

人類歷史,無疑就是一部復仇史,世界各國無一不曾經歷過任意復仇、限制復仇,到國家統一行使刑罰權的漫長過程,只不過我們的復仇史的確有相當濃厚的中國特色罷了。

中國是一個以儒家文化為傳統的國家,我們的至聖孔子,就提倡復仇。

儒家以孝為先,以孝治國,所以孔子就曾說過這樣一些話:

「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國君代表的就是國家,所以國與國之間就必須天天卧薪嘗膽,復仇,打來打去。只不過孔子還曾加上一句「復仇不除害」而已,這意思就是你得有一定限度,不能殺平民,不能趕盡殺絕。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親無辜被殺,你隨便復仇行了,這沒什麼限制。「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父親有罪被殺,這不能復仇,不然冤冤相報何時了。

春秋那個無政府時代,於是就因此動不動互相攻伐,哪怕為一句話也得打,不打就不忠不孝,非人類,非人子,弄得權力、地盤之爭都披上禮法的外衣。而至於是否真能「復仇不除害」,這就沒人管了。

而私人,依附於公侯的,那就為公侯殺,為人子的,那就為父母殺,他們有時候也為兄弟姐妹朋友殺,不殺就不但不忠不孝,當然也不俠不義,所以整個社會也就都為此相殺起來。至於限制與標準,到此那當然又是虛設。

中國歷史上這類復仇的故事比比皆是,光血親復仇就不可勝數,我們不妨來大致看一看它的情形與沿革。

韓非子曾說:「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這其實指出的也是儒為俠之根源,所以秦自商鞅變法之後,復仇之風就很剎了剎,但是等秦滅漢興,獨尊儒術,血親復仇就又成了時代主流了。

第一例。

東漢建武二十五年,徐州廣陵郡堂邑人防廣為父報仇殺人,被抓入大牢,這期間母親死了,他整天哭泣不吃飯,縣令鍾離意於是就不顧別人勸阻,放他回家辦喪去了。

鍾離意當時冒了很大的風險,但是不料防廣後面還真的又回來了,結果鍾離意的上司就因此免除了防廣的刑罰。

防廣那時復仇殺人還要坐牢,這說明漢初儘管提倡孝道,還並不特別支持復仇,這事只有到了建初年間,才完全不同。

第二例。

建初年間,有人殺了侮辱其父的人,漢宣帝親自下詔,免除死罪,於是一部《輕侮法》橫空而出。殺死侮辱父母的人都可以免除死罪,這大概是中國的第一部復仇法。

第三例。

《輕侮法》是漢和帝廢除的,這是由於尚書劉敏以此導致大量冤案假案,兩次上書所致。然而法雖廢,復仇之風不改,朝廷上下對此類復仇的態度也依舊異常寬容。

北海國「辱母殺人案」主犯毌丘長入獄,國相吳祐居然為難,他說,赦免你不合法,嚴懲你我又於心不忍,怎麼辦呢?

毌丘長甘心伏法,吳祐卻偏偏下公文到地方,把毌丘長的妻子帶過來了。他讓毌丘長夫妻在獄中同居,直到毌丘長老婆懷孕了,這才覺得對得起自己。

毌丘長死罪難饒,最終自殺,但是這件事卻無疑說明,當時的社會道德是嚴重傾向於他的。

第四例。

漢靈帝時候,酒泉郡一個姓趙的被人殺死了,不久他三個兒子也相繼病故。自古從來都是子報父仇,所以仇家以為從此可以高枕無憂,然而不料趙家的女兒趙娥,卻負擔起了這項重任。

她天天坐著用帘子遮擋的車子,在路上等,一等就是十年,直到親手殺了仇人,這才完事。

趙娥隨後投案,這本來是要處以死刑的,但是縣令尹嘉卻連官也不做了,保護著她一起逃亡而去。

第五例。

漢靈帝時候,還有大才子何顒代替死去的朋友,為父復仇的事情,這讓他更加名聲高漲,而名臣陽球最初的孝廉之位,卻乾脆就是報復辱母之人得來的。

他滅了人家全家都沒有事,那當然還因為他陽氏家族在當地為世代豪強,地方政府根本不敢拿他開刀。

復仇這種事,儘管背景相同,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待遇。

第六例。

三國曹操、曹丕父子,是嚴禁私仇的,曹丕甚至加大力度,規定私自復仇者,株連九族。後面晉朝沿襲其法,此類仇殺大大減少,這當然算是禮法的一大進步。

魏晉南北朝雖然亂,但文化中對於生命的重視,人性的解放,卻不同以往,所以這時候的桓溫復仇,不可一概而論。

桓溫19歲手刃殺父仇人,聲名遠播,可他的仇人卻還是亂臣賊子。

晉朝為避免復仇、械鬥,甚至還曾出台一項政策,將相仇的兩家遠地遷徙,這真是不遺餘力。但是這項政策,也正說明了復仇觀念的深重,實際上千里殺人的案件也仍有發生。

第七例。

政府無力的時代,自救自發報復的事總避免不了,唐玄宗時代的孝子殺人案,最能顯示出社會的輿論導向。

開元23年,13歲的少年張瑝和11歲的弟弟張琇,因為父親被陷害致死,居然在洛陽官道上將侍御史楊萬頃殺死,這一案件震動全國。

民間輿論一致傾向這兩個少年,地方官不敢擅自做主,只好請朝廷定奪。當時包括張九齡在內的很多大臣都認為應該寬恕輕判,但唐玄宗同意李林甫等的意見,認為孝子復仇值得同情,但殺人免罪的頭不能輕開,所以他親自下詔杖殺了兩個孩子。

一時間輿論嘩然,有人出錢安葬兩兄弟,還有很多人專門為他們寫了悼文。

法律人情沒有兼顧的唐玄宗,因此在此處大失民心。

第八例。

唐玄宗是如此做的,可是唐憲宗卻在幾十年後,只將為父報仇殺人的梁悅打了一百杖,流放了事。古代的法,原本就沒有確切依據,靈活得很,不知道你是否真願意生在這樣的時代。

第九例。

法律條文明確支持復仇的,尤其是元代,這些朝代的事不須多說了。

繼元代之後,明清則對復仇一般都處以杖刑、流放,這除了春秋戰國和元代之外,算是最輕的刑罰。

民國已進入近代,那時候由於西方文化理念及法律的引進,當然不支持復仇,但是國人骨子裡的東西卻還是照舊。各種復仇案依舊層出不窮,這其中最著名的還屬俠女施劍翹案。

施劍翹為父報仇,殺了大軍閥孫傳芳,她的無罪開釋,卻不僅由於民間輿論和社會各界的同情、理解,還因為參與聯名要求特赦的國民黨中央委員就多達50個。

「施劍翹因其父施從濱曩年為孫傳芳所慘害,痛切父仇,乘機行刺……論其殺人行為固屬觸犯刑法,而以一女子發於孝思,奮不顧身,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特予赦免,以示矜恤。」國民政府特赦令中的這些話,已足見復仇觀念影響之深遠。

「不復仇而怨不釋。」法律無非人情,復仇自然有其合理性,此正如日本著名法學家穗積陳重所言:「人們不會依賴無法令人滿意的法律。」

只不過我們所置身的復仇文化基礎,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若干復仇文化,卻並非一概合理、可行。

復仇泛濫,只會造成無數殺戮,弄得人同獸類,國將不國。由國家公權力,取代個人對他人的生殺予奪之權,這是人類發展、文明社會的必須。

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報複製度,只不過換了主體,是建立在大多數人的利益上。

人類的復仇願望是很難消除的,私仇叢生,正是因為法律缺失,壞人得不到有效懲罰,正義得不到伸張所致。

僅僅有法可依是不夠的,真正能做到有法必依,這才行。

刑法由報復理論、威懾理論,轉向保障理論、改良理論的道路還很長,要想通過讓人知道什麼是罪,做不得,就達到目的,至少眼前看來,這還只是一個美好的希望。

所以張扣扣案,並不能孤立去看,即便它不是大眾臆想的那樣,也不能孤立去看。它背後所彰顯的復仇文化、復仇心理,如果不能正視,這必然會導致更多的悲劇發生。

讓原始的私力救濟絕跡的,不是司法限制,而是司法完善、司法公正和文明程度,這個世界的很多事無疑正壞在所謂的「靈活」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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