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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保護法官?

  前不久,山東於歡案件受到公眾的強烈關注。審理本案的法官因為作出了不受公眾歡迎的判決,立即成為輿論的焦點,備受指責。有些網民還人肉出這位法官的個人信息在網上傳播。我倒沒看到多少對這位法官進行個人侮辱和威脅的言論,這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是,保護法官的合法權利,依然是我們應該思考的重大問題。

  只有保護好法官,法院才有條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項原則之落實,最終要依靠法官能夠在司法程序中完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專業的分析和判斷。法官應憑藉其對證據的分析和對法律的解釋來做出選擇,而不是因為迎合上司或者輿論才對案件作出何種裁判。法官不受輿論所宰制,不受他人所控制,保留審判的專業性和職業性,是國家法治建設之基礎,也是我們公眾根本利益之所在。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法官在作出裁判的時候,心存顧慮乃至恐懼,擔心因為作出了不受歡迎的裁判而面臨個人的不利後果,那麼他必定難以成為法律之奴僕,難以忠實於法律、忠實於事實。保護法官,就是保護我們每一個人心目中的法治理想,就是保護我們小人物所理應得到的法律的平等保護。越是社會的弱勢群體,越該有這樣的自覺。

  的確,有些法官或許會作出冒犯公眾情感的裁判。首先,該法官的裁判是否有錯,我們不能武斷地作出判斷。最了解案件事實的人,除了當事人、律師、公訴人之外,就是審理本案的法官了。法官通過閱卷和庭審,通過與當事人的直接接觸,有條件發現本案件的最為精細的情節。其他人員,對案件事實往往只是揣測和推理,把自己的想像與事實相混淆,然後在這個基礎之上把自己的價值偏好與法律混同起來。如果我們以己之所「好」為標準去評判法官的裁判,果真是科學的嗎?我們哪有條件去評判法官的裁判是否有錯?其次,就演算法官的裁判是錯誤的,也應受到保護。法官審理案件,如同醫生看病,怎麼可能永遠是正確的?哪有如同神人一般的醫生?同樣,哪有永遠不犯錯的法官?如果只是認識上的錯誤,這是人類認識規律的自然體現,應當得到公眾的理解和諒解。法官應當就其認識錯誤與判斷錯誤享有豁免權。如果法官徇私舞弊、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與違法審判等,那是另外一個問題,該其承擔的責任應由其承擔。我這裡所說的法官的錯誤,不是外在行為上的違法,而是在認識與判斷上的錯誤。就該錯誤,如果不給予法官責任豁免,即是強人所難;對這樣的法官如果不予充分保護,我們這個國家與社會就沒有盡到責任。

  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樣,都是由平凡的人物承擔著重要的責任。法官不是「官」,他們和我們律師、醫生、老師、售貨員、公交司機等等一樣,都是有血有肉、有孩子有父母的普通人。我們在處理應否保護法官的問題上,要換位思考,要有同理心。比如,如果醫生在開藥時思慮不周,醫療效果差些,我們能接受病人在網上人肉醫生,對醫生進行謾罵嗎?肯定不能。如果老師在判試卷的時候加分出現了錯誤,我們能接受學生將老師的個人信息在網上散布,對老師進行侮辱嗎?肯定不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我們分析問題時應當遵循的黃金原則。我們每一位小人物,對任何行業的工作人員受到的不合理對待,都要感同身受。 任何行業的從業人員都有其職業利益,都應被保護,法官也不例外。我們同意保護我們自己,就得同意保護法官。

  有人說,在現實中有一些法官貪污受賄,對當事人或律師不尊重不友好,工作作風霸道、武斷,有特權思想等等,所以這些人不值得保護。老實說,我在實踐中也遇到某些不友好的法官,從個人交往的層面說,有些法官是我相當反感、不願意與之有私人接觸的人。但是,從宏觀上說,保護法官群體是法治社會制度建設的必需。某些個體法官沒有達到真正法官的標準,不是拒絕對法官群體進行保護的理由。另外,從微觀上說,某些法官即便其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存在一定的問題,作為審理某具體案件的法官依然應當被保護。個人錯誤與個人權益是兩碼事,應該區別開來進行處理。比如,有特權思想的法官,當事人和公眾有權進行批評和監督;但是,對該法官依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職業自由,當事人與公眾必須加以尊重,該法官由此相關的職業利益與個人權益,當事人與公眾不可侵犯,國家也應當予以保護。

  (作者:蔣鵬飛,安徽樂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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