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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固定資產取得進項稅額7.26萬元,進項稅額轉出2.42萬元合理嗎

公式一:增值稅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公示二:增值稅的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通過公式一和二能夠看出來影響增值稅稅負的主要四個指標:

  (1)不含稅銷售額

  (2)適用稅率

  (3)進項稅額

  (4)進項稅額轉出

  指標(1)和(2)申報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附表一,指標(3)和(4)申報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附表二。

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增值稅稽查的時候,基本上都是從上面四項入手,展開稽查工作!我們今天的案例從第(4)項,也就是「進項稅額轉出」項目上,通過案例來說說稅法!

  小吳任職的公司是生產汽車零部件的企業,主要產品內銷,但是也有部分產品來料加工出口。公司2017年12月份購入了一台機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共計7.26萬元。當月免稅收入100萬元,應稅收入200萬元。暫不考慮其他進項稅額。

  小吳覺得租入的設備生產的產品無法準確的劃分清楚用於生產內銷應稅產品還是來料加工免稅項目產品。

  應該按照收入比例進行劃分

  應轉出進項稅額=100/(100+200)*7.26=2.42萬元。

  但是為了保險,她還是在群裡面發布了這個問題?

小隊長給出的答案是,該筆業務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小隊長說稅】【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小隊長說稅】【2】財稅【2017】90號與財稅 【2016】36號的對比。

【小隊長說稅】【3】如何界定固定資產與不動產?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八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規定: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樑、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小隊長說稅】【4】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其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嗎?

  對納稅人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同時(注意:「同時」)用於多種增值稅項目的(一般計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如果僅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允許按收入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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