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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總55號公告和579號函通知的學習和解讀

對稅總55號公告和579號函通知的學習和解讀

2017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同一天下發了兩份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分別為:關於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和《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兩份文件的依據都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

這是國家稅總對物流行業供給側改革的利好政策,同時也是加強對物流行業稅務管控的細化方案和嘗試。

本人學習了這兩份文件,對兩份文件相關條款進行解讀。

對55號公告相關條款的解讀

…...增值稅納稅人要具備的條件:

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本方案貨物運輸行業適用對象要求具有企業性質,即使是一人公司或小微公司,但要註冊公司,要求從業證件;完善稅務登記,要求稅務身份認定。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以下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新辦法對納稅人可以開票的地方大大地放開了,範圍更廣和更靈活,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車輪上的運輸從業者」。

納稅人應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逐漸引導包括個體運輸車輛在內的所有社會運力備案,加入納稅行列;體現稅收的普及性、公正性,擴大國家的稅基。

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見附件)。

(二)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此條是國家通過代開單位(稅務機關、互聯網物流平台等)實現數據存證。

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增值稅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納稅地的多樣性不能影響納稅人整體全額的應繳稅;無論小規模納稅人在多少個地方繳稅,繳稅記錄都是聯網的,最後在規定期限內要補繳應繳未繳的稅款;強調的應稅繳納的完整性,避免「以亂小繳」。

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定期將納稅人異地代開發票、稅款繳納等數據信息清分至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數據比對分析,對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明顯超出其實際運輸能力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停其在非稅務登記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及時約談納稅人。經約談排除疑點的,納稅人可繼續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條體現了不論在哪裡納稅,記錄都是可查詢的;約束「糊塗開票」、有意多開票;控制發票。

稅總函〔2017〕579號通知的相關解讀

互聯網物流平台代開條件,前三條和55號公告一致;後一條為註冊為該平台會員。

----強調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身份;同時明確物流平台對其的資質審查責任,並且需和物流平台具有業務相關性。

納入試點範圍的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平台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係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企業。

-----這幾條是對物流平台的資質作出了要求,和無車承運人試點政策相響應;要求平台相關的信息化功能、業務和過程管控能力;強調了平台代開的公益性,物流平台不得收取代開票服務費用。

試點企業僅限於為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通過本平台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這個業務是平台是撮合方,業務發生在平台的客戶(貨主方)和平台會員(小規模運輸人)之間;強調了業務要發生在平台,還要是小規模納稅人;這樣基本對象主要為註冊公司、辦理納稅證明和稅務身份認證的相對規範的真實承運人;開票的應用對象並沒有直接到個體戶或不具有企業身份的司機。

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徵收率代開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平台作為撮合方,收入不記入平台,平台只是使用自有發票開票系統代平台的會員(實際承運人)小規模納稅人開3%票;這個票要交給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也就是貨源方作為進項抵扣;平台完全是免費服務,完全充當了國稅的「派出機構」功能;所以,需要地方國稅系統保證這部分稅票的供應。

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平台作為運輸委託方,會員作為承運方,也即說物流平台如果作為無車承運人的身份時,則不能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須向稅務機關申請,由平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來代實際承運人開具發票。

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由各省國稅局組織實施,本著納稅人自願的原則確定試點企業。本通知需要納稅人周知的事項,由省國稅局制發公告。

----這一條說明了互聯網物流平台充當地方國稅「派出機構」的代收「公益」活動,其實不是強制性的,需要物流平台、物流平台的會員、國稅系統三方都情願的情況下才生效;雖然對物流平台作為交易撮合方來說,票不能自己抵扣,自己也不能收取代開票費用,但可以提升物流平台對會員的服務項目,方便了平台的會員;物流平台作為無車承運人,則還需按55號公告由地方國稅機關來開票,物流平台此時不能開票。

各地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聯網物流平台大數據資源,深入開展物流行業經濟分析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提升試點成效。試點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這一條其實是鼓勵物流平台承擔起代開票的職能,因為物流平台在物流信息化和大數據上具有優勢和資源,對國稅系統和國家主管機構通過大數據分析行業形勢、實現大數據控稅等有很大幫助;所以,建議具有無車承運人試點資質的物流平台積极參加579號函通知要求,參與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票。

小結

所以通過對同一天稅總下發的兩份關於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文件解讀;我們可以觀察到以下一些風向或內容:

1、公告55號文出台是長期性的管理辦法;579號函是一種試點解決方案,還需在執行中完善。

2、公告55號文中小規模納稅人是向各地稅務局請求代開;579號函是小規模納稅人向具有無車承運人試點資質的互聯網物流平台申請代開。無論由國稅系統代開還是互聯網物流平台代開,都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具有一定的企業身份、稅務身;

3、稅總正在加強對物流行業稅務合規化和制度化建設;配合交通運輸部、發改委關於促進物流行業降本增效、無車承運人試點相關行業政策落地,這次兩個文件就是關於增值稅開票痛點的一次嘗試;是一次積極的響應活動;

4、本次相關兩個關於代開票的文件,還是落腳在具有企業身份、稅務身份、證照齊全的小規模納稅人上,實際上是在督促我國物流行業個體運輸經營者向合規經營、合法納稅引導;

5、此次開放、加大了納稅人可稅機構的範圍,不僅在納稅人註冊地,包括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都可納稅,方便了運輸從業者納稅;

說明了各地稅務機關信息互通,繳稅地可以變化,但總的應稅額要保證完整;

6、強調了互聯網物流平台在代開票中的重要作用,發揮物流平台對會員的數據、資質、業務關聯性和可監控性責任;物流平台可作為國稅機關的「派出機構」,發揮了物流平台的作用,通過物流平台的大數據能力,也能助力國稅系統大數據控稅。

兩個文件背後存在的一些可再完善的問題:

1、 運輸從業者絕大部分是自由身份的個體司機,並沒有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無論是由國稅機關代開還是由物流平台代開增票,都無法實現向個體司機開票;

2、 個體司機可能掛靠在某公司,掛靠公司不一定是小規模納稅人,不一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同時個體司機多以個人身份從物流平台或市場上承接業務;即使部分個體司機掛靠公司有資質、證,國稅機關和物流平台也不能將票開給以個人身份承接業務的個體司機;

3、個體司機如果要取得增票,只能以個人或數個人註冊成小公司,進行稅務身份備案,並完成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目前來看,還具有一定的推行難度。

當然,總體來看,稅總這兩個文件的出台是一個利好,體現出國家對物流行業的支持,對實現物流行業稅收合規化、完整化、便利化有一定的意義;同時,也擴大的國家稅基;具體執行落地還有個試點、磨合過程,相信很快就能找到更適合行業納稅人特點、方便納稅的更細化的操作補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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