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違法檢查稅務人員輕微傷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一起涉稅刑事案件的代理意見

人民檢察院:

本人在A妨害公務案中,接受A委託,作為其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望貴院予以採納,對A依法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一、B、C等人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A的傷害行為並未侵犯妨害公務罪的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依據上述規定,只有在稅務執法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受到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B、C等人的行為完全違反了稅法的規定,並非依法執行職務。因此,A造成B輕微傷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一)未出示符合法定要求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納稅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1、稅務人員未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未將D公司列為被檢查人,B、C等人卻對該司實施檢查。

從公安機關採集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可以看出,稅務檢查的檢查對象是「CC」,而事發地點的實際經營人則是D公司。B、C等人並未出示針對D公司出具的稅務檢查通知書而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屬於違法的稅務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第十一條規定,「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我們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您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您有權拒絕檢查。」

在涉案的稅務檢查通知書上,也清楚地告知納稅人,在沒有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時,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辯護人認為,稅務檢查通知書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才可以作為稅務人員執行公務的憑證。B持針對「CC」開出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卻對D公司實施檢查,D公司有權拒絕該稅務檢查行為。

2、B身為地稅工作人員,卻持國稅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違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聯合稽查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開展聯合進戶稽查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檢查人員隸屬不同執法主體,應當分工明確、權責清晰,依法履行各自執法程序,分別製作執法文書。

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調取的稅務檢查證,B屬於地方稅務局;C屬於國家稅務局。稅務檢查通知書為國家稅務局稅務檢查通知書。B作為地稅的工作人員,卻持國稅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執法,違反了上述規定。

3、出示的稅務檢查證不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聯合稽查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開展聯合進戶稽查,應當分別選派不少於2名檢查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聯合檢查組應當設立檢查組長、副組長各1名,由雙方檢查人員分別擔任。組長由稽查對象上一年度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管轄稅種已繳稅款所佔比例較高的稅務機關人員擔任,或由雙方協商確定。聯合檢查組組長、副組長負責案件檢查工作的協調、溝通和組織,協商確定具體檢查工作的方法、進度和要求,並做好檢查人員工作分工。

本案中,B屬於地稅工作人員、C屬於國稅工作人員。一名國稅人員和一名地稅人員,對D公司實施了入戶檢查,不符合國地稅聯合稽查的執法人數要求,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二)B所屬的稅務所並不具有稅務稽查的職責

按照B的說法,是在接到偷漏稅的舉報後外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稅務稽查屬於稅務稽查局的法定職權,稅務所及其工作人員無權進行稅務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6〕71號)第七條規定,案源由稽查局歸口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6]71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需要調查核實(包括協查)的,應由案源部門或者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查部門製作《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任務通知書》(見附件3),轉送稽查局檢查部門(以下簡稱檢查部門),檢查部門製作《稅務檢查通知書(檢通二)》進行調查核實(包括協查)。檢查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根據調查核實結果製作《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報告》(見附件4)反饋安排調查核實(包括協查)任務的部門。

B隸屬於稅務所,而並非稽查局工作人員,因此無權進行稅務稽查。

(三)B的外出檢查不符合稅務機關內部審批流程,未經審批而外出檢查屬於B個人的侵害納稅人經營權的行為。

對於稅務人員的稽查程序,國家稅務總局有著嚴格的規定。稅務執法不同於公安執法,即使B接到了偷逃稅的舉報,其也無權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外出實施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對於接到舉報後的處理流程有著明確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6〕71號)第十八條規定,案源部門對案源信息進行識別判斷,提出擬處理意見,填寫《稅務稽查案源審批表》(見附件1),經稽查局負責人批准後處理。第二十五條規定,需要立案檢查的案源,由案源部門製作《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經稽查局負責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審議決定立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案源部門對立案的案源,應當合理地分配到檢查部門,實施檢查。第二十九條規定,案源分配計劃經批准後,案源部門製作《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附《稅務稽查項目書》,列明檢查所屬期、檢查疑點、檢查時限和要求等內容,連同相關資料一併移交檢查部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B作為稅務所工作人員,即使接到稅務舉報,也應當向稅務稽查局反映情況,經過立案審批程序後,由稽查局工作人員實施檢查,而不是由其自己在未經任何批准的情況下直接對D公司實施檢查。

B筆錄自稱於2017年7月7日15時50分許,接到舉報;而根據起訴意見書, 2017年7月7日15時50分許,B已經入戶對D公司實施檢查。在這種情況下,B根本沒有合理的時間完成上述法定的內部審批程序。

(四)僅有B一人著稅務制服,C及四名隨同人員未規範著裝,且四名隨同人員未依法出示證件。

稅務人員正式執法時,必須依法著裝。《稅務工作人員制式服裝管理辦法》(國稅發〔2007〕63號) 第四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穿著制式服裝。 (一) 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並具有稅收執法資格的人員; (二) 稅務機關直接從事稅收徵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員。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穿著稅務制式服裝。」

根據D公司員工筆錄,僅有一人著稅務制服。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也顯示報警人報警時就表明,「有多人到公司強行要拿財務憑證,但只有2人出示證件,一人穿工作服,懷疑對方身份不肯拿出憑證而引發糾紛。」A本人的筆錄也顯示,「我從電梯門一出來就看到一名穿稅務局制服的人旁邊還站著5-6個男子」。

本案中,僅B一人著裝,其餘五名隨同人員均未著裝,且出具的文書存在前述的明顯缺陷。在執行公務時依法著裝,是納稅人判斷稅務執法行為是否合法的最直觀標誌。在僅B一人著裝的情況下,納稅人對其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產生懷疑是完全合理合法的。B等人自身的違規行為,造成納稅人對其行為合法性的合理懷疑,與最終衝突的發生有著直接的聯繫。B對自身受到的傷害具有過錯。

(五)四名稅務協管員並無執法資格,卻在未著裝、未出示證件的情況下參與了行政強制,違反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此外,由於此次檢查活動B出具的是國稅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屬於國稅的執法行為。街道的稅收協管員是無權以協管員的身份參與國稅的執法活動的。

四名稅收協管員的筆錄可以證實,上述四人在未出示證件的情況下參與了違法的檢查活動。此外,上述四人自稱的「稅收協管員」的職務並無法律依據。但事實上,上述四人卻參與了對納稅人的行政強制,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

上述四名未出示任何合法證件、未穿制服壯年男子突然出現在納稅人的經營場所,並動手搶奪納稅人的業務資料,客觀上造成納稅人的恐慌,加劇了現場的對抗氣氛。

二、傷害行為發生時違法的稅務檢查行為已經完成

B筆錄載明,「後我們一行人就拿著提取的涉稅資料離開,走到電梯口等電梯時,從電梯里出來一名穿白色汗衫的光頭男子」。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寫明,「檢查完畢後,民警與該六名稅務檢查工作人員一起離開現場,當民警在電梯口等電梯時,有一名男子從電梯中出來與該六名稅務檢查工作人員發生口角」。上述材料都可以看出,A用腳踢B的時候,B已經離開D公司,對該公司的稅務檢查已經完成。此時,即使不考慮違法性問題,稅務檢查也已經完成,B受到的傷害並非發生在其履行職期間。

三、B對案件的事發經過向辦案機關做了虛假陳述

(一)B對於是否接到舉報做了虛假陳述

B筆錄自稱於2017年7月7日15時50分許接到舉報;而根據起訴意見書,B2017年7月7日15時50分許,B已經入戶對D公司實施檢查。從稅務所到D公司路上需要約20分鐘時間。B所稱的接到舉報電話的時間虛假。

(二)稅務文書的落款時間表明不可能是事發當天接到舉報後外出執法

從公安機關採集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可以看出,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落款時間為2017年6月6日。這與B所稱,於2017年7月7日15時50分許接到舉報而外出執法存在明顯的衝突。B事實上是在拿一份已經使用過的稅務檢查通知書進行第二次執法,反覆使用同一份稅務檢查通知書對不同的納稅人進行執法。

B在公安機關的筆錄製作時間為2017年7月7日21點17分,為案發當天,其不可能系因記憶模糊而對上述事實作出錯誤陳述。辯護人認為,B非常可能系有意向公安機關做虛假陳述,捏造並不存在的稅務舉報,以掩蓋其隨意作出的檢查行為的違法性。

四、具有坦白、悔罪、初犯、偶犯等酌定從輕情節

A在案發後,主動全面地向公安機關交代了事發經過,並已經深刻地認識到了打人行為的違法性。考慮到B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並考慮到A具有坦白、悔罪、初犯、偶犯等酌定從輕情節,建議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參照其他檢察機關已經做出的不予起訴決定(詳見附件),對A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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