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制度是否是鼓勵犯罪?
如果是的,那為什麼還沒有被廢除?
為什麼我會覺得減刑制度是在鼓勵犯罪:法律判決實際如何實施可以更改,換言之刑罰的程度在某個範圍中搖擺,那麼犯罪者在犯罪前的考量中可能會用懲罰程度最低的值與犯罪所能獲得的利益去比較,所以減刑制度可能鼓勵犯罪。為什麼我認為減刑制度應該被廢除:理由一:一個人觸犯了法律,假定判處的刑期是a年,但是因為坐牢期間表現良好,減刑到a/2年。如果假定法律和程序都是公正的,那a就是犯罪者應得的,a/2的刑期就是低於犯罪者應得的,不等於應得就是不公正,似乎這就足以廢除減刑制度了。理由二:減刑制度可能導致犯罪。如果你覺得減刑制度不用考慮是否會導致犯罪(評論里有人這樣說過了的),那限制犯罪者的自由的理由是什麼?原因之一難道不是為了減少犯罪行為?
不請自來,因為忍不下去。非常同意 @祝十五的觀點:
題主構想的大概是:一個完全理性人根據經濟活動中的成本-收益,考慮犯罪量刑。可是,犯罪活動不是經濟活動。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傳統的學者很反感經濟學帝國主義。================懂了就不用看下面的===================看了題主在 @范士坤 答案下的評論表示,題主一看就是喜歡佔小便宜的人。
因為只有喜歡佔小便宜的人才會一遇到【滿百減十】、【買三百送三百】這種促銷手段就埋頭衝上去而不管自己是不是有購物需求。
回答:1.不是的2.根據我國刑法,「刑罰的程度在某個範圍中搖擺」。就是這樣,法庭根據具體案件中的各種特殊情節量刑。如果是的,那為什麼還沒有被廢除?
為什麼我會覺得減刑制度是在鼓勵犯罪:法律判決實際如何實施可以更改,換言之刑罰的程度在某個範圍中搖擺,那麼犯罪者在犯罪前的考量中可能會用懲罰程度最低的值與犯罪所能獲得的利益去比較,所以減刑制度可能鼓勵犯罪。為什麼我認為減刑制度應該被廢除:理由一:一個人觸犯了法律,假定判處的刑期是a年,但是因為坐牢期間表現良好,減刑到a/2年。如果假定法律和程序都是公正的,那a就是犯罪者應得的,a/2的刑期就是低於犯罪者應得的,不等於應得就是不公正,似乎這就足以廢除減刑制度了。理由二:減刑制度可能導致犯罪。如果你覺得減刑制度不用考慮是否會導致犯罪(評論里有人這樣說過了的),那限制犯罪者的自由的理由是什麼?原因之一難道不是為了減少犯罪行為?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常的犯罪者在犯罪預備到實施過程中是不會考慮確定刑期時的「風險-收益」的,犯罪意圖不因減刑制度的存在而轉移、強化。
正常人不會因為「強姦半價」而把自己送進牢里。一個人被確認犯罪的後果十分嚴重,相當於臉上被無形地刺上了「犯人」,他在這個倫理社會中道德破產。3.「限制犯罪者的自由的理由」關係到刑法的立法目的,說起來就多了,各家觀點不一。但有道理的就那些,題主有興趣可以自己查一查,不要抱緊自己的觀點,自說自話。
具體法條如下:總的來看,如果不是發明家、活雷鋒或者手裡有料上頭有人,還是好好改造吧。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不知道題主怎麼推出減刑制度會鼓勵犯罪這個結論。試著回答一下,如有不足請見諒:
首先,犯罪作為一種社會危害性較高的行為理應依法受到懲處,對於犯罪分子的懲處即表現為刑罰。我國刑罰種類分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主刑是處罰犯罪的基本刑罰。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題主的疑問可能在於覺得對於一個犯罪分子,存在一種制度可以在判刑之後還能繼續減輕他的刑法,這就使得原有判決的威信力蕩然無存了。(純屬我個人揣測哈)
那麼我們來聊一聊刑罰的作用,也就是刑罰的功能,(關於刑罰的功能,學界有各種說法,我就選最簡單的一種說法來聊)刑罰有兩種功能,一種是個別預防,一種是一般預防。顧名思義,個別預防指的是刑罰的存在對犯罪分子的作用:包括防止再次犯罪,感化罪犯等等;一般預防就是指刑罰的存在會對茫茫人海中的潛在犯罪者(比如我走在街上,看到別人店裡賣的包子香噴噴,心裡想著去搶上一籠吃,這就是潛在犯罪者)起到震懾作用,防止他犯罪(我想搶包子吃,但是想想搶了之後有可能會坐牢,所以還是掏出錢去買一籠吃好了)。
我們再來看減刑制度,從減刑的定義可看出減刑適用的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而減刑適用條件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確有悔改和有立功表現這兩種情形一般可以看作犯罪分子改造效果比較好、對自己的錯誤有了深刻認識、從新做人的表現。既然刑罰之於犯罪分子是為了讓他們認識錯誤,好好改造,而現在一部分犯罪分子已經提前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也努力改正,好好表現,那麼減刑制度作為一種激勵制度,其存在就是必要的。這就好比一個工廠里,如果所有工人每天都工作八個小時,每個人不論生產出多少東西都拿同樣的工資,工人們必然不事生產得過且過,但如果採取計件制,告訴你你表現好工資就多,那麼人們必然為了獎勵努力工作。減刑制度就是為了鼓勵服刑期中的犯罪分子好好改造,重新回歸社會而存在的。 最後,如果題主覺得犯罪就是犯罪,就不應該被原諒的話。我想說,任何事情都不該只看表面,任何錯誤也都應該有被原諒的可能。難道不是鼓勵積極改造?========昨天下午在所有問題里看新問題的時候偶然發現了這個,所以的隨口說了上面一句,隨後邀請了大學刑法方向的軟妹子 @祝十五 同學,想聽一下專業的法條解釋,後來 @蓮燦君 給了關於減刑的解釋,認真的看了所有的回答和評論,剛好現在沒啥事,梳理一下,認真回答,本人非法律從業人員,也不是法學專業畢業,所有討論內容均基於個人理解。====首先,說點題外話,以前我經常使用反問句式來表達,起初自己並沒有覺得不妥,反而覺得這樣能更直觀的表達自己的想法,直到有一天 @祝十五妹子跟我說「油鍋,你知不知道反問句式會引起人的反感?」我才認識到這一點,所以現在已經很少用了,盡量多的用陳述句,語言中似乎沒有那麼多的戾氣了,題主這算是讓我親眼見識到了我以前的說話方式是有多令人反感。先說說我對這個題目以及各樓討論中的感受,所有回答的知友都算是盡量剋制的來回答題主你的問題了,不知道題主有沒有發現。從題目和討論都中看出題主是有一個自己的想法,而且堅定的相信自己的想法是對的,我對你來知乎提這個問題的初衷表示好奇。個人覺得,在知乎提問,一個是不懂,來請教的,另一個是有點認識,但是想聽聽別人想法的,題主你這種自己已經有了自認為相當正確的觀點了,提出這個問題,並且對所有跟你有不同觀點的人都進行反駁,試圖強迫別人接受並認同你的觀點,討論中不申明論據,只重複論點,並不斷要求別人對言論中你不理解的點進行舉證,這算不算是一種耍流氓,強姦民意啊!
此處省略剛敲下關於減刑的理解以及關於「亂世重典」可不可行的內容約2000字.....
因為我看到了題主 @姚晨浩 在某評論里說於是找來了《烏托邦》的電子版想看一下原文,卻發現真相是這樣的我只能說,請不要猜測別人的目的和動機,起碼不要說出來,那樣只能顯示自己的無知無畏。我之所以提這個問題,是因為前幾天在《烏托邦》上看到的一句話:「任何減刑都將被解釋為一種對犯罪的積極的誘導」。我第一反應是這個觀點一定是錯誤的,但是我對我的判斷還保持懷疑態度,因為我沒找到足夠的理由。在尋找證明「減刑制度是鼓勵犯罪」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方法的同時,我發現如果「減刑制度是鼓勵犯罪」這種觀點和支持死刑的理由(死刑制度有助於減少謀殺案件)有聯繫,並且我是死刑制度的反對者。這種聯繫似乎是,減刑制度即使是會鼓勵犯罪,那也不應該被廢除,原因是因為如何懲罰犯罪者僅和犯罪者在他犯罪的這個事情上是怎樣做的有關係,而和懲罰他會怎樣影響其他人沒有關係。但是這種觀點我也還沒有找到充分的理由。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減刑似乎是造成了某種不公正(詳情見問題描述)
But, Raphael, said he to me, I would gladly know upon what reason it is that you think theft ought not to be punished by death: would you give way to it? or do you propose any other punishment that will be more useful to the public? for, since death does not restrain theft, if men thought their lives would be safe, what fear or force could restrain ill men? On the contrary, they would look on them litigation of the punishment as an invitation to commit more crimes.
I answered, It seems to me a very unjust thing to take away a mans life for a little money, for nothing in the world can be of equal value with a mans life: and if it be said, "that it is not for the money that one suffers, but for his breaking the law," I must say, extreme justice is an extreme injury: for we ought not to approve of those terrible laws that make the smallest offences capital, nor of that opinion of the Stoics that makes all crimes equal; as if there were no difference to be made between the killing a man and the taking his purse, between which, if we examine things impartially, there is no likeness nor proportion.God has commanded us not to kill, and shall we kill so easily for a little money? But if one shall say, that by that law we are only forbid to kill any except when the laws of the land allow of it, upon the same grounds, laws may be made, in some cases, to allow of adultery and perjury: for God having taken from us the right of disposing either of our own or of other peoples lives, if it is pretended that the mutual consent of men in making laws can authorize man-slaughter in cases in which God has given us no example, that it frees people from the obligation of the divine law, and so makes murder a lawful action, what is this, but to give a preference to human laws before the divine? and, if this is once admitted, by the same rule men may, in all other things, put what restrictions they please upon the laws of God.If, by the Mosaical law, though it was rough and severe, as being a yoke laid on an obstinate and servile nation, men were only fined, and not put to death for theft, we cannot imagine, that in this new law of mercy, in which God treats us with the tenderness of a father, He has given us a greater license to cruelty than He did to the Jews. Upon these reasons it is, that I think putting thieves to death is not lawful; and it is plain and obvious that it is absurd and of ill consequence to the commonwealth that a thief and a murderer should be equally punished;for if a robber sees that his danger is the same if he is convicted of theft as if he were guilty of murder, this will naturally incite him to kill the person whom otherwise he would only have robbed; since, if the punishment is the same, there is more security, and less danger of discovery, when he that can best make it is put out of the way; so that terrifying thieves too much provokes them to cruelty.
翻譯是這樣的:
顯然題主是把書里的那句看來有點道理的話進行了自我演繹,然後就產生了這個問題。但是作者 托馬斯·莫爾 隨後就通過文中拉斐爾的話對這個觀點給予了反駁。所以,題主你到底有沒有完整的看過這本書?(此句為疑問句,非反問!!!)且不說1516年的莫爾同志的思想有沒有局限性,但是「他們會把這樣的減刑誨盜看成是對他們的獎勵.」這句話顯然不是他的觀點,而是他駁斥的對象!於是我突然想到了昨晚看的一個故事 @李錦霞「『親愛的拉斐爾,我希望你告訴我,何以你認為對盜竊罪不應處以極刑,你覺得怎樣用刑才對社會更有好處呢,我深信,即使你,也不會覺得必須任其逍遙法外. 甚至照現在的樣子,規定了死刑,依然盜竊成風. 一旦盜竊犯知道決不會被處死刑,還有什麼力量、什麼畏懼,能制止罪犯. 他們會把這樣的減刑誨盜看成是對他們的獎勵.』」
『當然,』我說,『尊敬的紅衣主教閣下,一個人使別人喪財就得自己喪命,這是很不公道的. 我認為,幸運能給我們的全部財富全都比不上人的性命的寶貴. 假如人們說,對這樣的罪所以如此用刑,是由於其犯法違禁,而不是由於金錢被盜,那麼,大可以把這樣的極端的執法描繪成為極端不合法.因為我們既不贊成曼利阿斯的法律準則,對於輕微的犯法就要立即拔刀用刑,也反對斯多葛派的條令,把一切罪等量齊觀,殺人和搶錢竟被看成毫無區別,其實,如果公道還有任何意義的話,這兩件案例既不相同,也不相關.「』上帝命令:」你不準殺人,「我們可以把一小筆錢的偷竊犯輕易處死嗎?
如果說,上帝命令我們戒殺並不意味著按照人類法律認為可殺時,也必須不殺,那麼,同樣,人們可以自己相互決定在什麼程度上,強姦、私通以及偽誓是允許的了. 上帝命令我們無殺人之權,也無自殺之權. 而人們卻彼此同意,在一定的事例中,人可以殺人. 但如果人們中的這種意見一致竟具有如此的效力,使他們的僕從無須遵守上帝的誡律,儘管從上帝處無先例可援,這些僕從卻可以把按照人類法律應該處死的人處死,豈非上帝的誡律在人類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才行得通嗎?其結果將會是,在每一件事上都要同樣由人們來決定上帝的誡律究竟便於他們遵行到什麼程度.
最後,摩西立法雖然嚴酷,由於其本來用以對付奴隸和賤民,對盜竊也只是科以罰金,不用死刑. 我們不要認為,在其慈悲的新法律里訓示我們如同父親訓示兒女一般的上帝,竟容許人們有彼此殘忍相待的這種較大的隨便權利.」』這就是我認為這種懲罰不合法的道理. 而且,一個國家對盜竊犯和殺人犯用同樣的刑罰,任何人都看得出,這是多麼荒謬甚至危險的.
當盜竊犯發現,僅僅對於盜竊,判刑竟如同對於殺人同樣的可怕,這個簡單的考慮就促使他把他本來只想搶劫的那人索性殺掉. 他要是被人拿獲,本不致冒更大的危險;何況殺人滅口,更可望掩蓋罪行,對他說來反而較為安全了. 這樣,我們雖然用酷刑威嚇盜竊犯,我們卻慫恿他消滅良好的公民.
不過,還是必須要感謝樓主讓我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長見識!以上!好吧~看了題主在各個答案下的評論,我想說個故事,《新聞編輯室》裡面的。
摩西和耶穌在天堂打高爾夫。摩西走向球座,打出漂亮一擊,250碼直落球道中部。耶穌走向球座,把球掄到了樹上。摩西覺得要贏了,但此時耶穌仰望天空,舉起雙臂。眨眼間,天昏地暗,雷聲作響,大雨傾盆,匯成溪流,升至樹高。高爾夫球浮在水上,漂啊漂,被一條魚叼走了。然後一隻鳥飛下來,銜起魚和球,飛過草地,將球丟下。一桿進洞!耶穌轉向摩西,露出滿意的笑容。
摩西說:「你是來打球的 還是挑事的?」嗯,中文翻譯含蓄了……Look, you want to play golf or you want to f*ck around?Moses and Jesus are playing golf. Moses steps up to the tee and hits a beautiful shot 250 yards straight down the middle of the fairway. Jesus steps up to the tee and hooks the ball into the trees. Jesus looks up into the heavens, raises his arms.
Suddenly the sky darkens. A thunderclap rings out. Rain pours down and a stream rises among the trees. The golf ball, floating on top, finds its way into the mouth of a fish. Then a bird flies down andtakes the fish and the ball, out over the green ,drops it in the cup for a hole in one. Jesus turns to Moses with a satisfied grin.And Moses says, "Look, you want to play golf or you want to f*ck around?"
唉,題主要是把「鼓勵」換成「縱容」或者「寬容」可以少挨多少反駁啊。虧得大家還興緻勃勃摩拳擦掌來反駁這個偽命題,讓我們學習了不少法律知識。正確回答是:這不是鼓勵犯罪,沒有一個政權鼓勵犯罪,因為犯罪就會破壞統治秩序。這只是統治者為了顯示寬容、人道、仁慈而給罪犯以希望,讓他們重新變成遵紀守法的好人,成為勞動力,成為貢獻GDP和消費力的人,而不是白吃牢飯白住牢房白白耗費資源的人。至於那些精打細算的罪犯,對不起我還沒想好。ps:各位專業人士別來噴我,你們還沒打算睡覺么?我只是插科打諢的。題主,別跟他們爭了,壞人是殺不完的。
瀉藥~
看了題主在 @范士坤 答案下的評論表示,題主一看就是喜歡佔小便宜的人。
因為只有喜歡佔小便宜的人才會一遇到【滿百減十】、【買三百送三百】這種促銷手段就埋頭衝上去而不管自己是不是有購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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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鑒於題主說我是人身攻擊,那我就來認真回答一下這個問題,雖然有人勸我不要給自己添堵。回答之前我必須說明一下,我沒有攻擊題主的意思,只是沒忍住吐槽了一下而已,因為看到你對別人的引用舉例和解釋都用強盜邏輯來反駁表示。。。我沒辦法認真的跟你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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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意思是,一個人原本犯了應該判死刑的罪,因為在監獄表現良好,執行減刑制度,減為二十年,大家覺得這個人賺到了,所以更多的人會因為這個減刑制度而去犯罪。
題主你自己說這段話的時候不覺得哪裡有問題么?
一個人犯罪,原因很多,心理的環境的,客觀的主觀的,可是一個人是得多神經病才會因為【法律有減刑制度這一規定,大家犯罪是賺到了】這種事而去犯罪的?
當然,不排除真的有這樣的神經病,畢竟這世間上奇葩還是很多的,就像我最開始舉例說的那種喜歡佔小便宜的人,他們是不需要購物需求的,只需要知道有沒有便宜占,對此我持保留意見。
但是,一個人會被「鼓勵」【暫且不討論這個詞是否可以用來修飾「犯罪」】去做一件事是因為有需求,或者別人覺得你有需求,而因犯罪而受到的「刑罰」並不是人的需求,也不是別人覺得你有需求,畢竟一般情況下,一個人犯罪不是為了得到「處罰」這一目的,既然都不是需求,那麼就談不上被鼓勵。
如果這樣解釋你還是覺得不對的話。。。那你還是覺得我是在攻擊你好了。刑罰的目的:1報應論2預防論。題主的想法算是典型報應論。本來這也沒什麼問題,但恕我頭腦簡單,你那個減刑鼓勵犯罪的邏輯,我讀了很多遍才得出結論:犯罪者們都是精於計算的法律人士(至少也是事前做過刑法功課的),他們權衡了可能到來的刑罰與犯罪獲得的收益,得出了最優犯罪方案。哈哈哈哈哈哈…請,請讓我先笑幾分鐘。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問題,已經有其他答主闡述了。其實我也懶得說法理講道理,只想反問題主一句:你,有朝一日權傾天下,想如何管理這前赴後繼的罪犯們?
是而且的確有證據顯示,刑罰的減輕的確會增加犯罪數量。美國曾在80 90年代存在一段非常高犯罪率的時候,這時候的美國刑罰的確是最輕的。樓主乖乖找數據,不要和他們理論。
就說一句,一直不理解明明有假釋還要減刑幹嘛...
教育說基本上是共識了。我國刑事立法中教育色彩也是比較濃厚,但既然題主不信這個也不能硬說是不是……喜歡利益考量,那來說點利益考量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法律規則的實行都有與其相應的成本,這個成本必須由整個社會來支付。如果社會不願支付或者無法支付這個成本,那麼這個規則就會失效,成為單純的紙上法律而不能進入實踐。任何實踐中有效的規則都一定是各種利益之間權衡的結果。
舉個例子。在我國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罰。自首這個行為並沒有改變行為人對社會造成了危害的事實,但我們卻為這些人減輕責任——這樣做的效果是,一部分行為人會被責任的減輕吸引主動供認,從而消除了司法成本。在大家都喜歡的民主燈塔國,有個制度叫Plea Bargain,來的更加露骨:控方減刑或不起訴,換取辯方的供認。近年,靠這個制度解決的刑事案件超過80%。
這個例子如何與減刑聯繫起來?它演示了執行成本對制度產生的影響。如果偵破案件、抓捕嫌疑人都是免費的,那就沒有什麼理由再對自首者進行優待,因為這個行為不再可以解釋為用節約司法資源抵償部分對社會的危害。而現實中,司法很貴。監獄,我們知道,也是很貴的。隨便舉個例子,去年江西省的監獄花了10億元,你可以稍微感受一下。
那麼減刑如何服務於降低監獄運營的成本?讓我們說:
* 它讓犯人在監獄裡待的時間更短:更長的羈押時間意味著更多的飯、更大的空間、更多的問題和隨之而來的更多的管理人員和花費。
* 它讓管理這些犯人變得容易:為了爭取早點從監獄裡出去,他們都會老實一點。* 它提高了監獄企業的生產力:雖然監獄企業很為人不齒,不少監獄的確需要這樣才能維持收支的平衡。這是為什麼減刑制度不會被廢除:廢除它會帶來立刻、顯見的財政衝擊。
然後讓我們看看它究竟是否會「鼓勵」犯罪。當我們說一個制度鼓勵了某種行為時,我們必須有一個比較的基準,也就是原有的制度。這個時間的關係在題主的語境中是不存在的,因為減刑在我國實行已久,行為人應當對其有合理的預期。不存在一個現實的參照來產生「鼓勵」的效果:如果取消減刑制度,並將所有的法定刑期下降,對於行為人的效果一樣,但無法帶來上述後兩條減刑帶來的利益。何況,占刑事犯罪多數的簡單暴力犯罪、激情犯罪,其行為人根本就沒有進行過什麼理性的刑事責任考量,有沒有這個能力都要另論。減刑制度合法化並不等於鼓勵,換句話說,合法不等於鼓勵。舉個例子,你熬夜打遊戲K歌合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就鼓勵你這麼做。
樓主說這樣話不是在試圖激發社會矛盾,逼邊緣人物更加邊緣化,直接導致社會結構整體產生分離么。我很負責任的說句不負責任的話,樓主的思維太有意思了。很訝異你竟然會回復我,之於此觀點,我極其負責任的以一向不負責任的態度進行如下會被定義為不負責任攻擊行為之即便可負責也不願負責的假設,假設樓主年幼時在門外看見了羊屎,基於此時閱歷第一認知回饋此為巧克力,樓主迅速撿起放進口中,此舉為人揭發,意圖規勸您不要吃屎,但是您不聽,基於此,您母親要求您在門外罰站,不明白不給飯吃,套用樓主觀點,你媽覺得你已經明白此事可為或不可為,准許你提前入屋吃飯的行為,則是鼓勵樓主繼續吃屎么?社會的公正在於,生命的成長曆程中所經受的苦難,都將會作為某種個人定義的幸福不可或缺的過程,錯誤皆不可磨滅人的基本權益。樓主,你要知道,浪子也有回頭日,切莫一屎吃到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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