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離婚後分割財產存在稅務風險
離婚,總是被當做兩個人的事情,「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夫妻協商好房子孩子票子怎麼處理,就各奔東西了。但從稅法的角度來看,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可能並不僅僅是夫妻雙方的析產問題,處理不當的話,會轉變為夫妻雙方與稅務局三方析產的局面。
家庭財產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夫妻的一方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為了簡化論述,本文以夫妻二人制的家庭為例進行剖析)。在離婚時,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訴訟中對財產一併進行分割,也可以先解除婚姻關係,將財產留待日後分割。後一種財產分割方式,會大幅增加稅收成本,應當引起離婚雙方的足夠重視。
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時,結婚證對於挽救婚姻可能確實已經起不到什麼作用,但在節稅方面,結婚證的含金量則成色不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第(一)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六)項、《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或者股權轉讓給另一方的,不徵收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即使相關財產的權屬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轉移。綜合上述文件,稅法對於夫妻之間的財產處置非常包容。只要還沒有辦理離婚證,只要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則無論「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論權利人名稱的變更是否導致財產權利的實質性變化,不管是從夫妻共同財產轉變為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從一方個人財產轉變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不負有納稅的義務。稅務局對於權屬是否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動不進行審查。
但這種稅收優惠僅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截止於辦理離婚登記之日。如果先辦理了離婚登記,再進行財產分割,則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在生活當中,許多人可能會覺得反正財產就那麼多,早分晚分都一樣,只要能先把離婚證領了,財產上的爭議可以暫時擱置。而當事人的這種「先離婚後析產」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法院的民事法官會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離婚一路綠燈,直到離婚後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很多當事人可能不會意識到,一旦離婚判決生效,則在後續的財產分割中很可能要多繳稅了。因為在分割時,雙方法定的夫妻關係已經喪失,相互之間的財產轉讓視同陌生人之間的財產轉讓,依法應當繳納稅款。過低甚至無償的贈與行為,將受到稅務局的質疑,稅務局將審查財產權屬是否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對於實質性的權屬變化,比如從一方財產變為共同財產,或者從共同財產變為一方財產,都將導致納稅義務的產生。納稅人如果不交稅,就必須舉證證明,更名前後財產權並未發生實質性的變化。與在離婚同時一併分割財產相比,納稅人的舉證責任明顯加大。如果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就必須依法繳納稅款。
因此,對於即將勞燕分飛且擁有大量房產、知識產權、股權等非現金資產等待分割的夫妻來說,在領取離婚證之前,非常有必要坐下來理性地談一談,爭取在離婚時對財產一併作出處理。否則,在離婚後分割財產時,稅務局可能將以第三方的身份加入進來,參與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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