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虛假標註「釀造」、純糧、「固態發酵」將追責
那麼,白酒企業要特別注意了,虛假標註今後將會被定性為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經銷商選品的時候也要特別注意這類產品,謹防落入虛假標註的陷阱。
3月17日,為嚴厲查處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了《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01白酒企業虛假標註將被追責
《辦法》明確,食品安全欺詐具體是指行為人在食品生產、貯存、運輸、銷售、餐飲服務等活動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包含生產經營欺詐、標籤說明書欺詐、食品宣傳欺詐等。且違反規定將被追責。
其中有一條規定與飲料類食品密切相關。
《辦法》第九條【標籤說明書欺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食品標籤、說明書欺詐:
(一)虛假標註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等信息;
(二)虛假標註企業名稱、產品註冊證號、生產許可證號、加工工藝、產地、生產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虛假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
(四)虛假標註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等標誌;
(五)虛假標註「釀造」「純糧」「固態發酵」「鮮榨」「現榨」等字樣;
(六)產品標籤標註的營養成分與產品實際不符。
傳統飲食名稱與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稱不一致,但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除外
對於違反本條規定,《辦法》也有明確的追責條款。
《辦法》第十九條【標籤說明書欺詐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並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並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02經銷商選品注意避開陷阱
有業內人士表示,《辦法》出台,表明了國家在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的加強,以及肅清市場的決心。
就《辦法》第九條而言,《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中也有提及,此次專門明確下來,是對法律法規縫隙問題的重要彌合,以及順應白酒市場監管實際需求的有力舉措。
如果把關不嚴,經銷商銷售了有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白酒企業的產品,儘管不會有法律責任,但是產品下架沒收,對於經銷商來說也是一筆損失,不僅影響正常的經營,對自己的信譽度也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再加上判定虛假標註的難度較大,判斷手段較為複雜,且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力度也並不算高,短時間內市場可能還是魚龍混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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