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範圍內體育訓練的方法有版權之說嗎?

體育訓練方法包括:

1、訓練動作設計 (訓練動作、按摩手法等)

2、訓練計劃制定(例如西部杠鈴訓練計劃……)

3、訓練體系(例如Crossfit、瑜伽、普拉提、萊美、陳氏太極拳……)

4、特殊器械訓練(例如其他人在購入TRX後另行開發訓練計劃)

其中我知道類似Crossfit這樣的體系是已經註冊商標的,未得到授權不能使用他們的標識。但其訓練方法是否可以使用?


法學專業的學生,嘗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從知識產權的範圍入手,來看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1967)的範圍界定: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

*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

*科學發現

*外型設計

*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牌號

*制止不正當競爭

*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簡而言之,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專利權

(二)商標權

(三)版權(著作權)

首先,體育訓練方法是不能成為版權(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的。

原因如下:先看一下版權的定義:版權(英文名稱:copy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

說簡單一些,版權所保護的對象,在於【作品】二字,而不能是【思想】。

體育訓練的方法作為一種無形的【思想】【理念】是不能成為申請版權的。

因為版權的保護需要一個載體,所以如果要想獲得版權保護,可以把體育訓練的過程拍攝下來,製作成光碟;或者把體育訓練的模式和理念及方法技巧進行文字處理,整理成冊,然後做版權登記。

其次,就目前而言,體育訓練方法也不能申請專利。

因為體育訓練的方法和內容屬於智力活動,目前不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專利的保護對象是一種技術方案。

最後,就商標法而言,如題主所說,是保護像Crossfit的這類標識的,而不保護體育訓練方法本身。

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立法的完善,知識產權的範圍在不斷擴大,不斷湧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體、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所以,也許未來能看到知識產權對於體育訓練方法的保護。


訓練方法無版權之說,不然 crossfit 早應向 IWF(國際舉重聯合會)來購買舉重動作的授權了。


訓練手冊有著作權,特定標識可以有商標權,但訓練方法屬於抽象思想,並不受版權法保護


突然感覺這和學武術有點像。

拜師是獲得相應武術訓練方法使用權和售後服務,練成後開館還要掛武術名字和師從就像做reference,比如陳小旺太極拳研究會xx分會,昊坤詠春拳學xx總會什麼的(我就隨便說兩個我知道的)


Bikram Yoga有註冊版權,所以瑜珈館紛紛改叫Hot Yoga、熱瑜珈、高溫瑜珈。

鏈接是美國瑜伽聯盟關於Bikram版權糾紛的聲明和相關報道,有興趣可以看看

Yoga Alliance Opposes Bikram Copyright Claim

http://blogs.villagevoice.com/runninscared/2012/12/hold_that_pose.php


法律上對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是: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可以看到,訓練方法不在範圍之內。因此是沒有版權的說法的。

知識產權分為兩類:一是著作權,二是工業產權(商標、專利),訓練方法無法申請專利,所以不在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內,但訓練使用的器械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供參考。。


器材可以申請專利

教程、書籍、視頻有版權

練習的方法和動作是不受保護的


和醫療一樣,技術無專利,器械有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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