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不應該恢復通姦罪?


就著題主和其他人提到的社會危害性講一下先:

1,社會危害性是否包含「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或者「可能產生社會危害」這種稍顯模糊的概念?

不報、謊報安全責任事故罪、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傳授犯罪方法罪...

2,不忠貞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重婚罪、破壞軍婚罪

3,不恰當的性行為是否有社會危害性?

聚眾淫亂罪

以上內容建立在我社會主義法律的無比正確性上,我相信有人看到2的時候就能夠聯想到既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屬於犯罪,那麼實際上認為通姦屬於犯罪是很容易理解的了,實質上只是差了點名義而已。(如果有人主張這一點點名義恰恰就是危害性與否不可逾越的鴻溝,那麼1解釋了我對鴻溝的理解,根本沒什麼鴻溝,想說它有危害性就可以有,當然我個人不喜歡討論是不是應當定罪的時候只去討論危害性,你能說樓上往下扔垃圾沒危害么。)

然後很多人會說了,「通 奸完全就是道德問題。道德和法律是兩碼事,」首先我很認同前半句,然而後半句就要產生一個分支,就是A道德與法律密不可分,和B,道德和法律是兩個不同的評價體系。但我認為,無論選擇哪一個分支,之前這句話都是靠不住的。

A,既然法律與道德密不可分,也就意味著道德不認可的事情存在較高的可能性被法律所禁止,因為法律需要保障社會處在不是特別低道德的水平,因而過於違背道德的問題被懲罰,在這個基礎上是站得住的。

B,既然法律與道德是兩個不同的評價體系,那麼憑什麼道德評價過的事情法律不許再次進行評價?我們知道道德規範著人們生活的每一方面,如果認為評價體系之間不能出現交集,那麼也就意味著只有道德能夠存在。於是實際上能被道德評價不排斥能被法律評價,而意圖證明其不能納入法律評價體系是一件和道德無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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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有人說這是打太極,我覺得很中肯,因為我始終認為這樣的行為完全處在大是大非之間,沒有應否屬於犯罪的必然性,不是好事就不應提倡,是壞事就應當控制,至於犯罪,只是壞事里比較壞的那些。

另外關於「呼聲」,分享兩個不怎麼值錢的鏈接:

| 通姦罪可廢矣

刑法恢復通姦罪勢在必行


每個人都應該有性自由權,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不應該什麼事都由法律去管,法律管太多你就會覺得不自由。有很多事都是靠自覺拉,也就是道德拉。


不應該。


民法案例老師說,「婚姻法」約等於「離婚法」,不是要保護婚姻,而是為了清算婚姻

因為結了婚,人和人的法律關係是財產關係,法律不保障愛情,不保障忠貞,不約束人想和誰睡的自由

《歐洲風化史》里也有提到「一夫一妻制」的來源也是因為男人想要把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親生孩子,而不是「喜當爹」給別人做嫁衣,這就要約束女性的性權利,只准她和一個男人在一起

要知道父系社會之前是母系社會,女人掌握著生育權的同時也可能不知道孩子的父親是誰。包括姓氏的問題,為什麼隨父姓?也是為了明示孩子的父親是誰。某種程度上,一夫一妻制是男權社會的產物

有一點法律知識的人應該都知道這麼一則案例

一個男人要他的女朋友簽下一張合同,規定她以後不能嫁給別人,只能嫁給自己

這張合同有效嗎?答,無效,因為是侵犯了人身自由權

假設婚姻是法律見證下的合同,如果一方要剝奪另外一方「喜歡誰」、「要和誰結婚」、「和誰上床」的人身自由權,那同樣令人髮指

這就是為什麼「通姦罪」可笑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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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

沒有誰一生只能結一次婚,如果婚後才看清現在的人不合適,同時愛上了別人,你能保證你能自持自律嗎?

呵呵,人總是把自己想得太高,把別人想得太壞

總以為出軌是別人的事,而不是自己的事

凡是都要給自己留一條後路

我就聽過一個男人說,如果想要男人婚後不出軌,除非等他喪失性功能

人性如此,一條法律能遏製得住洪水猛獸的嗎?法律能規定明天不下雨嗎?

法律對自然、對人性都抱有敬畏之心

如果要立法,請不要夾帶個人偏見,這應該是一個值得以嚴肅認真的態度探討的問題

誇大婚姻的忠貞,而忤逆人性自然的規律,這比立道德牌坊還要禍害,聽過美國的「禁酒令」嗎?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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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法庭,法官一般是上了年紀,家境優渥,地位崇高的白髮老人

為什麼這麼選?因為他們閱覽人性,世事洞察,從後往前,比一個激進偏頗的年輕人更自知天命


韓國26日宣布廢除一項涉及處罰通姦者的法條,通姦通常是被認為不正當對婚姻不忠實的性行為,但是在人們的理解中只要是已婚人士與配偶之外的異性性行為都稱為通姦,當然是自願的,但是在比較為開放的地區,換妻與換夫並非是一方在隱瞞配偶情況下的不忠實行為,而是一種生活方式和性情趣遊戲,這種行為我們有些人也稱為通姦,甚至有些被迫於向社會傳統勢力和倫理低頭而結合的婚姻,比如同性戀沒有婚姻自由和合法保障的地區,一方會與配偶之外的同性發生性行為,那通姦的定義為已婚人士自願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的行為,那與同性被定義為什麼……法律是最大程度保障人民自由和權利的具有強制性的社會契約,而關於通姦這種個人隱私權和自由選擇性伴侶的行為本來與法律無關,法律不能干涉人民的隱私與性生活,所以到底個人隱私與社會生活的界限和平衡點在哪裡,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過去不被社會認同並且加以抵制的個人生活方式和價值觀慢慢得到了認可與法律保障,所以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隨著社會進步及時做出調整,但是法律是有專業部門和人員制定的,在特定的社會生活和條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時代局限性,具有前瞻性法律的制定雖然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可能會得不到人們的認可甚至會產生一定的社會動蕩,但是時代進步這種前瞻性又會打破時代發展的滯後性展現出其優越性,那麼到底法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應該避免干涉個人隱私和社會自由,至今仍無定論,所以即使是在比較發達的地區社會包容度較高的國家,至今仍為一些現在也許看起來很有前瞻性的法律而爭議,在韓國這種高度重視傳統禮儀道德的國家,有時候法律會突破界限,涉及到道德層面,這種強制性道德是有利於維持社會道德秩序還是阻礙社會自由進步答案顯而易見,所以相關法條的撤除對當前的社會狀態雖然是對傳統道德的衝擊,但從長遠來看是很具有前瞻性的……


首先就違背憲法啊,憲法真是張廢紙擦屁股的么?


在不取消彩禮和男方買房這個普遍陋習的基礎上應該!

現在沒有通姦罪是對於西方法律和所謂普世價值的生搬硬套,立法者們鼓吹性自由的時候沒有考慮通姦受害人承受的巨大社會輿論壓力。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在一個沒有彩禮不要求男方負責房產的國度鼓吹性自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沒有通姦罪是人權的象徵,但是在一個很多情況下存在事實上的經濟依附關係的國度通姦入罪是保護人權的象徵!麻煩立法者們要是繼承了彩禮這種習俗就把通姦懲罰一起繼承下來,要是學習西方自由平等的觀念請把彩禮和男方買房這種陋習破除。

脫離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嗯,這就是我的看法!


我看了,反對恢復通姦罪的一般都是男性


我不是學法的,沒辦法在專業角度回答這個問題。我只能從我自己的角度回答,犯法我認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通姦這完全就是道德問題。道德和法律是兩碼事,就比如讓座、扶倒地老人,扶那說明人家有德,不扶你能說人家違法么?通姦還違法 ?通姦還要定法律?那這完全就反人權的,法律干預的最低限我認為就是不能反人權。PS:計劃生育就是反人權!


中國法律目前對通姦太寬縱,明顯步子邁得太大,對公序良俗危害很大。

台灣有通姦罪,韓國也不過剛剛廢除,美國有些州也保留通姦罪,所以不能簡單把通姦罪視為壓抑人性的封建殘餘。法律上,鼓勵對婚姻忠貞還是很重要的,也是有必要的。

中國一方面對嚴重危害婚姻和家庭的通姦行為幾乎放任不管(除了破壞軍婚罪、重婚罪),裝先進裝文明,一方面又對掃黃抓嫖挺上心,不知玩的是什麼戰略。


我個人支持恢復。

還記得雲南除夕槍擊滅門案嗎?雲南除夕滅門案調查:嫌犯妻子承認與多人有染(1)_教育頻道
_光明網

通姦不入罪就是起因,所以受害人用自己的方法來報復。

還有類似新聞:男子毆打妻子情人索20萬 稱不私了砸斷其手腳

這些人都值得同情。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家庭不穩,社會的根基就被動搖。


若不恢復罪名,則中華難以復興,且已然亡國多年。

一曰人種智力下降。婚前性行為導致人種智力下降。

二曰家庭不睦。頭上綠油油,打罵無盡頭。

三曰男子無心努力經營。因不知為何人奮鬥,自家妻被凌辱,子又不知父是何人。

四曰拜金橫行。女子不以為恥,為錢通姦,此造成拜金主義之道橫行。

五曰國家分崩。家以至此,何談國焉。漢奸必然層出不窮。


需要恢復嗎?完全不需要因為通姦罪就沒有被廢過!新聞上的各種官員因為所謂的通姦罪被雙開雙規的還少嗎?通姦罪一直存在,但是判處通姦罪的權力不在司法而是在黨的手裡,要誰落馬 ,給他一個通姦罪,就直接開除黨籍,不是共產黨的官還能是官嗎


需要恢復,人的自由應該受到限制,任何人都不可以得到無限的自由。另外人道德水平比起從前是不斷降低的,所以法律自然應該不斷調整。就像我們今天有著細化為幾十種的法律,而幾千年前的漢朝只能約法三章一樣。


應該。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婚姻可以包含很多方面的內容,比如說雙方的情感,組織家庭,生育子女等等。但是這些都只是衍生出來的東西。就像一個圓柱體,從不同角度投影會產生不同形狀的影子,但是它本身還是一個圓柱體,不論影子如何都有確定的形狀。

婚姻的本質是關於性的所有權。要認識到這一點,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婚姻實際上是一種契約。具體表現出來就是結婚證,在中國古代則體現為迎娶正室必須要 「明媒娶」,在西方中世紀則體現為必須有牧師作證(現在也有殘留,但已經儀式化,為政府檔案所代替)。這些都體現出婚姻作為一種契約必須要具有 「合法性」,「可執行性」,和 「法律強制性」 的各種特點。而現代婚姻法則成為專門界定婚姻這一個契約的法律,包括如何締結這個契約(結婚),契約當中的義務(婚姻義務),如何取消這個契約(協議離婚),以及違背這個契約應該怎麼辦(有過錯離婚)。

既然是契約,那麼這就相當於一種保證。比如說A和B結婚,A對B保證必然履行作為丈夫的義務,而B也對A保證必然履行作為妻子的義務。那麼夫妻間有什麼義務就決定了婚姻是關於什麼的契約,也就決定了婚姻的本質是什麼。而既然契約是一種保證,即保證會做什麼或者不會做什麼,也就決定了訂立契約的雙方必須讓渡一部分個人自由,相當於給予對方對自己讓渡的這部分自由的佔有或者是所有權。概括的說,不僅僅是婚姻契約,所有契約的本質都是某方面的所有權讓渡,而雙向的互為前提的所有權讓渡就是所有權交易

契約可以作硬性規定也可以作軟性規定。如果硬性規定被一方違反了,那麼就相當於契約喪失了作為一種保證的本質。在這一個點上契約就不再是保證,而轉變為違約執行的依據了。而對軟性規定的違反則不一定造成對整個契約的違反。因此決定契約本質的會造成違約的行為。既然契約是所有權的讓渡,那麼造成違約的行為就是不進行或者不完全進行所有權讓渡。或者在所有權讓渡過後以某種方式取回其所有權。因為在A讓渡關於m的所有權給B後,m即為B所有,而A在契約未作廢的情況下,其取回m的行為,無論以何種方式,本質上與盜竊、搶劫等行為沒有本質區別。

婚姻契約可以規定很多內容,但是有一點是最核心的,即什麼是會造成違約的行為。絕大多數對婚姻契約的違背都根植於對對方所佔有的性所有權的侵犯,即是出軌或者說和非配偶發生性關係(暫不考慮某些所謂Open Marriage的特例)。雖然出軌後硬性的賠償在現行的中國婚姻法中沒有規定,但是一個契約的本質都直接反映在雙方認為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 的判斷和觀點上。只是因為婚姻契約的內容直接由婚姻法規定,所以法律制定者因為某種原因認為不合適的內容不出現在正式的契約書上。然而婚姻法可以在短時間內多次更改,單這並不代表婚姻有本質的改變。婚姻法只是對存在於人們思想中的 「婚姻」 的一種表達。而認為這種表達不完整的結婚者往往會加上對婚姻契約的補充條款,也就是婚前協議。

雖然婚姻是對配偶性的所有權的讓渡的規定,但是在不同地區和時代,至於如何對性的佔有,和那一方面的佔有卻不盡相同。總的來說,有以下幾個類型:

1、原始社會群婚制:這種制度準確來說不能說是婚姻。正如在原始共產主義中沒有私有制就無法談所有權讓渡一樣。

2、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和妾對夫進行性要求權(即夫有權要求與其妻妾進行性行為的權利)和性排他權(即夫有權要求其妻妾不得與他人產生性行為的權利),但是夫不對其妻妾進行對等的讓渡。但是在多數朝代,擁有一位以上的妻子入罪(皇帝特許的除外),同時妻還具有一定拒絕對妾的正式身份承認的權利,因此夫對妻讓渡一定的不完全的性排他權。另外,在古代,夫可以賣妾,因此夫同時還具有讓渡對妾的性權利的權利。然而如果夫賣妻、換妻在中國古代則是重罪,因此夫雖佔有對妻的性要求權和性排他權,但不具備讓渡這些權利的權利。最後,即使妻死,扶妾為妻也要入罪,因此妻擁有的不完全的性排他權即使在死後也得到保留。

3、中世紀一夫一妻制:夫對妻讓渡性排他權,不讓渡性要求權。妻對夫同時讓渡性排他權和性要求權。

4、現代一夫一妻制:因婚內強姦入罪,夫妻互相僅讓渡性排他權。離婚訴訟中法庭一般對女方較為照顧,因此夫讓渡相對更多的性排他權。

5、一夫多妻制(平妻制,如伊斯蘭教法中的一夫多妻制):只看伊斯蘭教法的婚姻制度的話,夫對妻讓渡有限制的性排他權(妻子數量有上限,丈夫出軌懲罰較輕,不考慮對男性穆斯林對奴隸的性權利)。妻對夫讓渡性排他權和性要求權。

6、一妻多夫制:不太了解也不常見,故不做討論。

7、現代情侶婚前戀愛關係:與現代一夫一妻制類似,但是其契約僅具口頭形式,也應當作為一種婚姻形式。

可以看到締結婚姻關係本質上是對性要求權和性排他權的讓渡或者交易(有時也包括對這些權利的讓渡的權利)。因此違背讓渡契約的行為就如同財物盜竊一般必然受到道德和法律的懲罰。而保障婚姻就等同於在私有制下對所有權的保障。而對所有權的保障本質上是對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社會穩定和發展的保障。

而法律作為對社會制度的正式規定,很大一定程度上是對私有制下所有權的界定和對所有權的保護。法律中 「權利」 的概念就是對所有權的直接規定。而 「義務」 則是對所有權的間接規定,即義務承擔者必須讓渡一部分自由給另一方,而另一方就是承擔者讓渡的這部分自由的佔有或者所有者。比如說法律規定父母有讓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就相當於規定了子女有要求父母讓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而對所有權的保護就是說在所有權如果被侵犯後,應對對侵犯者做出什麼樣的懲罰,同時對被侵犯者做出什麼樣的補償。而懲罰是否適當,執行是否堅決也就決定了法律對達成保護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社會穩定和發展這一目標的完成情況。

那麼沒有通姦罪的現行婚姻法時候對性排他權的侵犯的懲罰是否適當呢?首先如果一方出軌,現行法律要求法庭酌情在財產分割上照顧受害方,但是因為不是硬性規定,其執行情況則千差萬別。而且即使多分,也遠未到懲罰的程度。正如法律禁止交易某一商品就會出現黑市,禁止進口出口某種商品就會出現走私一樣,法律如果沒有照顧到人類的經濟本能,人就會做出相應的補償行為。而補償行為大範圍的出現就意味著法律的規定和懲罰沒有到位,要麼太重要麼太輕,要麼懲罰的點不對。而婚姻法對性排他權的保護不足就直接造成了想要結婚和已經結婚的人對婚姻的不信任,而心裡上尋求法律外的保障,或者說對婚姻態度不嚴肅認真,甚至以出軌行為產生心理優越感,以及在受到傷害後因為無法直接懲戒加害方而採取報復或者忍受行為。而這些補償行為往往就體現在高出軌率,高離婚率,婚前性行為等的社會風氣、乃至處女情結之上。

因此通姦罪是有必要的,雖然不一定作為刑事犯罪,但一定要起到懲罰震懾的作用,加大對可能出軌者的出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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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想問問馮小剛,出軌的要是你老婆也當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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