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可欺事件中版權糾紛有明確的法律評判標準嗎?
被少年不可欺刷屏了啊!優酷的微博簡直淪陷了,說啥啥不對,各種被噴,好久沒見過這麼大的陣仗了,這得是什麼仇什麼怨?看下來大家都是在道義層面上譴責優酷,可是真正涉及到法律層面,優酷應當受到這樣的攻擊嗎?法律盲不想say,有沒有專業的小夥伴給解釋解釋?
這麼熱乎的問題,回答起來還有一些怕怕的,網友的力量不容小覷,我這個半隻腳踩在法律領域的 閑人來回答一下。
《追氣球的熊孩子》的事的確引起了社會、媒體、法律界的關注。微博微信掀起了很大的浪,現在輿論一片倒的針對優酷、陌陌聲討與質疑。
優酷和陌陌表了態度,「支持原創,已展開專項調查」。但不合網友的意,於是不但事件沒有平息,優酷官方微博評論區的謾罵一直未停。
在被罵聲淹沒的評論里,其實有冷靜的人出來說話。但是網友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自然是同情弱者,支持夢想的正義情感爆棚,恰恰被有心人加以利用的,言辭激烈一些都很常見,也有不少產生了對這件事極端的情緒和解讀。
無論是少年、優酷還是陌陌,都已被當下高壓的輿論擠壓的無法喘息(可能陌陌相對好受點)。
但是,總得給這個大公司了解事態的時間,優酷第一時間對「肇事」視頻進行處理,處理上其實沒有很大紕漏,也是一個大公司正常風格。只是發表的聲明不得人心,讓人覺得官方。
對於《追氣球的熊孩子》事件本身、權利狀態均未查明的情況下,輿論該為當事三者留出調查的空間,法理上冷靜,客觀、理智的看待此事,減少事件對少年的影響,防止網路暴力肆意蔓延。那麼網友的正義才沒有白白伸張,也不會成為利益爭奪的武器。
年少有夢需追尋,每個人都有夢,都有追求和渴望實現的權利,也必須被尊重。前提是,實現夢想的路上,需保持真實的自己,面對公正的評判,接受客觀的讚許。
此事異常熱乎,我也專門與朋友徐大聖律師(長期從事網路版權維權工作,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討論過、爭辯過,但法就是法。權利,是建立在事實查明基礎上的實然狀態,未經權利人允許和授權,任何人不得侵犯。NIKO EDWARDS的實然權利,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和各方尊重的
。
NIKO已經明確聲明了,他並不是航拍地球的首創者。那麼從客觀的角度來說,其他人有權利在航拍地球這個創意上開展新的內容。有點辯證,大家能不能轉過這道彎。
很多媒體、網民認為NIKO的創意被優酷拿走了。但從法律角度上將,創意屬於何種權利,在中國國內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所謂知識產權,即創意所表達出來的文字內容。如果創意本身不構成專利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在該創意基礎上衍生作品。在法律上,本次事件中所涉及的創意,不是專利權利。
那麼如何判斷到底優酷有沒有侵權,現在首要問題是必須針對優酷與陌陌合作的視頻內容《追氣球的熊孩子》,在法律約束開啟前查明以下事實:
·優酷是否用到了NIKO EDWARDS享有權利的文字或圖片;
·主張權利的圖片、文字、內容是否具有同一性、相似性;
·兩者所交集的具體內容究竟是什麼?
·事實的具有同源性,還是創意的同一、近似性?
我和徐律師看過網上《追氣球的熊孩子》視頻,並且進行了比對,包括圖片、文字等,其實無法得出文字、圖片同一性的結論。儘管真的創意有相似的地方,但從視頻內容本身,不能得出優酷侵權的結論。
無論是「計劃」,還是「idea」都無法被壟斷。
早在歐美已有熱氣球航拍地球的實例和相關的創意,進而世界各地的人們仿照、參考先例實現自己的航拍。少年也是這些追夢人中的一員,借鑒創意去追求自己的太空夢,不構成侵權。同樣道理,不能就此判定優酷侵權。
知識產權沒有對創意本身進行保護,是法律在平衡利益時選擇了另外一面的追求,「鼓勵創作」和「公眾利益」。
也就是說,合理的借鑒他人創意,平衡各方利益,是知識產權精髓所在。因此,任何人都有權在《追氣球的熊孩子》創意本身上進行相關的內容再創作、衍發。
不知道知友們是不是已經暈了。
同情弱者是人性所在,但在法理更冷酷一些,理智參半。
在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蓋然譴責一方侵權,甚至出言侮辱、謾罵,非明智之舉。(不排除所謂互聯網水軍為之的可能)。
正因對弱勢青年的保護,才應保持客觀、公正、冷靜的態度去監督當事者,通過透明的方式解決糾紛,而不是用輿論暴力令事件陷入泥濘境地。所以,在強大的輿論衝擊下,大多數人很難保持理智和清醒。所以社會各界以理智的態度對待該事件,才能確保結果的公正。
從另一個角度講,此事件之所以備受關注,說明整個社會權利意識的增強,對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的關注度增強。
所以最後問題的答案是,本事件涉著作權衝突。(《追氣球的熊孩子》視頻內容與NIKO EDWARDS所主張圖片、文件等內容)。理清兩作品的獨創內容,比對兩作品的相似、重合性及比例是關鍵步驟。
一味激烈的謾罵什麼的,都不是好的行為,互聯網消息傳遞迅速,表達需謹慎。給優酷、給孩子一些時間。
同情弱者是大眾傳播屢試不爽的招式之一。
乾隆初年,江南流傳一本反動詩集。大致意思是說當今聖上昏懦不堪,朝廷朋黨林立,皇帝整日沉浸在後宮的歡淫之中,已無力把持朝政。這本詩集的流行程度令人詫異,人們爭相傳抄幾乎人手一份,這份謠言的版本一日三改,最後變成了喪心病狂的皇帝打壓正直大臣,迫害良民,淫亂後宮的究極章回體小說。
乾隆早期,皇帝可以說是勵精圖治。在看到父親盡心竭力卻吃力不討好的教訓後,他深知輿論的力量。雍正朝不過十餘年,卻幾乎把社會各階層都得罪了遍。雖說雍正以工作狂著稱,死後在民間的形象卻演變為一個十惡不赦的暴君。因此,乾隆早年的施政,實在是溫良且柔和,並無大的不妥。他期望自己能以一個美好的形象進入歷史。
可如今他卻是氣憤到無可附加了:自己明明處處謹慎不願再蹈父親的覆轍。為何這些小人卻杜撰出如此惡毒的謠言來攻擊他。出離憤怒後便是報復,皇帝像發了瘋一樣命地方官嚴查此事,到最後卻無果而終,只能殺掉兩個傳抄逆書的低級武官了事。
這件事情的結果,其實是沒有勝利者。真兇不但沒有落網,卻害得乾隆得了妄想症,此後的統治生涯中對文字一向深文周納,害得無數人頭落地。
其實乾隆大可不必如此緊張,因為他不懂現代傳媒學的一項基本原理:偉光正的東西是沒有市場的,強者永遠會被輿論所苛責。難道你抓到謠言背後的真兇殺之而後快,群眾就會山呼萬歲嗎?
同情弱者本來就是吸引眼球的殺器。各種選秀節目選手一上台就訴說自己死了幾個爹幾條狗,然後導播把畫面切到托兒的臉上,那表情比便秘還難受。觀眾內心不禁泛起漣漪:就連臉上便秘的表情都如此真實。
真是個可憐的人兒啊!
難道你指望他一上台就說自己其實是撕蔥的未婚妻今天上台只是和大家撕一會兒逼的么?
心理學告訴我們,人或多或少會有補償效應,我們總是不希望別人比自己幸福,而潛意識裡希望有人比自己慘。這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
如果放在一個霸道boss橫刀奪取幾個小少年的天下原創創意這件事上,其引爆指數簡直堪比楊白勞狠奪白毛女。這是多麼喪心病狂的行為!
但其實,人們以為自己是站在無可辯駁的正義一方,且無數人和他們站在一起,這種泡脹的同情心將會以指數增長。這種同情是毫無成本的,甚至是廉價的。
但誰要別人是弱者呢?「少年不可欺」不管是不是炒作,至少暴露出了視頻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創意保護的普遍困境
一、從著作權角度進行維權的可行性
【同名是否侵權?】
可以注意到,優酷視頻與NIKO在2014年9月所發表的文章及視頻重名,均為《追氣球的熊孩子》,那麼優酷未經NIKO的同意,使用《追氣球的熊孩子》作為視頻名稱是否構成侵權呢?
判斷該問題,首先應當確認《追氣球的熊孩子》標題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文字作品受法律保護,但作品受保護的前提條件是該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即該作品不但應當是首創的,還應當具有較高的創造性。對於文章標題、電影名稱、廣告用語等簡短的文字表述而言,因為其內容較少,隻言片語或者數個單詞的簡單組合通常不可能完整地去傳遞作者的思想感情,因此即使該表述是首創的,司法實踐中也較難將其作為作品來進行保護,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如果該簡短的表述具有深刻的寓意、豐富的內涵和藝術感染力,存在著創作的難度與高度,此時將其認定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對此,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曾在2001年12月25日作出過《關於文學作品名稱不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答覆》,該答覆中所陳述的內容與前述觀點較為一致,即認為作品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取決於該名稱是否具有獨創性,如具有獨創性則應保護,同時認為對作品名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更為恰當。
就本次事件所涉的名稱《追氣球的熊孩子》而言,「追氣球」僅僅是一個行為,而「熊孩子」表示調皮的小孩,在生活中也經常使用,故該文章名稱被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可能性較低,進而,NIKO以同名為由主張優酷著作權侵權的難度較大。
【追氣球的創意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NIKO認為,優酷視頻中所描述的故事經過、人物背景與其放飛氣球並拍攝地球的創意文案相似,故優酷視頻構成了對其創意的抄襲。然而,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只涉及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也就是說,創意、靈感、想法、規律等思想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進一步而言,追氣球的「創意」在首創性方面也存在質疑。據媒體報道,在此事件發生之前,世界各地都存在學生通過放飛氣球方式來拍攝地球的案例。
基於上述分析,NIKO以優酷抄襲其創意提起侵權訴訟,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較低。
【放飛氣球過程中所拍攝的照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NIKO在《少年不可欺》的文章中還指出,優酷視頻中使用了其放飛氣球時所拍攝的照片。那麼,優酷未經NIKO同意使用其照片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呢?
判斷該問題,同樣要確定氣球航拍所取得的照片是否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同樣需要具有獨創性,而獨創性通常體現在攝影器材的選取、攝影技巧的展示、拍攝時機的選擇、攝影者的個性安排等方面,不能體現個性化表達的照片便不能構成攝影作品。
此次事件中,NIKO所拍攝的照片並非其團隊成員親自拍攝,而是通過航拍裝置進行拍攝,這種由機器所拍攝的照片是否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對此進行說明,而司法實踐中爭議也較大,部分學者認為,此類機器拍攝的照片沒有體現拍攝人員的思想,不符合關於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但另一部分學者認為,即使機器拍攝的照片也不能一概而論,對於那些體現了人工干預拍攝的照片,例如選擇了合適的拍攝角度、拍攝位置,並經過多次嘗試才拍攝獲得的照片,同樣體現了拍攝者智力性勞動成果,應當給予著作權保護。
我較為傾向上述第二種意見,若優酷的確使用了NIKO所拍攝的照片,則NIKO可以考慮以優酷侵犯其照片著作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
二、從《合同法》角度進行維權的可行性
還可以注意到,此次事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情節,優酷製片人王某曾多次與NIKO聯繫,雙方就合作拍攝廣告宣傳片的人員、勞務費等細節進行了溝通並達成了一致意見。儘管最終雙方沒有簽訂合作協議,但是NIKO曾通過郵件方式將其拍攝理念等內容告知了王某。基於前述情況,NIKO可以考慮以優酷違反締約過失責任為由,向優酷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就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本次事件中,NIKO如果有證據證明王某假借磋商拍片為名從中套取NIKO團隊放飛氣球經歷,並使用了NIKO團隊所拍攝的照片,則存在法院認定優酷構成締約過失並判決優酷賠償NIKO損失的可能性。
三、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進行維權的可行性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同時,該法在後續條款中明確列舉了「禁止仿冒」、「禁止限制競爭」、「禁止虛假廣告」等十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本次事件中,優酷使用了與NIKO視頻同名的《追氣球的熊孩子》作為視頻名稱,因此有人提出該行為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仿冒」的行為。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NIKO若希望以優酷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追氣球的熊孩子》視頻標題名稱,則需要證明NIKO團隊所拍攝的視頻在此事件發生之前已經構成「知名商品」,同時還需要證明優酷使用該名稱將使得消費者對此發生混淆,誤認為優酷視頻即NIKO團隊所拍攝的視頻。顯然,前述證明難度非常大,就目前媒體所披露的情節來看,NIKO主張優酷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可能性較低。【微信公眾號:娛樂法視界】我也來拋磚引玉
其實整個事件眾人並不在意優酷違法與否,而是看優酷的態度與誠意,但在優酷的聲明中很難看到兩者。優酷的聲明明顯太「冷」了,雖然你說的是事實,但很容易讓眾人覺得你不誠懇(所以理工男追女生擺數據是沒用的,因為她們不在乎)。正確的致歉應該是聲淚俱下,不管真相如何,都高呼我要負全責。
再說些題外話。國人(請原諒我用這麼正式的詞- -)太有同情心和正義感了,但這真的未必是好事。之前知乎有一篇關於為富不仁(原諒我我已經記不清了)的答案,講的是同樣一次事故,富人一定要自己承擔全部才能不被人指責,即便是窮人肇事且全責。現在太多東西被扭曲了,我以為唐慧、李剛兩件案子能讓人在之後有所反思,但看來還需要再等下去。
其實,很多時候不是你做的不對,而是你做的不能讓他們滿意。與諸君共勉。操作的痕迹太明顯!
我覺得優酷和少年都各有道理,但是優酷面對壓力無條件道歉並刪除視頻,已經是很大氣的做法了。感覺一個大企業被幾個熊孩子耍得團團轉,總是蠻詭異的。希望法律能夠儘快把這件事情落實了
基本算是全程關注吧,只能說挺好的事被海量水軍毀了。如果說少年沒背後沒有人,我是不太敢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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