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聽證知多少

與其他行政機關的聽證程序相比,稅務聽證程序更加複雜。聽證案件的類型(稅務處罰決定還是稅務處理決定)、大審程序的適用(重大稅務案件還是非重大稅務案件)以及聽證的階段(是否進入行政複議)等因素,均影響著稅務聽證的具體程序。只有了解稅務聽證程序的具體差別,納稅人才能夠充分發揮稅務聽證的作用。結合自身工作經驗,介紹一下稅務聽證的具體類型以及稅務聽證的實際作用。

一、稅務聽證的三種類型及區別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 大審程序中的聽證 行政複議中的聽證

1、啟動條件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與金額掛鉤,金額達標必須啟動(個人2000,法人10000)

大審程序中的聽證:重大稅務案件。稅務機關對「重大稅務案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行政複議中的聽證:重大、複雜的案件。稅務機關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2、啟動方式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依當事人申請

大審程序中的聽證:依當事人申請

行政複議中的聽證: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3、稅務機關事先通知義務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有:

大審程序中的聽證: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但從合理性上應該有。

行政複議中的聽證:無

4、時間節點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15日(最長30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大審程序中的聽證: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後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行政複議中的聽證:行政複議沒有庭審階段的劃分。建議儘早提出。最終的決定權在複議機關。

5、納稅人準備時間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七天

大審程序中的聽證:無明確規定

行政複議中的聽證:無明確規定

6、稅務執法類型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稅務處罰

大審程序中的聽證:稅務處罰、稅務處理

行政複議中的聽證:稅務處罰、稅務處理

二、稅務聽證的實際作用

許多人可能認為稅務聽證只是走過場,但經驗表明,稅務聽證在稅務爭議解決中具有獨特的作用,納稅人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稅務聽證是否能夠發揮作用,與納稅人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繫。適用得當,稅務聽證將具有以下五方面的作用。

第一,儘早了解稅務機關的執法證據,對後續的救濟程序作出預判。《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因此,在稅務機關作出正式的決定前,申請聽證是納稅人取得完整執法證據的唯一有效途徑。同時,由於行政複議並不要求必須開庭審理,而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且並不要求必須做證據交換,因此,錯過聽證的機會後,非常有可能直到行政訴訟階段才能獲取到完整的證據材料。而稅務實踐中,納稅人往往只有在了解稅務機關的執法證據後,才能確定是否有必要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因此,不事先通過稅務聽證了解執法證據並作出預判即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是盲目的,並不值得提倡。

第二,為納稅人提供與稅務機關平等的對話平台。出於可以理解的原因,很多納稅人試圖通過私下斡旋的方式解決稅企爭議,但這種做法的最大弊端是,納稅人根本沒有平等對話的機會,聊什麼、不聊什麼,完全取決於稅務人員。只有在稅務聽證的平台上,納稅人才能更好地平等對話。

第三,為律師的早期介入提供條件。在聽證程序中,納稅人可以委託包括律師在內的代理人參加聽證程序,在聽證現場能夠獲得更加直接的法律幫助。而在私下的斡旋中,稅務機關通常會拒絕律師的介入。

第四,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奠定基礎。聽證程序的經過,將獲得完整的書面記錄,這將為後續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五,為今後的合規性審查提供指引。對於很多大公司來說,一次稅務爭議的解決應當為今後類似問題的處理提供借鑒,而並非僅僅限於某一次爭議的解決本身。通過聽證程序,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立場都將被固定下來,並通過複議或者訴訟的方式最終確定下來。對於最終認定違法的做法或商業模式,納稅人應當作出調整,以避免相同或相似問題的發生;對於最終認定合法的做法或商業模式,納稅人則可以確定地作為今後制定商業政策的依據,避免因稅務主管人員的更迭而陷入新一輪的稅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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