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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救濟的對應策略

浙江省嘉善縣地方稅務局法規科用2年時間對全國稅務機關敗訴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歸納為80種原因。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對於涉稅行政複議訴訟越來越重視,針對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納稅人提起複議和訴訟,絕不再是走走形式的問題。處理得當,稅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將在維護納稅人權益中法律重要的作用。我們認為,面對稅務機關的調查,納稅人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應對:

首先,對稅務機關的抗辯應當儘早。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執法相比,稅務案件的處理具有特殊性,容易產生溫水煮青蛙的效應。具體來說,稅務執法是環環相扣的: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由於結果的不確定性,納稅人通常會產生爭當好孩子的想法:如果稅務稽查階段我好好表現,不提異議,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處理中會不會從輕處理?如果稅務行政處理中我足額補稅,稅務機關是否會不做稅務行政處罰?正是這樣一種想法,很有可能使得納稅人最終喪失獲得救濟的機會。

具體來看,稅務稽查是稅務行政處理的基礎,在此階段不提異議,則在複議和訴訟中將很難推翻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基礎,稅務處理決定中所認定的事實和稅務處罰決定中所認定的事實是基本相同的,只是處理結果不同,一個是補稅和滯納金,一個是罰款。如果納稅人沒有對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提出異議,則基本不可能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扭轉局面,法院和複議機關將直接採信行政處理決定中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因此,稅務行政救濟應當及早著手,如果僅僅出於擔心而不做抗辯,納稅人的法律處境將越來越被動。

其次,納稅人應當重視聽證程序。在稅務實踐中,為了避免與稅務機關的正面衝突,往往習慣於與稅務人員進行私下的磋商,一遍又一遍的約談或拜訪稅務人員。與這種私下的溝通斡旋相比,我們認為納稅人更應當注重發揮稅務聽證的作用。聽證最重要的作用在於,為納稅人提供了與稅務機關平等對話的平台。雖然聽證是在稅務系統內部進行的,但納稅人可以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也可以提出相關的問題。而在私下的溝通斡旋中,納稅人的發言則隨時有可能被武斷的打斷,所提出的問題也有可能被無任何理由地拒絕回答。此外,聽證程序的經過,將獲得完整的書面記錄,這將為後續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奠定良好的基礎。

最後,應當善於利於複議和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我們對400多個涉稅案件的研究,有相當大的比例是通過和解解決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達成了和解協議,納稅人向法院或複議機構提出撤訴。因為和解撤訴的法律文書行文都非常簡單,具體的案件事實不得而知。但從我們的辦案經驗來看,之所以出現和解的局面,大多是因為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的違法情形被確認,稅務機關面臨直接的敗訴風險,而被迫與納稅人達成妥協。通過這種方式,納稅人維護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稅務機關則保住了自己的面子。我們認為,和解是一種隱蔽的,更加有效的勝訴方式。沒有訴訟或者複議,稅務機關就沒有壓力和動力作出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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