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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進境的軟體應如何完稅?

攜帶進境的軟體是否應當在海關繳納關稅和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呢?如果需要繳納的話,軟體是否應當被計入完稅價格呢?是否可以僅僅以裝載軟體的軟盤、光碟、優盤或者移動硬碟等介質本身的價值計算完稅價格呢?一家企業在通過員工已經將軟體攜帶進境後,提出了以上的問題。這些問題,應當分為四個步驟作出回答。

步驟一:軟體是否與實際進口的貨物具有相關性

軟體如果與實際進口的貨物具有相關性,則在同時構成銷售條件的情況下,海關將作為特許權使用費計入完稅價格。比如,企業將機床和機床的操作軟體分開進口,操作軟體專供機床使用,具有一一對應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軟體的價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海關將依法徵收軟體的關稅和代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海關作為特許權使用費徵稅時,不考慮裝載軟體的介質種類以及軟體的內容。

提出諮詢的這家企業,所進口的軟體用於國內電廠建廠時的虛擬設計以及發電效能的優化,不存在與進口貨物的對應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軟體與實際進口的貨物不具有相關性,則軟體的價格不應當作為特許權使用費計入完稅價格。

在軟體與進口貨物不具有相關性的前提下,應當繼續分為以下三個步驟作出判斷。

步驟二:裝載軟體的介質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口載有專供數據處理設備用軟體的介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一)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體的價值分列;(二)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與所載軟體的價值雖未分列,但是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的證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載軟體價值的證明文件。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遊戲、電子出版物的介質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五十一條又對「介質」做出了限制性解釋,「介質,是指磁帶、磁碟、光碟。」

由此可知,裝載在磁帶、磁碟、光碟等介質中攜帶進境的軟體,除軟體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遊戲、電子出版物之外,軟體本身的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海關僅對裝載軟體的介質徵稅。而此類介質也通常因為達不到起征點而無需繳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直接享受減免稅的待遇,無需海關審批。

但是,如果軟體裝載在磁帶、磁碟、光碟之外的介質中,比如優盤、移動硬碟或者筆記本電腦中,則無論軟體是否含有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遊戲、電子出版物,軟體的價值均應當計入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徵稅。

步驟三:磁帶、磁碟、光碟中軟體的內容

當確認裝載軟體的介質為磁帶、磁碟、光碟後,需要進一步分析軟體的內容。如果軟體不含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遊戲、電子出版物,比如計算機的操作系統,則如前所述,僅僅依據磁帶、磁碟、光碟的價格確定完稅價格;如果軟體含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遊戲、電子出版物,則軟體的價值應當與磁帶、磁碟、光碟的價值一併計入完稅價格。

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含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遊戲、電子出版物」,指的是軟體主要目的用於娛樂。根據世界海關組織估價技術委員會的解釋,工業軟體中,為了展示效果而使用了照片、音頻或者視頻,不屬於「含美術、攝影、聲音、圖像、影視、遊戲、電子出版物」,工業軟體本身的價值不應計入完稅價格。

步驟四:是否單獨列明或者能否證明軟體價值

最後一步,也是最容易忽視的一步,就是要單獨列明軟體和介質的價格,或者在未列明的情況下能夠證明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如果無法做到最後一步,則軟體與介質的價值仍然應當一併計入完稅價格。

攜帶一模一樣的軟體進境,僅僅由於帶的是光碟還是移動硬碟,就可能對海關的徵稅產生直接的影響,進而也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軟體不計入完稅價格,則沒有任何海關合規風險;軟體計入完稅價格,則當事人面臨補稅與罰款的責任,嚴重的甚至會面對闖關走私的指控。加強海關法的學習,了解海關估價的做法,對於企業判定自身的權利義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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