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違法稅務檢查案件談涉稅訴訟的作用

在涉稅法律服務中,最常聽到的兩個問題是:和稅務局打官司能贏嗎?即使贏了,該交的稅還是要交,會有效果嗎?非常多的企業出於這些疑問,選擇放棄訴訟,轉而通過各種非正式途徑解決問題。作為專業的稅務律師,我們的看法是,涉稅訴訟是否有用及其最終的效果,要看案件具體的情況。對於案件情況不加區分,一概排斥訴訟,對於企業來說,有時是一種非常不理性的選擇。為了表述的更為具體,我們以最近處理的一起違法稅務檢查案件,對訴訟的作用予以說明。

案件簡要經過:某日,企業財務人員正在核對財務資料時,一群人沖了進來,自稱是稅務局的,其中一人身著稅務制服。接著就是一陣翻箱倒櫃,企業的財務資料被強行帶走。現場一片混亂,衝突中身著稅務制服的人被企業保安踢了一腳,企業人員撥打110報警。在隨後的約談中,稅務人員表示,根據他20多年的稽查經驗,請不請律師,打不打官司,最終的結果都是一樣的。是否真的像這位稅務人員所說的,稅務訴訟無足輕重,可有可無呢?

我們認為,及時提起訴訟,確認稅務檢查的違法性,至少具有三個作用。

一、 避免因為抗稅而被加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抗稅的情形,雖然對於補繳稅款的金額沒有影響,但卻對於罰款的起點有著直接的影響,從百分之五十變為一倍。稅法所說的抗稅,是指對依法實施的稅務執法行為的抗拒。如果稅務執法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則納稅人拒絕配合甚至採用暴力,不屬於稅法當中所稱的抗稅,稅務機關也不應當據此加重對納稅人的處罰。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檢查通知書中也寫的很清楚,要有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實施檢查,且應當出具稅務檢查證。如果稅務人員未出具稅務檢查證,納稅人可以拒絕接受檢查。違法的稅務檢查行為引發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實施違法行為的稅務人員自行承擔。必要時,納稅人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的瀆職監督部門或者監察委反映稅務人員的違法情形。

二、 減輕保安個人的法律責任。

在衝突發生後,民警安排受傷的稅務人員驗傷,尚未確定最終的驗傷結果,也尚未對案件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儘早拿到確認稅務檢查行為違法性的判決書,無疑將同時影響對保安個人責任大小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可以看出,同樣是針對稅務人員使用了暴力,是否構成犯罪就取決於稅務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如果稅務人員是依法履行稅務檢查職責,則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稅務人員所實施的稅務檢查本身就是違法的,則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因此,提起訴訟確認稅收行為的違法性,不僅關係著企業的利益,也關係著企業員工的個人利益。對於企業來說,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也就是在保護企業自身的利益。

三、 依法排除稅務機關非法取得的證據材料

在後續的案件處理過程中,無論最終是追究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確認稅務檢查的違法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證據意義。當前,非法證據排除,是人民法院在力推的重點工作,力圖以此推動執法中的程序公正。因此,如果能夠確認稅務檢查行為違法,則被稅務機關帶走的涉稅資料在後續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中,均不得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

許多企業並未認識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要性,對於自身的程序權利往往持一種無所謂的態度。他們認為,企業的賬本確實存在問題,賬本已經到了稅務機關的手裡,打不打官司稅務機關都可以查明案件的事實。這種認識,顯然僅僅從結果上對案件的處理做出了判斷,而完全沒有考慮程序正當性對案件的影響。

為了減少稅務機關頻繁帶走賬冊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稅法在執法程序上做出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稅務檢查帶走涉稅資料的關鍵程序是相應層級稅務機關領導的批准。通過訴訟確認稅務檢查的違法性,稅務機關就應當立即返還已經扣押的企業涉稅資料,並且這些違法取得的涉稅資料在後續的稅務執法中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就違法的稅務執法行為及時提起訴訟以確認其違法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旦企業被稅務機關稽查,企業的本能反應是害怕,併產生各種浮想聯翩的遐想,用自己的生活常識去對最終的結果做出判斷。通過「托熟人、找關係」試圖擺平的企業也不在少數。但從我們處理稅務稽查的經驗來看,由於缺乏對稅法的了解,企業的許多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許多法治途徑以外的手段,非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會為後續的抗辯製造更多的障礙,也會使企業變得越來越被動。(聯繫郵箱:wangyongliang@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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