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家庭法中的加州申請離婚基本手續
要在加州辦理離婚手續,首先需要雙方都滿足本地的一些居住要求。就是夫婦任何一方必須在加州住滿六個月,以及在申請離婚的當地郡縣住滿三個月。另外加州離婚法是不論對錯,不論是有外遇或被拋棄,法院不會懲罰對方。任何一方都可以用與對方不合爲由申請離婚。
在加州辦理離婚基本分成四個步驟:
1.向法提起離婚訴訟
原告(向法院提交第一份離婚或合法分居表格者)填寫並向法院書記員提交至少一份《訴狀—婚姻/同居伴侶關係》
(FL-100 Petition-Marriage/Domestic Partnership)和一份《傳票》FL-110 Summons);如果關係有子女,填寫並提交一份《統一子女監護管轄法聲明》FL-105 Declaration Under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一起遞交。
申請人需要把表格複印一份,遞交時法院書記會收取正本及蓋章退還副本,證明申請人已遞交離婚申請書。
2.送達文件
8歲或18歲以上者–非原告–向配偶或同居伴侶(稱作被告)送達第1步的所有表格及空白《答辯狀—婚姻/同居伴侶關係》(FL-120 Response)傳送給對方配偶,對方有三十天的回應時間。 傳送後,並向法院提交《傳票送達證明》(FL-115 Proof of Service of Summons)證明何時何處把表格傳送給對方。
3.披露財務信息
第3步。披露財務信息
? 和第1步同時,或者在提交訴狀後60日內,原告必須填寫這些文件並送達被告:《披露聲明》(FL-140 Declaration of Disclosure),《收支聲明》 (FL-150 Incomes & Expense Declaration),《資產負債表》(FL-142 Schedule of Assets & Debts)或《財產聲明》(表格FL-160),以及當事人在披露文件送達前兩年內提 交的所有納稅申報表。這些披露文件不會提交給法院。
? 如果被告提交《答辯狀》,他或她還必須在《答辯狀》提交後60日內,完成相同的披露文件並送達原告。
? 送達披露文件的60日時限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或法院指令予以變更。
? 原告和被告各向法院提交《送達聲明》(FL-141 Declaration Regarding Service),說明已送達披露文件。如果被告未送達披露文件,原告仍可在沒有
這些文件的情況下完成案件。
4.通過下列四種途徑之一完成離婚
若對方沒有回應離婚申請(default):
? 無答辯狀,且無協議書:申請人在以上第二步驟完成的三十天後向法院遞交離婚判決書(FL-180 Judgment)及其他需要的表格。
? 無答辯狀,但有協議書: 申請人應向法庭遞交已簽署及公證的協議書附帶上離婚判決書(FL-180 Judgment)及其他需要的表格。
若對方回應答辯狀:
? 有答辯狀及有協議書:雙方方遞交FL-130 Appearance, Stipulations, and Waivers表格離婚判決書(FL-180 Judgment)及其他需要的表格。
? 有答辯狀但沒協議書:任何爭訴雙方必須參加庭審讓法官裁判。
最早可從以下三個日期之一(當中的最早者)起六個月零一日離婚:(1) 向被告送達《傳票》(表格FL-110)和 《訴狀》(表格FL-100)之日,(2)提交《答辯狀》(表格FL-120)之日,或者(3)提交《到庭、約定和棄權 書》(表格-130)之日。合法分居沒有等待期。在法院就您的案件做出《判決》之前,您不能離婚或合法分居。
? 如果您需要子女扶養、監護、親子時間(探視)、配偶或伴侶扶養、限制令或其他問題的法院指令,請提交《指 令申請表》(表格FL-300)請求臨時指令。
本信息單僅向您提供關於離婚或合法分居的基本信息, 並不是法律建議。如果您想獲得法律建議,請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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