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丨楊某在某養老院被其他休養員毆打引發死亡案

案情簡介

2013年3月24日,被告某養老院接受楊某入院托養。楊某的護理等級為一級,屬於個人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的老人和痴呆老人(不影響他人的痴呆老人)。2014年8月6日,楊某在養老院被同房間的休養員林某毆打受傷,當天被送入廣州市紅十字會醫院治療,2014年8月17日楊某在醫院死亡。2014年9月19日,廣州市海珠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為楊某系因大葉性肺炎引起全身感染致感染性休剋死亡,外傷可以促進其死亡。

林某於2013年12月14日入住被告養老院時,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精神分裂等。廣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於2014年11月7日出具的《病情介紹》載明,林某甲因「亂語、疑人害、行為紊亂13年,衝動傷人3天」於2014年8月8日第六次入住我院,入院診斷:偏執型分裂症。林某進入被告養老院時已將其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的情況告知被告養老院。

法院判決理由

一、從《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來看,林某對楊某實施的侵權行為,客觀上可起到促進楊某死亡的結果,故林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受害人楊某被侵權時已屆94歲,並患有多種疾病,其死亡除因林某甲的侵權行為所致外,更與其自身身體狀況密不可分,故周某等亦應自行承擔相應部分的損失。

綜合考慮楊某自身身體狀況、林某在導致楊某死亡的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及本案整體情況,法院酌情認定楊某自行承擔本次事件55%的責任,林某甲承擔45%的責任。

養老機構經營借鑒

養老機構應把入住休養員的生命與健康擺在重要位置,在經營中應從以下幾方面防範類似事故風險:

一、完善入院評估機制

在休養員入住養老院之前,應完整地評估健康狀況,告知老人及其監護人可能存在的風險、簽訂風險告知書,並明確隱瞞健康狀況時的責任承擔問題。當然,養老院不能藉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責任。

二、定期體檢評估+即時體檢治療

入院後休養員的健康狀況會隨時間推移發生緩慢或劇烈的改變,養老院應建立定期體檢評估與即時體檢治療相結合的體檢機制,實時監控休養員的健康數據,應對預期風險,降低風險損失。

三、增強護理人員問題發現意識

護理人員是接觸休養員最多的人,應增強他們發現問題的意識,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管理人員及時調整,避免風險擴大。本案中,即使林某及其監護人隱瞞健康狀況入住,在事發前也並非沒有預兆,若護理人員與管理人員及時發現風險、調整房間安排,或可避免本次事故發生。

四、樹立責任意識

養老服務行業的公益性註定其不能是純為牟利的行業,從業者應樹立牢固的責任意識,重視入住老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並將責任意識貫徹到服務提供的方方面面。

本案中林某與楊某已有過糾紛,只是並未發展到毆打的程度,但考慮到雙方的年齡、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顯然已經不合適同住,而養老院遲遲沒有足夠注意,反映出養老院的重視程度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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