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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興辦養老機構省級優惠政策一覽

引言: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全國各地結合自身情況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意見。為了幫助投資者、從事養老服務的企業了解主要地區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政策,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侯二朋律師團隊將逐步予以整理。

2014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4〕13號)。該意見是浙江省促進養老服務業的政策總綱。現將該政策予以整理,供投資者、從事養老服務的企業決策參考。

一、投資權益政策

浙江省政策用專條規定了投資者可以享有的權益政策。該規定突破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規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出資人享有受限制的收益權、投資轉讓權,同時以獎勵的形式改變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後剩餘財產不得在出資人間進行分配的規定。

1、依法登記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明確出資財產屬於出資人所有。經營管理較好的,可以從收支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舉辦人。

2、投入滿5年後,可以轉讓、繼承、贈與。

3、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依法清算後,有資產增值的,經養老服務機構決策機構同意並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舉辦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資產增值部分的10%。

二、床位建設補助

1、從2012年起,用房自建、床位數達到20張及以上、符合相關文件規定資質條件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給予每張床位6000元補助,其中屬於護理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待其護理老人入住率達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設補貼的基礎上,按核定床位每張額外增加2000元補助;

2、從2012年起,對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數達到20張及以上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核定床位給予每張床位每年1000元補助,連續補助3年,其中屬於護理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待其護理老人入住率達到60%及以上,租用用房床位每張額外增加1000元補助;

3、一次性新增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取得《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並投入使用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數,一次性給予每個床位3000元的補助;

4、用場地新增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且租用期5年以上,並取得《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核定的新增租用床位數,每年給予每個床位500元的補助,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

三、融資信貸扶持

1、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等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達到機構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機構達到1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根據招用人數,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並可享受50%貸款利息的貼息;

2.允許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

3.支持養老機構以包括股權融資在內的各種方式籌集建設發展資金,各級財政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擔保

四、稅收優惠

1.免徵營業稅:

(1)合併、分立、兼并等過程中發生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免徵營業稅;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養老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養老條件的,其後5年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減半補助;

(3)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免徵營業稅。

2.經批准設立的養老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徵耕地佔用稅

3.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取得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4.中小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報經當地地稅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給予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6.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費等優惠政策。

五、用地保障

1.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參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還原法進行地價評估後,採取租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

3.對省政府確定的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示範項目,確需新增用地的,省在年度用地計劃中重點予以保障,對民間資本參與投資並列入省重大產業項目庫的示範項目,按規定給予計劃指標獎勵。

六、行政收費優惠

1.養老機構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2.接納殘疾老年人達到一定比例的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養老機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減半繳納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

4.用電、用水、燃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使用固定電話、寬頻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5.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達標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6.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

(1)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白蟻預防費、風景名勝區維護管理費、城市易地綠化補償費;

(3)人防部門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4)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和有關部門按規定適當減免。

7.除法律法規明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對民辦養老機構另行收費。凡收費標準設置上、下限的,按有利於民辦養老機構發展收取。

七、其他保障

納入醫保定點:對於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定點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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