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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養老金可以由子女領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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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養老金怎麼辦呢?

很多人會有這樣的顧慮,養老金交了那麼多,萬一天有不測風雲,我交的錢不就打水漂了?

其實不是的,無論在職時去世還是退休後去世,其個人賬戶的餘額都可以依法繼承,不存在去世後養老金充公的問題。

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退回個人未領完的養老金餘額:

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中途死亡的;且個人賬戶養老金未領完139個月,個人養老金賬戶仍有餘額的;其子女繼承人,可向管理部門申請退回。

②:「職工社保」未退休而死亡的,其子女繼承人可憑死亡火化證明、派出所戶口註銷鑒章、社保卡到所在地社保窗口;申請退還其「個人賬戶」餘額款,有些省市家屬還可一次性領取安葬費和撫慰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後待遇(各地政策不同,以當地規定為準):

①喪葬補助費:按上年度當地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四個月標準支付;

②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按退休人員死亡時當月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八個月的標準支付;

③救濟費:退休人員死亡後,有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從辦理審核手續後的下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④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準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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