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美國境後轉換身份的30/60/90天法則
30/60天法則來源於美國國務院外事手冊的規定(Department of State』s Foreign Affairs Manual [9 FAM 40.63, N 4.7])。按照這條規定,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入境30天內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則移民局將認定該外國人在入境時存在長期逗留美國境內的欺詐性意圖,他所持的非移民簽證也將被視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入境30天後60天前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則移民局將假設該外國人在入境時存在長期逗留美國境內的欺詐性意圖,但是申請人可以通過證明情勢變更來推翻該假設。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入境60天後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移民局一般不認為是欺詐。從理論上講,由於外事手冊里的這條規定不屬於法律法規,因此僅對移民官員具有指導性意義,而不能作為拒絕轉換身份的直接法律理由。但是,除允許雙重傾向的簽證類型除外,移民法禁止外國人以被批准的簽證以外的預謀意圖入境。所以,30/60法則在實際操作上可以結合移民法發揮強大作用。
30/60法則是判斷簽證欺詐和簽證預謀的一般規定。有規定就有例外。有一類申請人不受30/60法則的約束,那就是美國公民的近親屬(immediate relatives of US citizens),包括父母、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這類申請人在移民法下享受很多優勢,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預謀意圖。實際上,由於他們的緊密家庭聯繫,入境後打算與家人團聚理所當然,。
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的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不受30/60法則的約束。這是通過兩個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的案例確定下來的:the Matter of Battista和 the Matter of Cavazos。
若某人入境90天後做了轉變身份,或調整身份的申請,她將有合理的理由來說明在這90天內出現了變故,比如同美國公民相愛結婚,或改變旅遊初衷而想在美國讀書,從而成為美國永久居留的居民或擁有長期逗留美國的身份。到底多長時間後人們因某種事情而改變初衷,是一個常識問題。美國移民局就定了這麼個30/60/90天的規定,他們認為是合理的。
如果不慎萬一違反了這條條規而轉身份被拒絕,你要找律師提出I-601豁免申請,聲稱如果你被驅逐出美國,你的公民丈夫和公民孩子(如果有孩子的話),將會在他們生活中面臨極度的困難。豁免申請是非常難批准的。因為移民局將「極度」解釋為「非常極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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