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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之《自殺論》

迪爾凱姆(舊譯塗爾干)在《自殺論》一書中如何論證自殺並不是有非社會因素造成的,而是一種社會現象?

迪爾凱姆首先從社會學的研究角度出發,給自殺下了嚴格的科學定義,區分了他殺和自殺的界限。自殺的定義為:人們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並知道會產生這種結果的某種積極或消極的行動,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殺。針對先前知識界對於自殺原因的種種猜測和論證,迪爾凱姆認為要考察自殺的真正原因,要先排除非社會因素對於自殺的影響,故迪爾凱姆對此進行了論證。

他將非社會因素分為心理變態、種族遺傳、自然因素、仿效四種,並分別就這幾種原因中先前出現的對於自殺的解釋進行了實證式的反駁。

在心理變態的原因辯駁中,作者著重考察了精神疾病、精神錯輪、神經衰弱、酗酒這幾個方面,並就自殺率與疾病人數比例進行對比,反駁了這一原因。

在種族遺傳的原因辯駁中,先給出種族的科學定義,隨後考察種族和自殺的相關關係;接下來,從滿足自殺是遺傳的條件出發,考察了性別、年齡等方面內容,證明自殺並非是一種遺傳。

在自然因素的論證,著重考察了氣候因素,說明了季節性氣溫變化現象與自殺有相關關係是一種錯誤結論,反駁了熱量-自殺的關係。最後證明了晝長與自殺的關係,實際上是社會活動與自殺的關係。

最後考察了仿效的原因,先給出了三種類型的仿效,並認為之後第三種仿效是真正科學意義上的仿效,即精確的社會學定義的仿效。從仿效的定義推出如果自殺是一種感染的話,其必有感染方式,但通過自殺分布圖來看,並不存在這種感染方式。

在排除了非社會因素的原因之後,作者認為自殺的原因只能在社會因素中尋找。因此作者利用病因學和形態學相結合的方式,考察了宗教信仰、家庭和政治社會對自殺的影響。分析得出自殺的三種形式,即利己主義自殺、利他主義自殺和反常的自殺。通過對這三種形式的自殺的單獨分析,以及對不同類型自殺的各種形式的分析(即對這三種自殺形式的綜合分析),得出結論是自殺應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分析,其真正的原因是社會原因。

在分別對非社會因素和社會因素的考察分析之後,作者總結:作為一般社會現象的自殺,不取決於個人性質,而是一種社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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